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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長稅案 廖學廣改判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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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李永盛╱台北報導〕前立法委員廖學廣於汐止鎮長任內開徵「鎮長稅」案,台灣高等法院昨天更一審宣判,再度出現大逆轉;合議庭法官認定「鎮長稅」並無法律依據,更不是地方首長行政裁量範圍,而是藉端強募財物,故依貪污罪名,判他十二年重刑,褫奪公權五年,犯罪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

 高院是以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藉端強募財物罪名判刑,至於併案的威晴建設開發金龍湖建案的部分,合議庭認為此部分與「鎮長稅」案並非同一案件,故宣判後將此部分退回士林地檢署續辦。

 廖學廣一審遭判刑十八年,上訴審判無罪,昨天更一審判決後,還可上訴最高法院。

 合議庭法官指出,廖學廣自行開徵的「鎮長稅」,並無法律依據,當然就沒有所謂首長行政裁量權的問題;因為,所謂裁量權,係行政機關在法律授權範圍內所為的處理,既然係「非法」強募,當然沒有所謂裁量的空間。

 廖學廣最早開徵「鎮長稅」時,係利用建商必須向鎮公所申請核發「無損害公共設施證明」,才能向縣政府請領使用執照的機會,設立「回饋地方建設基金」名目,要求建商繳納。

 他以每戶一萬元為計算標準,要求建商繳交,否則鎮公所不核發「無損害證明」,許多建商迫於無奈,才同意繳交,並非主動捐贈。

 合議庭法官表示,廖學廣在歷來的審理程序中,先是辯稱徵收鎮長稅是其地方首長的行政裁量權,其後卻又辯稱徵收是依據相關建築法規。

 但合議庭認為他開徵鎮長稅,並無法律依據,他對夜市攤販徵收「設立使用費」,合議庭也認為沒有法律依據,因為根據攤販條例,只能徵收「清潔費」,但在廖擔任鎮長期間,要租攤位者,就一定要交,合議庭認為這也是強募財物。

 合議庭法官表示,廖學廣收取鎮長稅後,其經費運用也不受民意機關監督,由廖自行決定如何運用,包括支付破案獎金、加菜金、慰問金,招待里長及夫人赴國外旅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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