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訪民在北京通州被綁架 警察稱不是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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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0年10月04日訊】(大紀元記者李熙採訪報導)9月30日早上發生在北京通州區的遼寧訪民宋玉波綁架案件,目擊證人李延香多日來向警方要報案回執單,轄區大杜社派出所警察稱那不是案子。

山東殘疾訪民李延香9月30日上午5:10在北京通州區周贏路北口等車時,目賭了宋玉波被一群彪形大漢綁架上一輛白色商務車(車號:遼A00879警)後帶走。過程中她和另一訪民宮寶菊都聽到宋淒厲的喊救命聲,當時接應車輛正停在通州區公安分局前馬路對面。

5:13她打110報警,隨後她兩人被帶到大杜社派出所做筆錄,警察告知筆錄不會給她們,但會給受案回執。李延香表示,「可能做著做著發現事情大了,所以就不給回執單了。」

李延香因為堅持要拿到受案回執單,還被警方限制人身自由一整天。

山東青島訪民李延香因上訪被地方政府整成殘疾人。她的正義被訪民們稱為俠女。(視頻截圖/受訪者提供)

向北京政府熱線投訴 警方不給受案回執

10月1日,李延香撥打北京12345政府熱線投訴,反映遼寧宋玉波被綁架,她報案後大杜社派出所不給受案回執問題。

10月3日上午9時,大杜社派出所仝(因同)姓警察打電話給李延香,問她反映甚麼問題?李延香說:宋玉波被綁架,報案後不給受案回執。

警:宋玉波是被當地信訪辦和當地警察帶走的。

李:帶走為什麼要把人打傷了?肋骨都打斷了,你們這邊辦案也這樣嗎?

警:他被打傷他可以報案。

李:他現在被打傷在醫院,沒有人身自由,他怎麼報案?我目擊證人不能報案嗎?我求你們調對面那棟樓的兩支監控錄像,為什麼就不調?那監控直接對著案發現場。這才是事實,不是你說甚麼,信訪局說甚麼就甚麼。信訪局是法律嗎?你執法不能違法。

警:公安機關過來辦案我們無權管轄。

李:那公安機關向你們遞交了甚麼信函了?

警:有手諭。

李:那你們當時做筆錄時說不知道,就看那車(做案警車)這兩天在那兒轉。

警:這事我知道。

李:你知道?也就是說你知道他們要實施綁架?

警:不是綁架。

李:不是綁架人怎麼就沒了?公安局來截訪把人帶回去用這種方式嗎?

警:你要不滿意你到地方投訴去。

李:我就投訴你。他把信函給你了,你把信函公諸於眾。給我做出受案回執來。這信函應該給公安局的不是給你個人的,怎麼會在你個人手上?你和地方政府有甚麼不可告人的勾當?我要受案回執為什麼不給我?

警:你不報案我怎麼給你受案回執?

李:我沒報案嗎?沒去做筆錄嗎?你筆錄怎麼做完呀!

警:你這不是案子呀!

李:甚麼是案子?我現在就問你的警號、姓名,可以告知嗎?你們辦案應該公開透明的。當時做筆錄時你們都在查,都沒有相關的手續。

警:後來補上的。

李:手續補回來了,提前不用介紹信?跨行政區域不用手續,過來把人弄完了後把人殺了,我甚麼著了,我補個手續就是合法的殺人,合法的強姦,合法的綁架。發生在你管轄區的案件這樣處理合法嗎?你後面補個手續這叫辦案嗎?這不是非法綁架嗎?

再投訴 遼寧跨區辦案的合法性

10月3日下午,李延香再向北京政府熱線投訴。

李延香在投訴電話中表示,「9月30日報警後,至今4天了未出具受案回執。北京市政府應依法監督北京通州分局,發生在通州分局前面20米的綁架案件,調取監控錄像和15米處十字路口監控錄像,這個視頻已經被封存了,他們(大杜社派出所)已經知道了。」

「今天早上9點我接到一通電話,他說是通州分局的,問我打12345反映的問題。

他說,被綁架的公民是被遼寧省信訪局和公安局抓回去了;我問他,地方跨區辦案是否有事前將介紹信送來?他說有後補了,我請他公開此介紹信。

「但是做筆錄當天所有警察都說不知道這件事,今天打電話給我的警察說是給他個人了,官方的授權應該是給機關的不是個人。而且誇省辦辦應該先有手續再有抓捕而不是先綁架再補手續。

「跨轄區辦案應該得到北京警方的協助才能進行抓補,通州分局警察和遼寧信訪局私下掛勾抓捕行為,這是一種違法違紀的行為。應該依法調查他。」

李延香最後總結提三訴求,要求北京市政府依法督辦:

1.要求他們(大杜社派出所)要固定證據,不要銷毀證據。

2.查處信訪局將信件交給他(仝姓警察)的合法性,公開此信件。

3.給我當天報案的受案回執。

知情人士:瀋陽警方擬以尋釁滋事罪逮捕宋玉波

據知情人士說,「宋玉波被暴力毆打傷情特別嚴重,每天被帶到醫院治療後就再帶回瀋陽市和平區西塔派出所。目前警方正打算以『尋釁滋事罪』逮捕宋玉波。」

宋玉波被綁架後,他兩部手機被搶走,全身財物以及身分證件和汽車鑰匙等貴重物品被洗劫一空。

李延香表示,「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她質問北京公安局領導,「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生命權、人身自由權。本罪犯罪物件為有任何有生命的白然人;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為。辦案警察再三說遼A警車是在辦案,請問把人打斷肋骨,致人昏迷,這是警察辦案風格嗎?這種暴力辦案的手段又是哪條法律規定?」

宋玉波被綁架事件在訪民圈傳出後,得到廣大訪民的關注,在維權群裡每天都有大量的轉發和呼籲,希望大家的發聲能夠引起高層重視,遼寧省瀋陽黑惡勢力跨區在北京綁架公民宋玉波的事。希望高層嚴查北京市通州區大杜社派出所警察接到公民報案不受理的違法行為!

責任編輯:劉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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