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5年12月11日訊】(大紀元記者常懷仁台灣台北報導)台國民黨立委陳玉珍提出《立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將立委助理費除罪化,相關草案已付委審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1日排審「立法院公費助理任用法草案」,法務部表示,助理費支應屬公帑,若欲藉由變更助理費性質達到除罪化效果,涉及公共利益、廉政要求,建請廣納各方意見,審慎研議。
法務部書面報告指出,目前助理費之支應屬公帑,每年需編列預算,立法委員助理費則須經國會審查與議決。因資金來源仍屬公帑,倘欲藉由變更助理費之性質以達到事實上除罪化之效果,涉及公共利益及廉政要求,建請廣納各方意見,審慎研議。

法務部表示,陳玉珍委員等28人所提「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擬將國會助理費性質定性為「對於委員之補助款」,並改為「由立法院撥予立法委員統籌運用,免檢據核銷。
法務部指出,立法委員統籌運用項目不限於助理費、助理實施健康檢查費用、助理文康活動費用、依勞動基準法等規定應由雇主負擔之相關費用及辦公事務費用」及「助理資格、薪資、聘用期間、工作內容及管理等事項,由各立法委員自行定之並申辦相關保險及退休金事宜」。


所以,法務部認為,將目前實務上認定非屬立法委員薪資之助理費,變更性質為「實質薪資之一部分」,究其實質,似屬上增加立法委員報酬或待遇。從而,是否應依前揭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499號解釋之意旨,自次屆起實施,始符合我國憲法框架秩序。建請一併審酌。
立法院書面報告指出,有關公費助理之遴聘、解聘、聘用資格、薪資、工作內容、差勤管理及各項人事管理等,均屬雇主權責,立法院僅依各委員辦公室提供委員親簽之聘書及遴聘異動表等資料代為辦理其所屬公費助理薪資核撥及勞健保加退保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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