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访民在北京通州被绑架 警察称不是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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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0年10月04日讯】(大纪元记者李熙采访报导)9月30日早上发生在北京通州区的辽宁访民宋玉波绑架案件,目击证人李延香多日来向警方要报案回执单,辖区大杜社派出所警察称那不是案子。

山东残疾访民李延香9月30日上午5:10在北京通州区周赢路北口等车时,目赌了宋玉波被一群彪形大汉绑架上一辆白色商务车(车号:辽A00879警)后带走。过程中她和另一访民宫宝菊都听到宋凄厉的喊救命声,当时接应车辆正停在通州区公安分局前马路对面。

5:13她打110报警,随后她两人被带到大杜社派出所做笔录,警察告知笔录不会给她们,但会给受案回执。李延香表示,“可能做着做着发现事情大了,所以就不给回执单了。”

李延香因为坚持要拿到受案回执单,还被警方限制人身自由一整天。

山东青岛访民李延香因上访被地方政府整成残疾人。她的正义被访民们称为侠女。(视频截图/受访者提供)

向北京政府热线投诉 警方不给受案回执

10月1日,李延香拨打北京12345政府热线投诉,反映辽宁宋玉波被绑架,她报案后大杜社派出所不给受案回执问题。

10月3日上午9时,大杜社派出所仝(因同)姓警察打电话给李延香,问她反映什么问题?李延香说:宋玉波被绑架,报案后不给受案回执。

警:宋玉波是被当地信访办和当地警察带走的。

李:带走为什么要把人打伤了?肋骨都打断了,你们这边办案也这样吗?

警:他被打伤他可以报案。

李:他现在被打伤在医院,没有人身自由,他怎么报案?我目击证人不能报案吗?我求你们调对面那栋楼的两支监控录像,为什么就不调?那监控直接对着案发现场。这才是事实,不是你说什么,信访局说什么就什么。信访局是法律吗?你执法不能违法。

警:公安机关过来办案我们无权管辖。

李:那公安机关向你们递交了什么信函了?

警:有手谕。

李:那你们当时做笔录时说不知道,就看那车(做案警车)这两天在那儿转。

警:这事我知道。

李:你知道?也就是说你知道他们要实施绑架?

警:不是绑架。

李:不是绑架人怎么就没了?公安局来截访把人带回去用这种方式吗?

警:你要不满意你到地方投诉去。

李:我就投诉你。他把信函给你了,你把信函公诸于众。给我做出受案回执来。这信函应该给公安局的不是给你个人的,怎么会在你个人手上?你和地方政府有什么不可告人的勾当?我要受案回执为什么不给我?

警:你不报案我怎么给你受案回执?

李:我没报案吗?没去做笔录吗?你笔录怎么做完呀!

警:你这不是案子呀!

李:什么是案子?我现在就问你的警号、姓名,可以告知吗?你们办案应该公开透明的。当时做笔录时你们都在查,都没有相关的手续。

警:后来补上的。

李:手续补回来了,提前不用介绍信?跨行政区域不用手续,过来把人弄完了后把人杀了,我什么着了,我补个手续就是合法的杀人,合法的强奸,合法的绑架。发生在你管辖区的案件这样处理合法吗?你后面补个手续这叫办案吗?这不是非法绑架吗?

再投诉 辽宁跨区办案的合法性

10月3日下午,李延香再向北京政府热线投诉。

李延香在投诉电话中表示,“9月30日报警后,至今4天了未出具受案回执。北京市政府应依法监督北京通州分局,发生在通州分局前面20米的绑架案件,调取监控录像和15米处十字路口监控录像,这个视频已经被封存了,他们(大杜社派出所)已经知道了。”

“今天早上9点我接到一通电话,他说是通州分局的,问我打12345反映的问题。

他说,被绑架的公民是被辽宁省信访局和公安局抓回去了;我问他,地方跨区办案是否有事前将介绍信送来?他说有后补了,我请他公开此介绍信。

“但是做笔录当天所有警察都说不知道这件事,今天打电话给我的警察说是给他个人了,官方的授权应该是给机关的不是个人。而且夸省办办应该先有手续再有抓捕而不是先绑架再补手续。

“跨辖区办案应该得到北京警方的协助才能进行抓补,通州分局警察和辽宁信访局私下挂勾抓捕行为,这是一种违法违纪的行为。应该依法调查他。”

李延香最后总结提三诉求,要求北京市政府依法督办:

1.要求他们(大杜社派出所)要固定证据,不要销毁证据。

2.查处信访局将信件交给他(仝姓警察)的合法性,公开此信件。

3.给我当天报案的受案回执。

知情人士:沈阳警方拟以寻衅滋事罪逮捕宋玉波

据知情人士说,“宋玉波被暴力殴打伤情特别严重,每天被带到医院治疗后就再带回沈阳市和平区西塔派出所。目前警方正打算以‘寻衅滋事罪’逮捕宋玉波。”

宋玉波被绑架后,他两部手机被抢走,全身财物以及身份证件和汽车钥匙等贵重物品被洗劫一空。

李延香表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她质问北京公安局领导,“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本罪犯罪物件为有任何有生命的白然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办案警察再三说辽A警车是在办案,请问把人打断肋骨,致人昏迷,这是警察办案风格吗?这种暴力办案的手段又是哪条法律规定?”

宋玉波被绑架事件在访民圈传出后,得到广大访民的关注,在维权群里每天都有大量的转发和呼吁,希望大家的发声能够引起高层重视,辽宁省沈阳黑恶势力跨区在北京绑架公民宋玉波的事。希望高层严查北京市通州区大杜社派出所警察接到公民报案不受理的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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