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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交通違規 學者:應兼顧情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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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4日報導】交通違規罰單專題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十五日電)取締交通違規引起民怨,到底是「交通政策」、還是執法過嚴的問題?有學者認為,兩者都有檢討空間;至於警方取締交通違規,則必須教育、工程及執法三管齊下,並兼顧情理法,才能收到事半功倍效果。

就警方執法立場而言,交通罰款只是手段,改善交通才是最後目的,但被開單的駕駛人可能分不清楚兩者有何差別。中央警察大學教授葉毓蘭接受記者訪問時指出,雖說國庫年年都有罰款收入,但哪有事先編成下年度預算的?如果是預算,就有目標,有目標就一定要完成,無異間接要求交通警察多開罰單。

想到自己下車才一分鐘不到,車子就被吊走的經驗,葉毓蘭難掩心中不滿,她表示,特別對一些不見得嚴重影響交通的違規,交警仍取締,若以執法強調的「比例原則」來看,在執法態度上有相當的檢討空間。因此警方執法雖沒有所謂業績壓力,但此種不論品質的執法應予以揚棄。

不過,她也分析指出,現在「警察開單不是,不開單也不是」,以「逕行舉發」為例,佔所有違規近七成比例,畢竟因為嚴正執法,讓違規減少進而避免車禍引起家庭破碎的社會問題,警察的努力值得肯定。更何況就現行交通違規裁罰相關條文,「依法論法」,其實警方不開單的空間有限。

葉毓蘭表示,美國交通警察對違規人開出「警告單」的做法值得仿效。她並指出,交通工作要做好,必須透過「教育」、「工程」、「執法」三管齊下,才能收到事半功倍效果。若能檢討現行一些不合時宜的交通法令,交警執法有「不開單比開單好,就不開單」的正確心態,相信民眾即便違法遭開單告發也不致有所抱怨。

葉毓蘭建議政府透過公聽會形式,和砂石車等相關工會團體就肇事傷亡率高、危險性高等嚴重破壞行車安全秩序的違規項目進行溝通;另一方面各縣市轄區特性不同,對於交通違規取締重點不盡相同,在「尊重地方自治」的前提下,可考慮放寬縣市政府裁罰權限,讓地方自己決定要怎樣的交通政策。對於交通違規開罰單引發民怨的情形,葉毓蘭不認為是個好現象。她強調,固然現行交通法令有檢討必要,但在未修法前「惡法亦法」,警方代表的是公權力的執行,公權力的背後更代表國家的長治久安,將交通開單引發的民怨,只歸咎警方執法態度,對七萬警察大軍來說,真的是太沉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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