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6年04月29日訊】長期以來,中共長春市公檢法機關嚴重違背法律原則,濫用權力,系統性剝奪了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的會見和辯護的權利,呼籲國際社會和人權組織關注這種惡劣的迫害行為。
一、會見權被系統性剝奪 程序正義形同虛設
吉林省、長春市政法委對公檢法辦案機關下達了文件,對法輪功案件聘請的律師可以「三不」,即「不接待,不受理,不解釋」。公檢法機關對律師和家屬說:對待法輪功案件,一律不受理、不接待。對待普通案件,就算是殺人犯,都可以正常按法律程序處理,但法輪功不行。政法委領導一切,如果不認可,可以去中央反映。
吉林省推行所謂「備案制度」,無理要求辯護律師分別向律師所在地和迫害案所在地的司法局辦理「雙備案」手續,或者「多備案」手續(分別向律師註冊地的律協、司法局和迫害案所在地的律協、司法局、國保及法院,辦理「備案」手續)。否則不允許律師會見或代理案件。
長春市司法局還要求律師準備如下材料:律師所的審查報告,受案情況說明,委託協議書,授權委託書,律師身分證明,執業證明,代理案件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承諾書,集體研究案件處理方案,辯護意見。
對律師會見設置重重門檻,對律師會見附加極為苛刻、甚至根本達不到的條件,客觀上起到了阻止律師為當事人提供有效辯護的作用,這種做法違反《刑事訴訟法》和相關規定,用這種違法手段限制辯護權,侵犯律師和當事人訴訟權利。
而且律師只要介入,就會遭到電話威脅和恐嚇,甚至被舉報到律師所在的律所和司法部、律師協會等部門。律師即使控告到哪級司法機構也不給任何說法。用律師的話說:整個長春地區成了邪惡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法外之地,所有律師們都很無奈。
與此同時,家屬的知情權、旁聽權等基本權利也被限制,司法程序變為「只有指控、沒有辯護」的單向過程。
吉林省司法部門這種公然踐踏國家法律的違法行徑,是在嚴重侵犯人權。一位律師質問國保警察說:「在全國各個地方都沒有備案的規定,怎麼就吉林省特殊啊?你們這是明擺著違法。」那個警察說:「別的案子可以接見,就法輪功不允許,就這麼規定,願意上哪告、哪告。」
近期,吉林省各縣市看守所發生多起阻撓律師會見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的事件。
吉林長春市法輪功學員胡春緣,於2026年1月8日被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公安分局郭忠達等警察非法綁架。警方最初以「治安拘留15日」處理,並告知期滿後釋放。然而在1月23日拘留期滿當天,家屬卻突然接到通知稱胡春緣被改為「刑事拘留」,截至目前,公安機關未向家屬提供任何正式文件,亦未告知具體指控內容或所謂「犯罪事實」。
律師2月4日去長春市監管中心會見胡春緣,長春市監管中心蠻橫不讓見,律師找各個部門交涉了一天,也沒會見成功。當局也不允許家屬去探視。
委託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於2026年2月9日接到省國保大隊人員的電話,讓其不要代理這個案件,稱這是省政法委的決定,並告知不要參與。
4月15日家屬又請了兩個辯護律師,去長春市監管中心見胡春緣,監管中心還是不讓律師會見。律師給長春市公安局、長春市檢察院相關負責人遞送了控告材料,相關負責人也接了材料,說是七天之後回覆律師,但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回覆。
2023年2月6日吉林省公主嶺市法輪功學員劉桂傑被非法綁架,在被非法關押期間,身體多次出現血壓高等症狀,甚至出現生命危險,家屬要求放人,遭到公主嶺市拘留所、看守所拒絕。2023年5月,家屬惦記劉桂傑的身體狀況,聘請了律師。就在會見的當天,家屬接到律師打來電話,說國保無理要求律師開具「三代不學法輪功證明」,律師迫於來自公主嶺市公安局國保壓力,取消了會見。
