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街”案裁判官黃汝榮稱面對“重要審判”

此案關係在香港請願及集會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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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8月8日香港訊)十六名法輪功學員在中聯辦門前和平請願被控阻街罪,主控官一直在堅持一宗純粹阻街案,裁判官在經過初步聆訊後,亦裁定十六被告表面控罪成立。

自從辯方開始答辯,出庭作證的法輪功學員,開始陳述他們的供詞後,尤其是第五被告盧潔,在她整個回答主控官Mr. Zervos嚴苛的提問過程中,清楚地凸顯出本案的政治意味,她在作供時,多次強調阻街只是警察受壓後對法輪功進行迫害的籍口。裁判官黃汝榮更一度在庭上表示,他面對的是一個很重要的審判,關係到將來人們(在香港)請願及集會等自由。

從被捕過程一直到出庭作供,法輪功學員一直都堅稱他們的和平請願行動是合理、合法,警察的抓人是非法的。主控官在提問控方證人的過程中,一直堅持此案只是一宗阻街案,但在審問第二位辯方證人王耀慶時,曾經提問王耀慶關於她現時所租用的單位的租金來源。

此提問即時遭到辯方律師Paul Harris的反對,理由是此案並不是在審訊法輪功是否是非法組織,主控官辯稱他的提問是想要找到法輪功是否是一個有組織地專門挑戰權力的組織,最後裁判官判Harris得值,著主控官不能再就這方面繼續提問,不過王耀慶仍需要回答主控官在辯方律師反對前向她提問的關於租金的問題。

當盧潔提到她曾經在星島日報閱讀過有關文章,指警察非法拘捕法輪功學員是受到壓力,主控官質疑報社的資料來源是否來自法輪功,盧潔說,任何一個有良知的人也知道,接著主控官駁斥道,資料是由法輪功提供給報社,聲稱資料是真實的;警察在受壓下拘捕法輪功是法輪功的看法,盧說,在一個自由社會裡,人們可以有言論自由的權利。而警察受壓不單是法輪功的看法,更是一些立法會議員,以及人權組織的看法。

主控官在第二天繼續提問盧潔時,向盧潔指出所謂的壓力,其實不是事實,而且也不是她說了算,但盧潔反駁稱,法輪功學員們的確感到有壓力,主控官問盧是否就憑自己的想法便這麼說,盧潔否認,並即時例舉了兩個例子,一個是人大正協副主席葉選平親自在二00二年的三月,親口說過要取締法輪功,當時的大公報和文匯報都有報道;另外,她也在電視上看到中國副總理錢其琛在二00二年六月份訪港時,要求香港盡快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也是針對法輪功。

主控官企圖讓盧潔同意他對阻街的定義,他問盧潔是否同意就是示威者在路上可以引起阻礙,盧潔的回答是一個人要避開另一個同時在使用行人道的行人並不是阻街。

當主控官問盧潔是否知道警察提出警告,以及警告的內容時,盧潔回答說,她知道他們(法輪功學員)在香港是有請願權利,因此警方的做法是不對的。主控官又問盧潔是否了解到,若他們(法輪功學員)繼續在160門前的靜坐,他們將會給警方拘捕時,盧回答說警方也可以犯錯,而她只希望警察在執行任務時,能夠秉公辦理。

主控官也問了盧潔一個很多人想要問法輪功學員的問題,就是為甚麼不在162的示威區,而要在160門前進行,盧潔回答說,這是因為國內對法輪功的迫害升級,而且法輪功學員接受警方的安排,在162進行請願,並不等於放棄在160門前請願的權利。

主控官向盧潔指出,她對警察態度惡劣,出言辱罵,如罵警察不佩做人,盧潔說這並不是惡毒罵人的語言,她解釋因為人之所以和動物不同,就是因為人有道德原則,所以人應該遵守這些原則,她希望警察真正能夠公正執法,不要因為壓力而放棄自己的原則。主控官接著問盧潔,這些原則是否是按她的意旨去做,盧潔回答說,不是按照她的意旨而是按照法律。

主控官指責盧潔拒絕遵從警察的要求,離開160,盧潔說不是遵從不遵從的問題,他們不聽從警察的意旨,是因為警察沒有依法辦事,主控官回應道,無論警察合不合理,任何情況都應該要遵守警察的要求。盧潔說學員不遵從警察的要求是有原因,如果警察是對的話,他們自然會遵守。

主控官問盧潔,在這次的事件中,她是否想過這次的被拘捕是想煽情和引起注意,盧潔說,她不反對別人有這樣的想法,因為在過去兩年多來,政府不斷誣衊法輪功,—致使很多人覺得他們在攪事,其實(他們的請願)是真的在喊救人。

最後,盧潔在離開證人箱前,向香港政府、香港警察、裁判官、主控官、辯方律師、翻譯員道謝,感謝他們的善意,她說在這次的審訊過程中,他們承受了很多,也做了很多事情,她希望迫害會停止,讓一國兩制的原則在香港能夠存在。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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