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擬海外律師參國安案須獲特首證明

時評員質疑是否有追溯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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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3年02月21日訊】(大紀元記者理爾、林一山香港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去年獲高院批准,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表抗辯,律政司多次提出反對均被駁回,港府其後提請人大釋法。近日,政府向立法會提呈《2023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建議規定法院在處理是否批准海外大律師處理國安案件前,須先向特首申請證明書。有時事評論員質疑修例是否有追溯力,會影響高院去年批准黎智英聘請海外大律師的決定;若是,是否破壞香港普通法傳統,打擊國際社會對香港的信心。

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將於本月27日討論修例。政府文件稱,根據現行法例,即使某人沒有在香港全面執業的資格,但如果法院認為該人適合作為大律師,且信納該人具有香港以外地方類似大律師的資格,以及具有豐富的出庭訟辯經驗,法院有權以專案方式認許該人為大律師。

不過,政府宣稱不具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在香港就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大律師身分執業或行事時,可能構成國家安全風險,所以政府去年11月28日向中共政府提請人大釋法。中共人大12月30日解釋《港區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指香港法院在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中如果遇到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向特首提出並取得特首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該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適用於所有國安案件 不論民事刑事

《2023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建議就任何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而言,法院在作出任何關於以專案方式認許有關的人的命令之前,須根據《國安法》第47條,向特首提出並取得證明書。特首會於證明書認定該人就該案件以大律師身分執業或行事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以及該人就該案件以大律師身分執業或行事會否不利於國家安全。

如法院收到特首證明書,而證明書認定有關人士就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大律師身分執業或行事涉及國家安全及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法院不得就該案件認許該人為大律師。

而特首證明書的新要求適用於所有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不論案件屬民事、刑事或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與《國安法》所訂罪行或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相關的案件,以及與根據《香港國安法》或其他法律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在相關情況下而採取的措施的案件。

政府計劃在今年第一或第二季向立法會正式提交立法建議。

黎智英入稟要求頒令 人大釋法無礙聘英御狀決定

另一方面,黎智英2月17日入稟高等法院,要求律政司司長宣布,中共人大於2022年12月30日就《國安法》第14條及第47條的釋法結果,不會影響法院早前批准黎聘用Tim Owen的裁決。

入稟狀另有一項交替申請,就Tim Owen及海外律師在黎智英案抗辯是否涉國家安全,黎智英要求法院頒令特首須按《國安法》第47條發出證明書,並要求儘快審理此申請。案件現時未有聆訊日期。

徐少驊:修例是否有追溯力

時事評論員徐少驊2月20日在其YouTube頻道上批評,《國安法》生效至今,令香港政府在拘捕、起訴和司法程序都擁有主導權,香港政府濫捕濫告,又有「無限資源」。相反,《國安法》被告就要花自己的錢和時間打官司,假如政府輸掉官司,市可以使用公帑上訴。

徐少驊質疑《2023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理應沒有追溯力,為何會影響高等法院去年批准黎智英聘請海外大律師的決定;如有追溯力,是否破壞香港普通法傳統,打擊國際社會對香港法治的信心。他又指去年12月的人大釋法其實沒有必要,因為《國安法》第47條本身已經有提及特首證明書,但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去年沒有引用它,應引咎辭職。

《國安法》第47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黎智英案今年9月開審

黎智英被控違反《國安法》「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已排期於今年9月25日至11月21日在高等法院審訊。

另外,黎智英被指在租用將軍澳工業村大樓開設《蘋果日報》期間,讓其名下顧問公司力高在蘋果大樓內營運,但未有向地主科技園公司申報,去年被區域法院裁定「欺詐」罪成,判監5年9個月,罰款200萬元,及不得擔任公司管理層等資格8年。黎智英目前正服刑中。

責任編輯:陳玟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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