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5年08月21日訊】(大紀元記者常懷仁台灣台北報導)監察院21日通過監委賴鼎銘、蕭自佑、葉宜津所提「陸、海、空軍採購人員落海警示器案」調查報告,報告指出,因海虎艦人員落海事故,國防部於2024年1月間,由各軍種緊急辦理「人員落海警示器」採購,然契約規範與履約情形存有爭議,且裝備規格缺乏共通性,恐影響落海官兵緊急救援成效,促國防部檢討改善。
調查報告提及,陸軍司令部採購案,審計部查核認為部分零組件疑涉中國產製,且檢測報告亦由中國檢驗實驗室出具,疑有不符契約規定之處。國防部回應,中國產製設備僅為廠商所委託檢測實驗室所使用器材,並非履約產品零組件,且契約僅要求產品應符合國際認證,並未限制檢測實驗室地點或檢測設備產地。
不過,報告提到,就相關爭議本案調查發現,採購契約條文對檢驗要求與產品零組件來源規範仍有不明確之處,調查委員認為國防部應通盤檢討並修正契約條文,以杜爭議。
另外,監委指出,海軍司令部辦理同類採購,規劃初期即指定特定廠牌,以緊急需求為由採限制性招標,審計部提及有規避公開招標程序,且採購單價較空軍採購案高等情況,疑涉違反公平採購原則。
不過,監委說,據工程會、國防部說明,以及本案調查發現,該採購攸關官兵生命安全,且海軍新造艦合約廠商台船公司已有採購該廠牌型號之經驗,為確保最短時效內取得足夠裝備配發官兵,採限制性招標仍屬符合政府採購法「公平、公開」並兼顧「效率與功能」之原則。
報告指出,空軍司令部辦理之採購案,審計部關注交付裝備防爆規格疑不符契約規定。經國防部函請具防爆規格檢測能力之工研院實驗室確認,得標廠商交付之「人員落海警示器」防爆等級與契約要求屬同等級,適用於相同防爆環境,應符合契約規範。
監委強調,國防部為因應海上突發事故而緊急採購「人員落海警示器」裝備,卻由陸、海、空軍分別辦理,導致不同技術規格並存,缺乏共通性與整體性救援規劃。倘若救援訊號無法為搜救單位即時且正確接收,勢將延誤救援時效,影響官兵安全,國防部應檢討跨軍種裝備整合、救援成效評估及跨單位救援演訓規劃,以提升海上緊急救援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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