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5年07月01日訊】(大紀元記者秋生綜合報導)美國最高法院週一(6月30日)表示,將於秋季審理由共和黨人提出並得到川普(特朗普)政府支持的一項上訴,該上訴尋求推翻聯邦選舉(國會及總統選舉)中對政黨與候選人協調支出資金上限的規定。
該案件名為「共和黨參議院全國委員會訴聯邦選舉委員會案」(NRSC v. FEC)。同時,最高法院批准了民主黨全國委員會(DNC)參與上訴的請求。
共和黨提出的上訴
該訴訟由共和黨參議院全國委員會(NRSC) 、共和黨眾議院全國委員會(NRCC),及時任參議員J‧D‧萬斯(現任副總統)和時任眾議員史蒂夫‧查博特(Steve Chabot)提起。
上訴方認為,聯邦選舉委員會(FEC)對協調支出(即政黨與候選人合作進行的支出)的限制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權。這些限制規定了政黨可以與候選人協調花費的金額上限。共和黨人爭辯說,這些上限限制了他們的競選能力,「違反了第一修正案的核心權利」,應該被推翻。
2024年12月4日提交的上訴中寫道:「政黨的存在是為了讓自己的候選人當選。然而,國會卻嚴格限制政黨與候選人協調在競選廣告上的支出。」
上訴方稱,一個政黨在發言支持候選人競選之前與候選人進行磋商是很自然的事情,而且在美國建國近200年來,政黨都是被允許這樣做的。
「然而今天,國會卻在政黨和候選人之間築起了一堵隔牆,迫使政黨委員會在沒有聽取候選人的意見的情況下,想辦法讓自己的候選人當選。」
「這相當於在平局比賽後期禁止教練和四分衛之間的交流。」
協調支出
限制政黨委員會與候選人協調支出是基於這樣的理論:不設限額會助長腐敗,並讓富裕的捐贈者擁有過大的影響力。
美國國會於1972年頒布了《聯邦競選法》,旨在限制聯邦公職競選的支出和籌款。該法於1974年進行了修訂,對政黨委員會為影響聯邦選舉而接受和支出的金額進行了限制。
最高法院對2010年的「聯合公民組織訴聯邦選舉委員會案」(Citizens United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做出的裁決明確了,企業在聯邦選舉中進行獨立支出的金額不受限制,但是,協調支出仍然受限制。
根據現行《聯邦選舉法》,政黨一般通過兩種主要方式為本黨候選人提供支持:獨立支出(Independent Expenditure)和協調支出(Coordinated Expenditure)。
獨立支出是用於倡導某一明確候選人當選或落選的溝通支出,未與候選人競選活動或政黨委員會協調,支出金額不受限制。協調支出則由政黨委員會與候選人競選活動協調後使用,受限額約束,具體限額因選舉類型和州而異。
2025年,參議院競選的黨派協調支出限額,從人口較少的幾個州的12.72萬美元,到加州的近400萬美元不等。眾議院競選的黨派協調支出限額為:僅有一名眾議員的州為12.72萬美元,其它州為6.36萬美元。
第六巡迴上訴法院的判決
2024年9月,美國第六巡迴上訴法院作出了不利於NRSC等上訴方的判決。
儘管上訴法院認為「政黨協調開支限制」與近年來對第一修正案的裁決不一致,但仍維持該限制有效,原因是上訴法院認為此議題受到具有里程碑意義的2001年「聯邦選舉委員會訴科羅拉多共和黨聯邦競選委員會案」(FEC v. Colorado Republican Federal Campaign Committee)判決的約束。
根據NRSC等的上訴書,上訴法院裁定,儘管在這項判決之後的幾年中,最高法院「對競選資金規定的言論自由限制趨於嚴格」,包括對協調政治廣告的限制,但對這些限制有效性的任何評估都應由最高法院而非第六巡迴法院做出。
因此,上訴方敦促最高法院受理此案,並表示現行制度不公平。
案件預計將於今年秋季進行口頭辯論。
而民主黨則警告說,取消這些限制可能導致政治腐敗和過度影響。
若限制被推翻,此案可能對2026年期中選舉的資金流動和策略產生重大影響。
(本文參考了英文大紀元和美聯社的報導)
責任編輯: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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