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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法覆議 政院沙盤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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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蘇永耀╱台北報導〕立法院週五將針對公投法覆議案召開全院委員會,政府決策官員指出,立法院處理方式不外乎三類:首先是在週五退回覆議案或要求行政院補正程序,但對此行政院已表達無法接受;另外便是針對覆議案進行「一次表決」,朝野實力對決,如果覆議成功,行政院翻案有望,如果失敗,行政院將會予以接受。

  官員認為,現在泛藍方面釋出不排除退回的消息,恐怕就是對於掌握絕對過半的席次有所困難;他說,由於國民黨立委何智輝目前滯留海外,泛藍因而減少一席,但因無黨籍部分立委可能襄助,因此執政黨團與政院的策略就是「鞏固無黨籍立委,加強拉攏特定泛藍立委」,才有可能覆議成功。

  另外,立法院亦可能對覆議案的十二項條文進行「逐條表決」,行政院官員坦承,這項做法最為「複雜化」,不僅每項條文都要進行動員,結果很可能出現部分條文覆議成功,部分失敗的狀況,屆時行政院將會如何接招,法理方面是否得以說服,亦將是重大考驗。

〔記者蘇永耀╱台北報導〕行政院政務委員許志雄昨日表示,行政院提出國會發動權與公投審議委員會共十二項條文的部分覆議,是急迫、必要、且以最小限度為原則,目的是為維持公投制度的完整性,他呼籲立院能秉持憲政法理,對覆議案進行「一次」表決,如退回補正或逐條表決,行政部門皆無法接受。

  許志雄指出,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行政院本就可以對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之「全部或一部」,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這裡的法律案,除修正案與廢止案外,並未排除新制定的法律案,民國四十三年行政院針對兵役法施行法全案修正案提出第十四條覆議,便是典型對新制定法律案進行部分覆議的前例。

  至於立法院長王金平反對行政院就條文底下的「項、款」提出覆議,許志雄反駁說,先前王金平主持公投法審查時,國民黨團在三讀程序中亦五度針對「項、款」進行刪除或修正;雖然覆議案不同於法律案,但覆議案的處理,應就「是否贊成原決議」進行表決,本無逐條或逐項、逐款表決的問題。

  他表示,民國九十一年財劃法覆議亦是對第十六條之一的「款、項」進行一次表決,這是要維持法案完整性,與條、款、項等的差異無關。

  面對泛藍可能以退回補正,或是逐條表決方式回應,許志雄認為,當行政院經總統核可送出覆議案時,其性質就是一種「行政否決」,換言之,目前「該等條文已不具效力」,除非立法院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經全院立委二分之一以上多數決議維持原案,才具推翻覆議,回復該等條文的效力,所以即使退回補正,行政否決仍然存在,總統並將可逕行公布。

  許志雄還說,如果立法院採取逐條表決,行政院雖然無法接受,但對於覆議結果,行政部門猶有補救措施,例如可透過適用法律的解釋,或提出修正案等方式因應。(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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