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6年05月19日訊】(大紀元記者藍美晶香港報導)香港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今日(19日)踏入第24天審訊,自辯的被告鄒幸彤早上開始結案陳詞。
鄒幸彤引用南韓「5.18光州民主化運動」後,前總統全斗煥受審的案例,指該運動與六四事件情況相似,都有大量平民因爭取民主而被軍隊殺害。她表示,當時的獨裁者即使殺人後仍能繼續執政,但南韓其後經歷民主轉型,「劊子手」最終都要面對法律制裁。
她引述南韓最高法院的判決指出,憲法作為憲法,無論經歷多少次修改,仍然是以人民、自由、民主、權力保障及法治原則作為最根本的秩序,而非盲目擁護當權者。鄒幸彤強調,這反映「你掌管了權力,不等於你也掌握法律的話語權」,憲法不能盲目「endorse勝者為王」。
五維度拆解「推翻」定義
鄒幸彤提出,法庭可從5個維度分析「推翻」一詞,包括作用對象、變化程度、變化速度、推動者身分,以及促成變化的行為性質。
她強調,「推翻」是指快速、劇烈、近乎一次性的改變,由外力以不正常方式促成。她指出,支聯會三十多年來滴水穿石地推動民主、人權教育及公民社會工作,屬長期漸進式的努力,因此不符合「推翻」的定義。
鄒幸彤又以「國王自己退位不是一個推翻」作比喻,指關鍵在於憲法中最高決策者為誰。若憲法確立主權在民,人民推動制度改變便不屬於推翻。
憲法核心理念成爭議焦點
鄒幸彤表示,本案真正的核心是中國憲法的根本理念,究竟是「主權在民、民主法治」,還是「專政統治、權力在於共產黨」。
她認為,憲法是用來規範和約束權力,而非約束普通人;結束權力不受限制的狀態,是法律存在的最大理由,亦是法庭應當守護的原則。因此,法庭不能一方面將「結束一黨專政」定為犯罪,另一方面又宣稱自己在守護法治。
鄒幸彤又指,控方一方面指責被告「抹黑國家是專政」,另一方面卻極力證明「憲法確立一黨專政」的體制。她批評這種說法是「鬼拍後尾枕」。
關於「中國共產黨領導」條文,鄒幸彤指出,憲法僅提及「領導」兩字,並無具體規定共產黨的權力和職能。她認為「領導」不等於擁有不受限制的全面實權,指領導人未必擁有實權。
案件由《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及黎婉姫審理。鄒幸彤的結案陳詞下午繼續。@
責任編輯:孫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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