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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保潛逃頻傳 最高檢建議修法增「保全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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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5年05月14日訊】(大紀元記者常懷仁台灣台北報導)繼連一鮑魚前負責人鍾文智、國寶集團總裁鍾文智等人棄保潛逃後,三聯集團負責人徐少東也傳出失聯。為此,最高檢14日表示,最高檢與台高檢署於召開會議研商對策,就最高法院審理中案件有強制處分必要,而由第二審法院裁定時,儘量由二審檢察署原蒞庭檢察官持續處理,並建議修正刑事訴訟法增定「保全羈押」制度,作為防逃釜底抽薪的有效辦法。

最高檢表示,針對重大、社會矚目案件,為使檢察官得適時提供妥切之強制處分建議供法院參酌,儘量由二審檢察署原蒞庭檢察官持續處理有關該等強制處分之蒞庭、意見表達及收受該強制處分之裁定並決定是否抗告。

最高檢表示,針對一再發生重大刑事案件被告棄保潛逃,強烈建議修正刑事訴訟法增定「保全羈押」制度,明訂宣判時被告有到庭義務,經宣判一定刑期以上重刑者,法院認有必要時應命當庭羈押,才能確實有效防止棄保逃逸。

最高檢指出,相關行政規則僅是由法院於判決後將裁判結果通知檢察署,惟依實務情形檢察官受通知時,該判重刑的被告多早已失去蹤跡,故縱然通知,實際成效有限。又目前雖有科技設備監控措施,然對有心要逃亡的被告而言,也未必是最有效手段。

最高檢表示,依美國、日本、德國立法例,被告一旦經事實審法院判決有罪,就以羈押為原則,例外始交保,如此才符合常理及國民法律感情,但台灣情形卻是被告縱經法院判處重刑,仍得保有行動自由,進而利用各種機會逃亡,尤其當刑度愈重時,逃亡動機愈高,以致司法警察機關疲於奔命、防不勝防,實應藉此機會重新檢視,於制度面健全法制。

最高檢提到,法務部於2016年間即參考多數專家、學者意見,認應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訂「保全羈押」制度,明定宣判時被告有到庭義務、經判處一定刑期以上時,法院應當庭審酌是否羈押,以確保後續上訴程序或判決確定後的執行;至於宣判一定刑度以下,或個案確無羈押必要者,則輔以科技設備監控等其他替代措施。

最後,最高檢建議,請相關主管機關正視此問題,從制度面重新檢視修正,否則目前這種「抓放曹」「走過場」的現況一再重演,實無益人心教化。◇

責任編輯:昌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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