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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移民局發布新規 如何裁定「公共負擔」

美移民局發布新規 如何裁定「公共負擔」
圖為美國移民局(USCIS)標誌。(林丹/大紀元)
2026-08-1904:14 中港台時間|08-1905:5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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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6年08月19日訊】(大紀元記者秋生編譯報導)美國國土安全部(DHS)7月公布的「公共負擔」(public charge)最終規則將於9月18日生效。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週二(8月18日)進一步發布配套的相關政策指導(以下簡稱新規),說明移民官員今後如何判斷申請簽證、入境或調整身分為合法永久居民(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LPR,俗稱綠卡)的外國人,是否「可能在任何時候成為公共負擔」。

這項變化意味著,川普政府將恢復移民官員更大的裁量空間。新制度下,官員可從申請人的整體情況出發,評估其未來是否可能依賴政府福利維持生計。

1. 新規概要

DHS於7月16日宣布,撤銷2022年拜登時期制定的「公共負擔不允許入境」(public charge ground of inadmissibility,以下簡稱「公共負擔」)規則。DHS最終規則於7月20日刊登於《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並定於9月18日正式生效。

自9月18日起,DHS可以考慮任何「需經濟狀況調查的公共福利」(means-tested public benefits),再與申請人的年齡、健康、家庭、財務、教育及技能等因素一併評估。這意味著,食品、醫療、住房等政府福利,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都可能成為移民官評估申請人整體情況時所考慮的資料。

DHS表示,2022年規則限制了移民官員可以考慮的因素及政府福利種類,使官員難以根據個案的完整情況作出判斷。新規則恢復更大的裁量權,讓官員根據法律規定及申請人的整體情況,逐案判斷其是否可能成為公共負擔。

值得注意的是,這並不意味著9月18日前的所有福利紀錄都會按照新標準重新計算。DHS規定,9月18日前領取的經濟狀況調查福利,仍按照2022年規則處理;9月18日及之後領取的福利,則按照新制度評估。

新規符合國會的意圖:確保在美國的外國人能夠自給自足,不依賴納稅人資助的政府福利。

新規解釋了哪些類別的外國人會因視為「公共負擔」而不被允許入境,以及國會已豁免哪些類別的「公共負擔」。

新規闡述了關鍵概念、「公共負擔」認定所考慮的因素以及將要考慮的證據。新規還解釋了「公共負擔」的擔保流程。

所有申請調整身分為合法永久居民的外國人,除非其申請的移民類別屬於豁免類別,否則均受「公共負擔」相關條款的限制,可能被拒絕入境。

2. 受「公共負擔」約束的類別:

· 美國公民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 美國公民的未婚子女及其子女
· 合法永久居民的配偶、子女以及未婚子女
· 美國公民的已婚子女及其配偶和子女
· 美國公民的兄弟姊妹
· 美國公民的未婚夫/未婚妻
· 依優先類別(preference category)劃分的美亞混血兒(Amerasians),出生於1950年12月31日或之後,1982年10月22日之前
· 美國公民的遺孀或鰥夫
· 優先工作者(priority workers)
· 擁有高等學位的專業人士或具有卓越能力的外國人
· 技術工人、專業人員和其他工人
· 投資者
· 宗教工作者
· 美國政府在海外的某些雇員或前雇員
· 巴拿馬運河區員工
· 外國醫學院畢業生
· 國際組織的退休員工
· 美國武裝部隊人員
· 國際播音員/記者
· 無法返回家園的外交官或高級官員(1957年9月11日法令第13條)
· 多元化簽證移民
· 1982年1月1日之前的一些參與者
· 外籍證人或線人

3. 不受「公共負擔」約束的類別

· 尋求庇護者和難民
· 美亞混血移民入學
· 受僱於美國政府或代表美國政府工作的阿富汗和伊拉克籍翻譯人員或阿富汗和伊拉克國民
· 根據1986年《移民改革與控制法》(Immigration Reform and Control Act)第202條規定調整身分的古巴和海地入境者
· 根據《古巴調整法》(Cuban Adjustment Act)尋求身分調整的申請人
· 正在調整身分以獲得合法永久居民身分的尼加拉瓜人和其他中美洲人
· 根據1998年《海地難民移民公平法案》(the Haitian Refugee Immigration Fairness Act)調整身分為合法永久居民的海地人
· 勞滕貝格(Lautenberg)假釋者(Parolees)
· 特殊移民青少年
· 註冊申請人
· 申請臨時保護身分(Temporary Protected Status, TPS)的申請人
· 某些非移民大使、部長、外交官和其他外國政府官員及其家屬
· 人口販運受害者(非移民)
· 符合條件的犯罪活動的受害者(非移民)
· 根據《反婦女暴力法》(Violence Against Women Act)提出的自我請願(Self-Petition)
· 根據1996年《個人責任和工作機會協調法案》(Personal Responsibility and Work Opportunity Reconciliation Act)獲得保護的某些遭受虐待的「合格外國人」(qualified aliens)。
· 符合領取遺屬配偶、子女或軍人父母福利資格的身分調整申請人
· 在加拿大出生的非美國公民的美洲原住民
· 俄克拉荷馬州基卡普部落(Kickapoo Tribe of Oklahoma)的德克薩斯州基卡普印第安人部落(Texas Band of Kickapoo Indians)的某些成員
· 根據2001年《對外行動、出口融資及相關項目撥款法案》(the Foreign Operations, Export Financing, and Related Programs Appropriations Act)提出申請的越南、柬埔寨和老撾國民
· 波蘭和匈牙利假釋者
· 某些敘利亞國民
· 根據《利比裡亞難民移民公平法》(Liberian Refugee Immigration Fairness Law)調整身分的申請人

