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5年08月04日訊】很多國家,法律開宗明義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而有的國家,在這之前可能得先為政治服務一小會。但由於所有的政治,從口號上,又都致力於要做公平正義的化身,那麼其法律的終極目標,自然也應該是為著公平和正義。
所以,公平正義與法律之間,前者是目的,後者是手段。前者才是核心和本質。公平正義可以超越於法律,而法律卻不能反過來妨害公平正義。本文所指的法律,包含政策、命令等其他一些具備法的品格的上級指令。
納粹德國戰敗後,同盟國組織了一系列針對納粹人員的審判。
1947年,波蘭在克拉科夫對奧斯維辛集中營管理人員進行集中審判。審判涉及40名被告,包括集中營負責人、守衛和司機。結果,其中39名被判有罪,21人被判死刑並立即執行。
唯一被判無罪的是曾在集中營中擔任醫生的HansMünch,因拒絕執行上級對犯人進行「甄別」構陷的任務,最終法庭確認他與發生在集中營的屠殺無關。在美國作家RobertJayLifton的《納粹醫生》一書中說,HansMünch認為「希波克拉底誓言遠重於黨衛軍的命令」。
1963年,德國也於法蘭克福對奧斯維辛集中營的22位中下層軍官進行了審判。
審判中,所有被告都辯稱自己「只是服從上級的命令」,而且因為自己僅從事看管或甄別犯人的工作,並沒有親手殺人,故不能構成犯罪。法庭則沒有網開一面。法庭宣布,如果被告是出於上級命令而殺人,或者雖然沒有殺人,但是因為服從上級的命令,參與了集中營日常的管理運作,則必須承擔謀殺共犯的罪名。而且,一旦被證明其間並非服從上級命令,而單純出於自己的本意殺人,則會一律被判謀殺。
最終,11人被判處謀殺罪成立,其中6人被判終身監禁,另外11人被判為謀殺共犯,入獄時間不等。
這次審判為日後世界各國處理類似案件產生了極大影響。各國政府的立場趨向於一致:「服從命令」與「未親手殺人」不再是洗脫罪責的藉口,「服從即有罪」原則得到普遍接受。任何人都不能以服從命令為藉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倫理界線。
1991年9月,統一後的柏林法庭,柏林牆守衛案開庭宣判。這次接受審判的是幾個曾經柏林牆的東德守衛。兩年前東德的克利斯偷偷攀牆企圖逃向自由,被東德守衛亨里奇開槍射中胸部致死,成為倒在柏林牆下的最後一個遇難者。九個月後,牆被推倒。
辯護律師聲稱,這些士兵是執行命令的人,他們根本沒有選擇的權利。不過這樣的辯護並沒有得到法官的認可。法庭最終宣判:判處開槍射殺克利斯的衛兵亨里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釋。
法官這樣對被告解釋他的判決:「東德的法律要你殺人,可是你明明知道這些唾棄暴政而逃亡的人是無辜的,明知他無辜而殺他,就是有罪。這個世界在法律之外,還有『良知』這個東西。當法律和良知衝突的時候,良知是最高的行為準則,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個放諸四海皆準的原則;你應該早在決定做圍牆衛兵之前就知道,即使東德國法也不能牴觸那最高的良知原則。」
責任編輯:高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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