這些荒謬要求和規定,既無法律依據,也嚴重侵犯律師執業權利,侵害了法輪功學員的合法權利。
二、「內部文件」凌駕法律之上
吉林省高級法院私自制定了吉高法[2020] 226號文件(《關於進一步加強邪教犯罪案件審判的通知》),非法限制、剝奪律師的一系列訴訟權利(包括會見、閱卷、辯護)。
依據吉高法[2020] 226號文件,律師代理邪教類案件得進行資格審查,原則上不允許代理涉邪教類案件(註:法輪功是正法正道,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未提供律師所在地司法行政許可,未提供是否參加邪教組織行為證明的相關人員不能出庭辯護。
該文件為「祕密文件」並未公開,卻被用於限制律師會見、閱卷和辯護等基本權利。
法律的基本原則之一是公開性。任何未公開的「祕密文件」,都不具備法律效力,更不能成為執法依據。該文件明顯違背《憲法》《刑事訴訟法》《律師法》等法律,其存在本身即是對法治原則的破壞。違憲違法的邪惡文件不敢見光,說明制定者非常清楚該文件的違法性。
2020年7月15日,吉林農安縣孫鳳仙等八名法輪功學員被農安縣公安局警察從各自家中非法綁架帶走。2021年4月9日,德惠市法院法官王榮富依據不合理的非法祕密文件(吉高法[2020] 226號),要求律師及當事人家屬出具開不出來的證明材料,在不允許辯護律師上庭辯護、不允許親屬辯護、不允許家屬旁聽的情況下,非法開庭審理,並非法判決八人2到9年不等。
對此不公正審判,當事人及時提起上訴。上訴後,長春市中院法官臧萬成,不僅不接律師及家屬正常遞交的各種手續,甚至濫用法官權力向郵局施壓,不許郵局收寄家屬的合法信件材料。同時要求看守所不許律師會見當事人。一審二審法官都要求:律師代理法輪功案件需去市司法局備案,親友做辯護人需去市公安局國保大隊開具不信仰法輪功的證明,去市司法局備案。這是省高級法院的內部文件(吉高法[2020] 226號)規定的。
家屬曾去農安縣國保、長春市國保、長春市司法局申請備案、開具不信仰證明,得到的回覆都是不能開具。
家屬向長春市司法局、長春市公安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公開,為煉法輪功的親友辯護,需要長春市公安局國保大隊出具的不信仰法輪功證明的規範性文件及長春市司法局需要提供備案的規範性文件。司法局和公安局給出的回覆均是:不存在該規範性文件。家屬就此向長春市政府提出行政複議,而市政府維持司法局、公安局的回覆。
長春市政府、司法局、公安局,這些行政機關的行政文書已經揭開這一事實:法院系統用不敢公開的不存在的規範性文件刁難法輪功學員的親屬和律師,剝奪修煉人受法律保護權益,以實現肆意枉法審判。
2021年11月29日,長春市中級法院在剝奪律師和家屬的辯護權、剝奪律師會見權的情況下,非法維持原判。
2021年12月3日,孫鳳仙在被非法關押期間,突發腦出血,被送往長春市中日聯誼醫院。2021年12月15日凌晨經醫生搶救無效離世,終年65歲。
2021年11月23日,家屬打給吉林高院刑三庭庭長薄海燕,她間接承認剝奪律師代理法輪功學員案件合法權利的吉高法[2020] 226號文件為內部文件,不對外出具。
家屬一直持續不斷地通過各種途徑維權、控告,並於2022年2月28日在長春鐵路運輸法院對簿公堂,當面確認,得到(2022)吉7101行初32號和(2022)吉7101行初35號兩份判決書,證實作為親友辯護人需要司法局開具備案證明的規範性文件不存在,需要公安局開具不信仰證明的規範性文件也不存在。家屬依法控告吉林省高級法院院長徐家新「濫用職權罪」和「徇私枉法罪」,縱容刑三庭出台惡法,為害一方。
三、「以權代法」現象嚴重
有家屬向長春市朝陽區檢察院控告法官濫用職權時,得到的答覆竟是:政法委主管公檢法,黨管一切,這是市政法委下的命令。不要老看「法」,還有「律」,內部的「律」,想控告去省裡、去中央都行。
辦案人員在面對律師和被非法關押法輪功學員家屬質疑時,往往一方面承認「這是上面規定」,另一方面繼續執行明顯違法的做法。這種「明知違法仍執行」的現象,使違法行為制度化、常態化。
