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5年07月23日訊】(大紀元記者賴玟茹台灣台北報導)台灣師範大學女足抽血案,凸顯大學學術倫理研究仍存在漏洞,立委呼籲,研究自由與人權保障都需要兼顧,建議大學的IRB應導入風險分級審查制度,若涉及侵入性檢查操作,應比照醫療機構完備。
台灣師範大學女足教練要求選手配合抽血、進行研究長達數年,不配合就扣學分,違反人體研究法與醫療法相關規定,更涉及非專業醫事人員從事抽血,引發各界關注。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23日舉行「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公聽會。
衛環委員會召委、國民黨立委蘇清泉在會議開始前表示,立法院最近在審查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同時社會上發生台師大女足抽血事件,在研究計畫執行細節,包括學生抽血等方面備受爭議,引發外界對學術倫理的廣泛討論,凸顯研究倫理在審查、監督機制的不足。
蘇清泉也說,更重要的是,這類研究計畫受試者是學生,這類族群更容易受傷,如何讓受試者過程中,得知風險及權益,甚至能夠退出研究計畫,都是保障受試者權益的關鍵環節。
衛福部在民國101年4月11日的函釋中,提到「研究計畫進行人體抽血採樣,非屬醫療行為,即非醫療輔助行為」,引發各界議論。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發言人吳欣席認為,這部分牽涉範圍廣,但應從涉及侵入性抽血行為方面思考,特別是反覆執行情況下,應保障受試者權益,並建議,學術研究規範,若有抽血行為,應由醫療專業人員參與。
台灣私立醫院協會秘書長吳明彥也說,抽血行為應限定執行者資格,畢竟是學術研究,檢體結果的正確性很重要,仍建議採取受試者到醫院抽血的方式,另外,應設有研究執行人員的訓練機制,以符合執行學術研究的資格。
吳明彥表示,最後為訂定明確的法律責任,若研究機構或執行計畫主持人違規,應承擔民事賠償或行政責任,必須賠償受試者的損失,而非現今台師大事件所看到的,最終只是撤除教練證或解聘老師。
另外倫理委員會的審查監督機制,吳欣席認為,應強化事前、事中、事後的保障作為,事前應落實IRB 組成、計畫審查、風險評估與參與者自願性審查,事中訂定受試者的同意撤回權,及撤回後如何適當保障檢體事後保障內容。
吳欣席提到,審查會中也應納入具臨床醫療背景的委員,畢竟人體研究過程中,不僅涉及侵入性抽血等內容,在精神層面的壓力也可能很大。
立委陳昭姿表示,目前國內大學與醫療機構間的IRB設置與運作,呈現高度分歧,不論是主管機關屬性、審查案件的風險類型,乃至於審查流程嚴謹度,兩者都存在很大差異。
以大學為例,大部分「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IRB)」 由教育部監督,研究類型以問卷調查或資料分析等較低風險為主,普遍採取簡易審查程序,而醫院IRB則受衛福部與食藥署監督,需符合《藥事法》、《醫療法》,並遵循赫爾辛基宣言此國際倫理守則,加上接受 GCP (優良臨床試驗規範) 的臨床試驗規範,整體審查確實較嚴謹。
但若大學IRB牽涉到侵入性操作,卻又無法比照生醫機構,進行完整的風險評估或專業審查,那確實對受試者的保障是不足的,目前雖有風險分級送審實務,但重點是「仍由主持人自己判斷決定送審對象,這存在彈性空間」。
陳昭姿建議,未來制度,應建立明確的風險分級原則,針對涉及人體侵入性操作、生理監測、遺傳資料建置等研究類型,應強制送交具有臨床審查經驗的醫療機構,或聯合專業審查。
陳昭姿表示,人體研究發展應被鼓勵,「但不應以忽視風險為代價」,應建立穩健的審查制度,強化執行監督,加上某種程度的資訊透明,才能兼顧研究自由與人權保障,這兩件事對國家發展都非常重要,更重要的是維繫社會對於科學研究的信任度。
教育部高教司長廖高賢表示,教育部跨部會專案小組持續調查台師大女足案爭議,也會提供單一窗口給學生,以便提供法律、諮商輔導資源;專案小組已進入台師大訪視輔導,協助校方完備機制,要杜絕相關情事再度發生。
責任編輯:鄭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