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子公司行表決權 陳敏薰遭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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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陳麗珠╱台北報導〕針對立委質疑開發金控董事長陳敏薰運作以子公司的股權支持其繼續擔任董事長一事,台灣財政部長林全表示,金控子公司以持有母公司股權行使表決權是不恰當、也不適合,金控負責人讓子公司行使表決權,包括財政部在內的其他股東可能提出法律訴訟,屆時,負責人必須自己承擔風險。

林全並強調,為免爭議,財政部短期內將以道德勸說進行規勸,長期則修正金控法,對子公司握有母公司股權部分,限制其表決權的行使。

親民黨立委李桐豪昨日質疑,開發金控董事長陳敏薰個人加上過去劉泰英派的股東,持有開發金股份比率不到0.2%,卻在改選前這段期間運作開發金子公司交叉持股所掌握的7.07%股份,企圖續任開發金董事長職位,建議財政部掌握的官股應在董監事改選時表示意見,不可讓子公司持股部分握有投票權。

林全表示,有關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權的問題,依公司法規定,民國90年以後,交叉持股是不具表決權,金控法則給予3年緩衝期,金控子公司掌握的股權是否具有表決權,法律上的確有模糊空間存在。

林全指出,以公司治理原則來看,倘若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權具有表決權,負責人將會加以運用,將不符合公司治理的原則,然而,過去一段時間,部分金控改選時,確實有子公司行使表決權,此一部分雖是不恰當、不適合,但法律沒有限制。

林全說,近1個月來已請金融局、證期會進行法律上的研議,也與經濟部溝通,倘若修改公司法,則茲事體大,複雜度也高,若修改金控法則較容易,並在1個星期前初步決議,將檢討現行金控法,在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權處於未處分的緩衝期內,僅可以領取有關股利,特別是表決權應該被限制,才符合公司治理。

不過,林全認為,修改金控法的原則已定,明年董監事改選卻無法完成修法程序,短期的作法僅能進行道德勸說,表達財政部不鼓勵子公司行使表決權,而一旦金控公司負責人要求子公司行使表決權,可能會引起法律爭議,屆時必須自己承擔風險。

林全說,一旦其他股東提出法律訴訟,財政部不會幫忙作解釋,將由法院裁定,主要是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權到底代表誰的股權,具有爭議,倘若負責人掌握經營權後,要求子公司行使表決權,將會傷害其他股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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