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配偶參政引發國籍爭議 台陸委會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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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3年11月13日訊】(大紀元記者鍾元台灣採訪報導)民眾黨擬提名陸配徐春鶯列不分區立委名單,徐春鶯也要政府教她怎麼放棄中國籍。台灣陸委會主委邱太三今天(13日)指出,如何放棄國籍在中共的國籍法中規定明確。

中華民國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審查113(202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大陸委員會部分。陸委會主委邱太三在會前接受媒體聯訪,他被問到陸配徐春鶯相關的國籍問題時表示,中共國籍法規定很明確,包括第10條、第14條、第15條都有相關放棄國籍的規定。徐春鶯應該去做相關處理。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中國公民具有外國人的近親屬、定居在外國的、有其它正當理由條件,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共國籍。

對於經常來往兩岸的中華兩岸婚姻家庭服務聯盟祕書長徐春鶯可能納入民眾黨不分區立委名單,陸委會副主委詹志宏10日也表示,中共的法律有規定應該如何放棄國籍,而中華民國副總統擬參選人賴佩霞(郭台銘副手)就做了很好的典範,已經依照中華民國法律放棄美國籍,進而符合參選資格。

據中華民國《國籍法》2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所以,村里長若有中國國籍問題,則是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職務。

台灣青年反共救國團創辦人、資深評論員林保華。(鍾元/大紀元)

資深時事評論員林保華對大紀元表示,民眾黨擬將陸配徐春鶯送入不分區立委的創舉,引發一片嘩然。她和幾位中配戴上紅領巾合唱《我愛北京天安門》的影片也在網路流傳。他相信好多中配習慣了台灣自由民主的生活,不會去留戀連上網也沒有自由,動不動就「尋釁滋事」……的中國。

林保華表示,徐春鶯是改革開放初期畢業於上海復旦大學企管系,分配到上海商業局屬下的國營事業單位的工會部門,再轉人事科,後來晉升為人事科長,1993年就嫁到台灣來。人事科長大約是16級幹部,不算高幹,然而擁有一些特權。如果徐春鶯至今還留戀中共,台灣也不會強留,這就是台灣的自由。但她要留在台灣,就要認同台灣民主自由的生活方式。

林保華指出,無論如何,徐春鶯要參政,一定要效忠於中華民國;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可以容忍效忠於敵國的人在本國參政。徐春鶯應該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才能表示對中華民國的起碼效忠。

台灣基進黨發言人楊佩樺表示,徐春鶯曾參與中共統戰活動及發表促統言論,並曾以新住民發展協會理事長身分去中國做交流,質疑背後可能有中資資金介入,因此10日到台北地檢署,按鈴控告徐春鶯涉嫌違反《國安法》。

徐春鶯表示,她不是共產黨員,也從來沒有加入過共產黨,連共青團都沒有加入過。

陸委會發布「關於大陸配偶參選及擔任公職相關規定之說明」

陸委會6日發布新聞稿,「關於大陸配偶參選及擔任公職相關規定之說明」。

陸委會表示,近日有關原籍中國大陸的國民擬參選立法委員引發社會關注,少數有心人士扭曲法令,刻意對政府關懷陸配的政策提出不實指控。為避免錯誤訊息誤導社會,防止新住民與台灣社會的融合受到挑撥與分化,特予說明澄清如下:

一、政府照顧新住民的政策一貫,積極協助新住民融入台灣社會,不容有心人士曲解抹煞成果。

自政府開放兩岸人員往來交流迄今,政府堅持以照顧「家人」的理念出發,長期編列新住民發展基金並推動各項生活輔導措施,關懷包含陸配在內的所有新住民。歷年來政府也逐步調整政策、法令與措施,陸配取得居留及定居資格由早期的「數額制」,調整為「年限制」,使陸配得以及早獲得健保,陸配取得身分證的年限縮短為6年。

另考量陸配也為家庭主要經濟支柱之一,於2009年修法開放陸配無需申請許可即可在台工作。政府長期以來積極協助新住民融入台灣社會,不樂見少數人妄稱「中國大陸配偶在台灣沒有真正被認同」,藉選舉挑動族群議題,在台灣社會中進行族群分化。這樣的企圖絕不會受到台灣社會以及新住民朋友的認同,政府提出嚴正譴責。

二、戶籍與國籍乃不同概念,刻意將此二概念混淆、置換,無助理解爭議。

基於兩岸關係的特殊性,兩岸條例以規範涉及兩岸人民往來交流有關的權利義務事項為原則,不處理國籍等憲政層次或兩岸定位等議題。原籍中國大陸人士欲取得台灣人民身分,兩岸條例僅要求其註銷大陸戶口登記,是為了方便其融入台灣社會、獲得生活照料和社會福利,以及民間求職工作。依中共法律規定,註銷在大陸的戶口登記,並非喪失國籍。戶籍與國籍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其理甚明。

三、兩岸條例係特別法,條例未規定的事項,仍應適用中華民國其它法令。

兩岸條例僅就兩岸人民交流往來擇其要者予以規範,故兩岸條例第1條後段明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它有關法令的規定」。中華民國規範國民參政的法令甚多,原籍中國大陸者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後,有關其參政權的保障與限制,兩岸條例第21條考量其對於台灣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認知的差異、希望其更融入與認識台灣社會及公共議題,故規定設籍滿10年後即可登記參選。

至於參選活動以及當選後任職的資格條件等,因兩岸條例並未規定,自應與所有國人一樣,適用各選舉罷免法、國籍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四、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於任公職時放棄外國國籍乃基於「忠誠義務」。

國籍法第20條第4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的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它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這條規定的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國民」,不論其本籍為中華民國,或原籍為外國、中國大陸,凡中華民國國民而有雙重國籍者,欲擔任公職時都應依法放棄他國國籍。此乃因公務人員與國家恆處於特別緊密的忠誠、信任關係,不容中華民國公務員同時向外國效忠,從制度上排除具雙重國籍者的忠誠義務衝突。

國人是否兼具外國國籍係屬客觀事實,與政治立場無涉。無論中華民國國民兼具的外國國籍是否與中華民國具有外交關係、中華民國對該國是否給予國家承認、或僅認定其為政治實體,只要該中華民國國民事實上曾具備該國國籍,當事人即有依法放棄的義務,至於該國是否准其放棄及應如何申請,應視各該國法令的規定,非我政府得予置喙,國籍法第20條第4項亦無除外規定。

基於平等原則,新住民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後,除有法律特別規定,既與國人同享權利保障亦承擔相同法律義務。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能以政治因素主張排除法律的適用,或要求特殊待遇;甚至將應遵守的法律,扭曲為對其個人的歧視。

五、陸委會強調,有關本案爭議,政府自始至終均在法言法。

台灣是民主法治社會,憲法及法律保障國民依法行使參政權,但權利的保障與行使並非毫無邊界。政府呼籲各界珍惜、維護台灣珍貴的民主自由體制,不應藉選舉期間透過曲解法令、概念置換、訴諸族群分化或政治意識形態,破壞法治基礎,分裂社會團結。

政府也將一如既往關懷包含陸配在內的新住民朋友,共同融入良善的台灣社會,更期待大家能一起成長茁壯貢獻社會,成為台灣感人與溫暖的風景。

責任編輯:葉紫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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