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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張柏芝控告明報誹謗索償近九百萬港元

2002-09-28 11:30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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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8日訊】(中央社記者張謙香港二十八日電)香港藝人張柏芝近日透過民事訴訟控告明報誹謗,要求賠償損失八百八十萬港元。

事件起因與另一名藝人謝庭鋒有關。據稱,張柏芝是不滿明報於六月初刊登的一篇有關謝庭鋒涉嫌在一宗撞車意外中找人頂包的案件中,影射張柏芝不肯與控告謝庭鋒的廉政公署合作,且提供矛盾供詞。

她聲稱,明報的報導刊登後,壹週刊等也跟進報導,所有報導源自明報。而有關報導令其名聲受損害,以後失去了三份廣告合約,價值八百八十萬港元。

張柏芝在狀詞中表示,有關報導令其讀者產生錯覺,以為她為人不誠實,而且不肯跟廉署合作。

據報導,張柏芝曾先行透過律師要求明報道歉和賠償,遭拒絕後才向正式向法院聲請賠償。

據報導,當天事發後,謝庭鋒曾與張柏芝在一起,所以,本地媒體報導張柏芝知道事件之經過。(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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