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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送法院後不能再移送 憲法法庭判部分違憲

憲法法庭資料照。(宋碧龍/大紀元)

【大紀元2026年03月27日訊】(大紀元記者常懷仁台灣台北報導)憲法法庭27日判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5條後段規定「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一概禁止受移送法院為少年之利益再行移送,於此範圍內,牴觸《憲法》,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完成修法。

一名少年因涉犯毀損案件,經桃園地檢署移送至桃園地方法院後,桃園地院以少年戶籍地在花蓮,且卷內無其他現居地址為由,裁定移送花蓮地院。但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表示其等分別居住於桃園、雲林,希望該案得移轉至桃園地院審理,以利後續程序進行。因此花蓮地院法官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碧惠(左)、司法院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發言人吳定亞(右)(常懷仁/大紀元)

憲法法庭判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5條後段規定,「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就受移送法院並非可使少年受更適當保護之情形,一概禁止受移送法院為少年之利益再行移送,於此範圍內,牴觸《憲法》第22條及第156條為保障少年人格權,課予國家特別保護少年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義務之意旨,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

判決指出,修法完成前,受移送法院經調查後,認其他有管轄權之少年法院確實可使少年受更適當之保護者,得裁定再行移送。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對於少年法院所為再行移送裁定有不服者,得提起抗告。

責任編輯:呂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