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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證管會有權控告經紀商盜賣股票

2002-06-05 07:22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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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6月5日訊】美國最高法院3日駁回里奇蒙上訴法院的判決,裁定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有權主動控告經紀商盜賣客戶股票,並依證券法相關規定給予處分。

聯合網報導說﹐證管會代表律師孔布羅對最高法院的裁定表示歡迎,宣稱這項結果有助於證管會積極保障投資人權益。他說,50多年來,證管會一直糾舉不法,此立場顯然已獲得最高法院背書,因為最高法院不只贊同證管會可以提出詐欺訴訟,也認為即使經紀商的行為與買賣股票沒有直接關連,但只要涉及不法,證管會就可以採取法律行動。

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教授寇非指出,最高法院的裁定等於支持證管會擁有廣義的執法權,把侵吞客戶財產的經紀人繩之以法。他猜測,在恩龍公司財務醜聞曝光後,最高法院有意藉此向外界表明立場,肯定證券法賦予主管機關的權限,以加強投資人對證券市場的信心。

本案被告為馬里蘭州證券經紀商任福德(Charles Zanford),1987年他接受伍德父女委託,開立股票帳戶並代為操作,伍德父女的投資金額為41.9萬美元。不料任福德以五鬼搬運手法,利用三年的時間把伍德售股所得轉移到自己名下帳戶。事發後,任福德被馬里蘭州聯邦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2個月,並罰款1.08萬美元。

證管會在1995年對任福德提出民事訴訟,控告他侵吞客戶財產,違反證券法相關規定,要求他必須繳回34.3萬美元的不法所得,但上訴法院認為被告因電匯詐欺已被判刑確定,與買賣股票無關,所以判決證管會敗訴。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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