周玉霞,長春市學員,於2021年10月12日被綁架。11月1日,家屬聘請了北京的律師,一起去桃源路派出所,辦案警察鄒博態度非常蠻橫,說派出所說了算,就是不准律師會見,愛上哪告上哪告。
四、司法體系失去制衡 加重迫害法輪功學員
在過去二十多年的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案件中,本應承擔法律監督職責的檢察院,未見糾錯,反而在迫害中對認為「判刑過輕」的案件提出抗訴,加重迫害法輪功學員。
例如,長春市九台區法輪功學員孫景和,在遭遇四名劫匪搶劫致傷後,因車內有法輪功真相期刊反被劫匪惡告到派出所,並被非法判刑五年半,而實施搶劫者卻逍遙法外。這種明顯違背常識與正義、喪失司法信任的判決,是在侮辱全人類的智商。
五、相關法律規定 法輪功是合法的
政法委屬於黨內部門,不是國家權力機關,無權干預司法,政法委干預司法是濫用職權的犯罪行為。
法律具有公開性,任何祕密文件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制定祕密文件,不敢公開,說明制定者非常清楚該文件的違法性。
中國《憲法》規定,立法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何其它機構(包括司法部、公安部、兩高等)、個人均無立法權。1999年6月10日,江澤民為了消滅法輪功,不顧其他常委反對,專門設立了「610」非法組織,對公檢法司統一指揮迫害法輪功。到目前為止,在中國現行法律中,沒有一部國家法律說法輪功是邪教,也沒有一部國家法律規定修煉法輪功違法,所以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江澤民當時雖然是國家主席,但他講的話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效力,更不能作為司法機關執法的依據,也不能作為法院的定案依據。
中國《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言論、出版、結社等自由。中國《刑法》的根本原則是「法無明文不為罪」。按現行的中國法律,法輪功學員的修煉(祛病健身與提升道德)、講真相、散發資料等都是合法的。
2011年3月1日,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杰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令第50號》文件,法輪功書籍出版禁令(第99項、第100項)被廢除。這明確表明,在中國印刷、擁有法輪功相關書籍資料是合法的。
所以針對法輪功學員的所謂案子,中共根本是無視法律、踐踏法律,處處違法,公檢法司知法犯法,具體執行迫害政策,是真正地在破壞法律實施。
六、呼籲社會關注 伸出援手救助
公檢法機關利用這樣的非法祕密文件當擋箭牌,明知道是違法的,仍然有恃無恐地執行上級的規定、命令,剝奪當事人的辯護權,不僅是破壞《憲法》《刑事訴訟法》《法官法》《律師法》《高檢規則》等法律的正常實施,使憲法、法律規定中的辯護內容形同虛設,而且破壞了刑事訴訟制度中的控辯平等對抗、控審分離、審判者居中裁判、不偏向任何一方的訴訟模式。這才是真正的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行為,是故意製造冤假錯案的犯罪行為,是打著法律的旗號開法治倒車的行為。
長春法輪功學員呼籲國際社會和人權組織關注長春法輪功學員的惡劣遭遇,希望社會公眾關注相關案例,法律界人士依法發聲,通過控告、舉報、信息公開等方式推動透明化,切實保障被非法關押法輪功學員的會見、辯護權。
責任編輯:高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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