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25年12月16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继上周通过《电业法》、《天然气事业法》、《自来水法》修正案后, 立法院16日再三读《电信管理法》、《气象法》、《商港法》、《船舶法》修正案,“海缆七法”已全部完成修法,明定非法危害海缆设备可径行没收,船舶无正当理由不离港可没入,违反船舶识别最重可罚1000万元等规范。
因应我国海缆断裂事故频传,冲击联外与离岛间通信,甚至危及国家安全,行政院会9月18日通过“海缆七法”修正草案,包括:电信管理法、电业法、天然气事业法、自来水法及气象法等五项海缆管理法律,还有商港法、船舶法等两项违规船舶管理法律。
三读条文明定,因过失毁坏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气象设施或设备的功能正常运作者,处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200万元以下罚金。
现行条文虽有未依规定得径行移泊的相关规定,为强化管理,这次修法增列离港期限,三读条文明定,商港区域内停泊的船舶,商港经营事业机构、航港局或指定机关认为妨碍船席调度或港区安全时,得令其于3个月内离港;或指定地点令其移泊,未依规定移泊者,得径行移泊,并于完成移泊后令其于3个月内离港。
三读条文也明定,船舶经商港经营事业机构、航港局或指定机关依第15条第1项规定令其限期离港,无正当理由未于所定期限离港者,不问属于何人所有,由航港局或指定机关没入之。
三读条文明定,窃取、破坏或其他非法危害海缆相关设备,犯罪所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机械设备,不问属于犯罪行为人与否,没收之,并可视个案情节拍卖或变卖。并新增应装设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船载台(AIS)正常运作义务及正确资讯揭露,也授权主管机关对滞留或伪冒身份船舶,采取移泊、没入等措施。
这次修法增订多项违反事项,三读条文规定,故意危害海缆登陆站、机房或与其连接之缆线、国际交换机房或卫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运作者之犯罪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机械设备,不问属于犯罪行为人与否,没收之;其经裁判没收确定者,得视个案情节需要拍卖或变卖,或专案报准依“无偿留供公用”、“废弃”、“为其他适当之处置”方式处置。
此外,三读条文规定,总吨位150以上之非中华民国领海外界线以内水域或台湾地区禁止水域航行或锚泊时,应具备航海日志,详实记载航行活动,遇有事故者,并应一并载明。
在罚则部分,三读条文规定,未维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船载台正常运作,或发送不正确之船舶识别资讯;未即通报航政机关,或未依航政机关所定期限完成改善,或未按时通报船舶位置;船身未具备船名标志;未正确标示,或毁坏、涂改、隐蔽标志;未具备航海日志,或航海日志未详实记载航行活动或事故,有上述之情形者,航政机关可依情节轻重、处船舶所有人、船长、游艇驾驶或小船驾驶3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令其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按次处罚,包括未维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船载台正常运作,或发送不正确之船舶识别资讯。
责任编辑:陈玟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