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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刑法》禁幽靈人口投票合憲 工作地形同有居住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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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3年07月28日訊】(大紀元記者袁世鋼台灣台北報導)華航企業工會理事長劉惠宗等3人,為在2018年地方選舉投票給參選桃園市長的華航企業工會秘書長朱梅雪,將戶籍遷入桃園市,遭判刑3月定讞;3人認為判決違憲聲請憲法審查。憲法法庭28日宣判,《刑法》146 條合憲,但該案判決有誤,發回最高法院更審。

《刑法》146 條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且前述2項未遂犯也須受罰。本次釋憲案聲請人除了劉惠宗等3人外,還有同樣因為了投票給特定人而遷戶籍的14人,以及協助或同意遷籍的3人。

憲法法庭整理本案主要爭點,包含「虛偽遷徙戶籍」是否牴觸刑罰明確性原則;「為了投票給特定候選人而遷戶籍,可處5年以下徒刑」是否違反比例原則,牴觸《憲法》保障選舉權、平等權之意旨;處罰未遂犯是否違反比例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以及劉惠宗等3人遭判刑定讞案的法律見解是否違憲等。

憲法法庭認為,以刑事規範禁止「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遷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之行為」目的正當,且刑事處罰手段侵害最小,對人民行使選舉權所造成的限制,相較於維護選舉民主正當性、公正性等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其所失與所得尚屬相稱。且虛遷戶籍後有相當高比例會完成後續投票行為,處罰未遂犯並不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至於因求學、工作而虛遷戶籍,與選舉公正、民主正當性無關,因此並不在處罰範圍。而對於無居住事實卻為了選舉遷移戶籍的候選人,因期密集競選活動與選舉區有實際連結,不可與選舉人虛遷戶籍相提並論,因此《刑法》146 條只處罰為了投票而虛遷戶籍者並不違反《憲法》保障的平等權。

不過,憲法法庭認為,《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須在選舉區居住4個月以上才具有該區選舉權,但不限於居家生活地或過夜住宿地,只要在某選舉區長期就業,亦屬其日常生活重心所在,故將戶籍遷入就業所在之選舉區,成為政治社群之一員,仍可認定具有「實際居住」事實,人民可自由選擇將戶籍設在生活地或工作地。◇

責任編輯:鄭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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