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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絕企業稅留台灣 財部祭出追繳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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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3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陳麗珠╱台北報導〕為了阻絕國內廠商稅留台灣,財政部昨日核釋,企業適用投資抵減的設備或技術在3年內處分者,必須補繳已抵減的稅款並加徵利息,不得以其他尚未抵減的投資抵減金額規避應補繳的稅款。

 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等法律授權所訂定的相關投資抵減辦法,早已規範公司申請投資抵減的設備或技術,在交貨的次日起3年內,若有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報廢等情事者,應依規定補繳已抵減的稅款,並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現行法令主要在於規範適用投資抵減設備如在3年內處分,即無法再提供營業之用,不符合原獎勵產業升級的目的,遂明訂其不得繼續適用投資抵減,如已抵減者,需一併加計利息追繳,以杜絕廠商取巧。

 據了解,由於國內不少廠商將3年內的符合投資抵減的設備轉售至大陸,再以其他符合投資抵減的設備之稅額抵繳需補繳的稅額,規避法令規定。

 為此,賦稅署已經核釋,倘若公司將已抵減所得稅的設備或技術在交貨次日起3年內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等等,應補繳已抵減的稅額並加計利息徵收,不得以其他尚未抵減的投資抵減金額,抵減應補繳的稅款。(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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