4. 如何裁定「公共負擔」?

雖然《移民和國籍法》(INA)並未對「公共負擔」或「可能成為公共負擔」做出定義,但美國國會已明確規定,移民局官員在做出是否構成「公共負擔」的拒簽決定時,必須考慮五個法定因素(並非2026年新規創設,而是法律本身要求移民官考慮的最低因素):

1. 外國人的年齡;
2. 健康狀況;
3. 家庭狀況;
4. 資產、資源和財務狀況;
5. 教育和技能。

此外,移民官員還將考慮任何其它與評估外國人可能隨時成為「公共負擔」的相關因素,包括外國人是否領取過需要經濟狀況調查的公共福利,例如用於維持收入的現金援助、住房援助、食品券、大學助學金或任何其它類似福利。

對於2026年9月18日之前領取的需要經濟狀況調查的公共福利,移民局僅考慮外國人領取的由政府出資的用於維持收入和長期機構安置的公共現金援助。

對於2026年9月18日或之後領取的需要經濟狀況調查的公共福利,移民局將考慮所有「需經濟狀況調查的公共福利」。

不過,領取某項福利並不等於自動被認定為「公共負擔」。新制度強調的是審查外國人記錄中所有相關證據的整體情況,並逐案做出裁決,而不是設定某項福利一旦使用便必然導致拒絕的自動門檻。

5. I-864表格(經濟擔保書)仍重要

對許多家庭及就業類移民而言,I-864表格,即《移民和國籍法》第213A條所規定的「經濟擔保書」(Affidavit of Support),仍是公共負擔審查的重要資料。

擔保人透過I-864承諾,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以自己的經濟資源支持受擔保移民。DHS在最終規則中也確認,移民官可以將相關經濟擔保資料納入公共負擔判斷。

6. 公共負擔保證金(PCB)仍可適用

對於僅因公共負擔理由被認定為不符合入境資格、但其它方面已符合要求的申請人,法律允許DHS酌情接受「公共負擔保證金」(Public Charge Bond,PCB)。

PCB是一種財務擔保。個人或公司向移民局支付現金保證金或提供擔保債券,以確保該外國人不會成為公共負擔。

如果該外國人按照表格說明和移民局官員發出的通知繳納了PCB,移民局官員可以批准該外國人的身分調整申請,使其成為合法永久居民,並允許其留在美國。

移民局官員將考慮該外國人在未來五年內可能有資格獲得和可能收到的政府援助金額,據此確定繳納PCB的金額。

如果移民局邀請外國人繳納PCB,該外國人可以提交I-945表格來繳納現金保證金或擔保保證金,通過美國財政部(U.S. Treasury)認證的擔保公司繳納 。

只有在移民局發出拒絕意向通知書(Notice of Intent to Deny),並且邀請其提交I-945表格時,外國人才能提交該表格。 移民局不會接受未收到其邀請的外國人提供的PCB。

2026年規則也修改了保證金違約及取消規定。對於2026年9月18日或之後提交的公共負擔保證金,如果受保人領取任何經濟狀況調查福利,或違反保證金其它條件,均可能構成違約。

保證金通常可以在移民死亡、永久離開美國、歸化入籍等情況下取消;此外,在完成入境或調整身分五周年後,符合條件者也可以申請取消保證金。

7. 新規意味著什麼?

新規旨在「指導」,而非「規定」移民局官員在逐案做出「公共負擔」決定時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權。

DHS預計,新規可能使更多申請人的公共福利使用情況進入審查範圍,並表示此舉旨在落實國會所確立的「外國人應具備自給自足能力」政策。

新規自2026年9月18日起生效,適用於所有在2026年9月18日或之後以郵戳或電子方式提交的I-485表格(永久居民登記或身分調整申請)。

新規具有約束力。先前的指南,包括1999年的臨時實地指南以及任何涉及「公共負擔」的相關指南,在新規生效之際作廢。

責任編輯: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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