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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纜7法全數三讀 非法危害海纜設備可逕行沒收

繼上周通過《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修正案後, 立法院16日再三讀《電信管理法》、《氣象法》、《商港法》、《船舶法》修正案,「海纜七法」已全部完成修法。資料照。(宋碧龍/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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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5年12月16日訊】(大紀元記者吳旻洲台灣台北報導)繼上周通過《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修正案後, 立法院16日再三讀《電信管理法》、《氣象法》、《商港法》、《船舶法》修正案,「海纜七法」已全部完成修法,明定非法危害海纜設備可逕行沒收,船舶無正當理由不離港可沒入,違反船舶識別最重可罰1000萬元等規範。

因應我國海纜斷裂事故頻傳,衝擊聯外與離島間通信,甚至危及國家安全,行政院會9月18日通過「海纜七法」修正草案,包括:電信管理法、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及氣象法等五項海纜管理法律,還有商港法、船舶法等兩項違規船舶管理法律。

三讀條文明定,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的功能正常運作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現行條文雖有未依規定得逕行移泊的相關規定,為強化管理,這次修法增列離港期限,三讀條文明定,商港區域內停泊的船舶,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認為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時,得令其於3個月內離港;或指定地點令其移泊,未依規定移泊者,得逕行移泊,並於完成移泊後令其於3個月內離港。

三讀條文也明定,船舶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依第15條第1項規定令其限期離港,無正當理由未於所定期限離港者,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沒入之。

三讀條文明定,竊取、破壞或其他非法危害海纜相關設備,犯罪所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可視個案情節拍賣或變賣。並新增應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AIS)正常運作義務及正確資訊揭露,也授權主管機關對滯留或偽冒身分船舶,採取移泊、沒入等措施。

這次修法增訂多項違反事項,三讀條文規定,故意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之犯罪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無償留供公用」、「廢棄」、「為其他適當之處置」方式處置。

此外,三讀條文規定,總噸位150以上之非中華民國領海外界線以內水域或台灣地區禁止水域航行或錨泊時,應具備航海日誌,詳實記載航行活動,遇有事故者,並應一併載明。

在罰則部分,三讀條文規定,未維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正常運作,或發送不正確之船舶識別資訊;未即通報航政機關,或未依航政機關所定期限完成改善,或未按時通報船舶位置;船身未具備船名標誌;未正確標示,或毀壞、塗改、隱蔽標誌;未具備航海日誌,或航海日誌未詳實記載航行活動或事故,有上述之情形者,航政機關可依情節輕重、處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3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包括未維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正常運作,或發送不正確之船舶識別資訊。

責任編輯:陳玟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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