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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電視台前主任趙安受賄判刑十年

2003-12-12 22:11 中港台時間|2022-06-27 23:5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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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2日報導】(中央社台北十二日電)中國大陸影視圈知名人物中央電視台前文藝部主任趙安,因收服賄賂罪被告。據新華社報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趙安以受賄罪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並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

趙安於一九九四年至二○○○年間,先後利用擔任中央電視臺文藝節目中心、文藝部副主任、主任,中央電視臺一九九五年新年聯歡晚會等活動總導演職務,多次接受歌曲作詞者張俊以(另案處理)請托,使張俊以的作品得以在上述晚會及趙安主管的各類文藝晚會上演出,或在中央電視臺播出。

為此,趙安收受張俊以給予的人民幣十一萬元及價值人民幣五十萬元的影音設備。法院判決,趙安身為國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該法院12日以行賄罪、誹謗罪兩罪並罰,判處“詞壇怪才”張俊以有期徒刑6年。

張俊以原是北京生命之星廣告有限公司董事,在1994年至2000年期間,為使其創作的作品和宣傳其個人的專題片得以在中央電視臺演播,多次向時任中央電視臺1995年新年聯歡晚會、“春蘭盃”頒獎晚會總導演、中央電視臺文藝節目中心文藝部主任趙安提出請托,張俊以先後給予趙安賄賂款共計人民幣11萬元和價值人民幣50萬元的音像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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