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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师大女足抽血案 立委吁导入风险审查制度

立法院社福及卫环委员会举行“人体生物资料库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公听会。(宋碧龙/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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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5年07月23日讯】(大纪元记者赖玟茹台湾台北报导)台湾师范大学女足抽血案,凸显大学学术伦理研究仍存在漏洞,立委呼吁,研究自由与人权保障都需要兼顾,建议大学的IRB应导入风险分级审查制度,若涉及侵入性检查操作,应比照医疗机构完备。

台湾师范大学女足教练要求选手配合抽血、进行研究长达数年,不配合就扣学分,违反人体研究法与医疗法相关规定,更涉及非专业医事人员从事抽血,引发各界关注。

立法院社福及卫环委员会23日举行“人体生物资料库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公听会。

卫环委员会召委、国民党立委苏清泉在会议开始前表示,立法院最近在审查人体生物资料库管理条例,同时社会上发生台师大女足抽血事件,在研究计划执行细节,包括学生抽血等方面备受争议,引发外界对学术伦理的广泛讨论,凸显研究伦理在审查、监督机制的不足。

苏清泉也说,更重要的是,这类研究计划受试者是学生,这类族群更容易受伤,如何让受试者过程中,得知风险及权益,甚至能够退出研究计划,都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关键环节。

卫福部在民国101年4月11日的函释中,提到“研究计划进行人体抽血采样,非属医疗行为,即非医疗辅助行为”,引发各界议论。

中华民国医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发言人吴欣席认为,这部分牵涉范围广,但应从涉及侵入性抽血行为方面思考,特别是反复执行情况下,应保障受试者权益,并建议,学术研究规范,若有抽血行为,应由医疗专业人员参与。

台湾私立医院协会秘书长吴明彦也说,抽血行为应限定执行者资格,毕竟是学术研究,检体结果的正确性很重要,仍建议采取受试者到医院抽血的方式,另外,应设有研究执行人员的训练机制,以符合执行学术研究的资格。

吴明彦表示,最后为订定明确的法律责任,若研究机构或执行计划主持人违规,应承担民事赔偿或行政责任,必须赔偿受试者的损失,而非现今台师大事件所看到的,最终只是撤除教练证或解聘老师。

另外伦理委员会的审查监督机制,吴欣席认为,应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的保障作为,事前应落实IRB 组成、计划审查、风险评估与参与者自愿性审查,事中订定受试者的同意撤回权,及撤回后如何适当保障检体事后保障内容。

吴欣席提到,审查会中也应纳入具临床医疗背景的委员,毕竟人体研究过程中,不仅涉及侵入性抽血等内容,在精神层面的压力也可能很大。

立委陈昭姿表示,目前国内大学与医疗机构间的IRB设置与运作,呈现高度分歧,不论是主管机关属性、审查案件的风险类型,乃至于审查流程严谨度,两者都存在很大差异。

以大学为例,大部分“人体研究伦理审查委员(IRB)” 由教育部监督,研究类型以问卷调查或资料分析等较低风险为主,普遍采取简易审查程序,而医院IRB则受卫福部与食药署监督,需符合《药事法》、《医疗法》,并遵循赫尔辛基宣言此国际伦理守则,加上接受 GCP (优良临床试验规范) 的临床试验规范,整体审查确实较严谨。

但若大学IRB牵涉到侵入性操作,却又无法比照生医机构,进行完整的风险评估或专业审查,那确实对受试者的保障是不足的,目前虽有风险分级送审实务,但重点是“仍由主持人自己判断决定送审对象,这存在弹性空间”。

陈昭姿建议,未来制度,应建立明确的风险分级原则,针对涉及人体侵入性操作、生理监测、遗传资料建置等研究类型,应强制送交具有临床审查经验的医疗机构,或联合专业审查。

陈昭姿表示,人体研究发展应被鼓励,“但不应以忽视风险为代价”,应建立稳健的审查制度,强化执行监督,加上某种程度的资讯透明,才能兼顾研究自由与人权保障,这两件事对国家发展都非常重要,更重要的是维系社会对于科学研究的信任度。

教育部高教司长廖高贤表示,教育部跨部会专案小组持续调查台师大女足案争议,也会提供单一窗口给学生,以便提供法律、咨商辅导资源;专案小组已进入台师大访视辅导,协助校方完备机制,要杜绝相关情事再度发生。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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