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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研擬完成臥底偵查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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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4日訊】法務部今天研擬完成「臥底偵查法草案」,草案中特別參考德國、美國立法案例及學界對於臥底偵查內涵及臥底偵查需要,明定臥底偵查定義及擔任臥底偵查員身分,做為執法依據,至於臥底期間原則上以六個月為限,若有必要需經檢察官同意後才准延長。

據中央社3月4日報導,法務部表示,擬定這項草案,是希望能有利於隱密化、組織化等特定刑事案件偵辦,並保障臥底偵查權益,不過,臥底偵查雖是偵查犯罪利器,但為避免對人權過度侵害,在參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規定後,限於需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才能使用臥底偵查。

法務部指出,臥底偵查須賴縝密計畫,應提計畫書,在臥底期間,臥底偵查員為取信於犯罪組織或犯罪嫌疑人,有時被迫參與一些犯罪活動,例如持有、運送、槍械、毒品或參與賭博等,這些行為若屬臥底偵查必要手段,即不能不准許,否則無法達成臥底偵查目的,因此,若既經核准實施,就不得事後仍受刑事追訴。至於在臥底偵查的期間方面,法務部強調,臥底偵查常需持續一段期間,若有變更,自應規定變更程序,臥底期間不宜太長,原則上以六個月為限,若有必要,經檢察官同意後才准予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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