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臨會 財經六法過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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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石秀娟、黃維助、陳杉榮╱台北報導〕立法院臨時會昨晚落幕,財經六法共三讀通過四法,其中備受關注的「農業金融法」昨晚三讀通過,對自救會要求無條件歸還或以向政府專案融資方式買回三十六家讓與銀行承受的信用部,財政部並未讓步,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在農業金融法施行後六個月內訂定處理辦法;民進黨立委邱太三表示,原價買回將是行政院的底限。

立法院臨時會昨晚十時三十四分在朝野爭辯公投法草案是否表決的嘈雜聲中,經立法院長王金平敲搥後散會。本次臨時會共三讀通過「農業金融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等四件財經法案。

至於公民投票法草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及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等三件法案,因朝野歧見無法達成共識,臨時會並未進行審議。

將設農業金庫 初期政府出資49%

攸關我國農業基層金融改革的「農業金融法」,行政院與自救會的農金法版本有十二項主要差異,協商後雙方各有讓步:自救會爭取到提高全國農業金庫資本額及政府出資比例;但為防止金庫與信用部遭不法掏空,金庫及信用部之管理與規範,大致都依行政院版通過。

農金法通過後,我國的金融體系將一分為二,一般金融由財政部主管,農業金融則由農委會主管,並將成立全國農業金庫,做為信用部的上層機構,金庫之資本額為二百億元,成立初期的政府出資比例為百分之四十九,成立滿三年後將逐年降低政府出資比例,至百分之二十以下。

農金法明定,農業金融機構應依存款保險條例,參加中央存保公司之存款保險。條文並納入獨立董事及獨立監察人制度,由農委會遴選,經股東會選任。

信用部聘主任 須經中央機關同意

條文並明定農業金庫設置授信委員會,其中,獨立授信委員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信用部也應設置授信委員會,辦理一定金額以上的授信案件時,應報經農業金庫同意或移由農業金庫辦理;此外,條文也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必須訂定信用部主任之資格條件,其聘任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此外,中央主管機關必須明定信用部的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對於逾放嚴重的信用部,累積虧損超過信用部上年度決算淨值三分之一,或逾放比率超過百分之十五以上的信用部,主管機關設「輔導小組」加以整頓,以三年為期限,期滿以後,若未達改善目標,中央主管機關得命令合併於其他設有信用部的農、漁會。

三讀條文也對經營不善之信用部增訂「退出市場機制」,信用部因業務或財務狀況惡化,不能支付債務或有損存款人利益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農漁會幹部之職權,並可命其與其他的農漁會信用部合併。(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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