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6年08月28日訊】(大紀元記者Kimberly Hayek報導/周行編譯)美國司法部(DOJ)法律顧問辦公室(OLC)的律師得出結論:禁止宗教團體將慈善補助金用於禮拜、宗教教導或傳道的聯邦規則可能違憲。
美國司法部於8月26日在社交媒體平台X上公布了這份意見書。
司法部官方X帳號寫道:「昨天(25日),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發布了一份意見書,旨在保護聯邦慈善項目中的宗教自由。在美國,超過一半的食品發放站和免費食堂都具有宗教背景。」
這份題為「對聯邦資金使用設立宗教限制的憲法合規性」的法律意見書,是對衛生與公眾服務部(HHS)民權辦公室正式請求的回應。
該意見書重點針對3項禁止受資助者將聯邦直接資金用於宗教活動的法律:1996年的《個人責任與工作機會調和法案》(PRWORA,俗稱福利改革法案)、《公共衛生服務法》(Public Health Service Act)以及1990年的《兒童照顧與發展整筆補助法》(Child Care and Development Block Grant Act)。此外,HHS的相關配套法規要求宗教服務提供者在時間或地點上將禮拜、宗教教導和傳道與受資助的服務區分開來。
意見書寫道:「基於機構的宗教身分或預期的宗教用途來限制聯邦資金的法規和條款,在『設立條款』(Establishment Clause)下並非強制要求。」
「衛生與公眾服務部管轄項目所適用的宗教限制,在沒有任何迫切政府利益的情況下,僅憑預期的宗教用途就對其歧視,這違反了『自由行使條款』。」
「設立條款」常被譯為「禁止建立宗教條款」或「政教分離條款」,是《第一修正案》中禁止政府設立國教的規定。
這些舊限制源於20世紀90年代末的「慈善選擇計劃」(Charitable Choice)。當時的立法者向宗教機構開放了福利、戒毒治療和託兒項目,但為了符合當時的「設立條款」判例,依然限制了「宗派性」支出。
OLC表示,上世紀90年代的相關判例已被最高法院後來的裁決所取代,包括Trinity Lutheran案、Espinoza案、Carson v. Makin案和Kennedy v. Bremerton School District案。OLC寫道,根據這些判例,對普遍適用的聯邦資助項目設定基於用途的宗教限制,在法律上被推定為違憲。
這份意見書並未修改《美國法典》,而是指導行政部門在憲法層面如何對待這些法律。
意見書的實施要求
首先,HHS應在OLC的建議下執行該意見書,即採取不執行受質疑的法律條款及其執行細則的政策。如果HHS這樣做,就必須根據《美國法典》第28卷第530D條的規定,在30天內向國會報告其不執行決定。
第二,HHS必須修改相關法規。HHS的現行規則仍告知受資助者,不得將聯邦直接援助用於「明確宗教活動」(explicitly religious activities),且必須將此類活動與受資助項目分開。OLC的意見書不會自動廢除這些規則,HHS需要自行修改資助條款、指導文件和《聯邦法規彙編》(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以便項目官員停止應用這些規則。
第三,在國會或法院採取行動之前,相關法律仍保留在法典中。PRWORA、《公共衛生服務法》和《兒童照顧與發展整筆補助法》中仍會包含資金禁令。OLC認為,這些法律條款違憲且可分割(severable)。 不過,只有國會才能刪除相關的法律內容,只有法院才能對行政部門以外的各方施加約束。
第四,意見書可能面臨訴訟。免於宗教基金會(Freedom From Religion Foundation, FFRF)於8月27日(週四)對該意見書提出批評,認為平等獲得補助金並不意味著授權將納稅人的錢用於宗教活動。 同時,各州、世俗服務提供者、受益人或監督機構也可能提起訴訟以維持舊限制。如果HHS或轉撥資金的州政府繼續施行舊規則,宗教受資助者也可能提起訴訟。最終裁決將由法院作出。
與宗教自由相關的政府舉措
司法部這次的舉措,符合川普(特朗普)政府擴大宗教團體參與聯邦項目的政策方向。
6月26日,司法部宗教自由委員會向川普總統提交了最終報告,建議司法部就「設立條款」出台指導意見。
該報告指出:「事實是,『政教分離的高牆』這一表述,既沒有出現在《第一修正案》中,也沒有出現在《憲法》的任何其它地方。」
今年4月,司法部「消除反基督教偏見」特別工作組發布了一份獨立報告,指稱拜登政府時期的起訴、政策和機構實踐中存在反基督教偏見。該報告指出,前政府的起訴、政策和實踐導致多個機構內部出現偏見。
時任代理司法部長陶德‧布蘭奇(Todd Blanche)當時表示:「任何美國人都不應該生活在恐懼中,害怕聯邦政府因其信仰而懲罰他們。」
責任編輯:李天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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