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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送信最高罰五十萬 誤收信件不還也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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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二十五日電)交通部今天公布 「交通部執行違反郵政法事件取締作業要點」,民間投 遞業者違法遞送信函最高可罰新台幣五十萬元,民眾誤 收信件不還,最高可罰一萬元。

交通部表示,依郵政法規,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 委託者外,任何人都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 有通信性質的文件為營業,所謂通信性質信函包括各類 罰單、稅單、金融、保險、證券、電信、第四台、水電 、瓦斯等機構交寄的繳費通知單、對帳單及證明單。

交通部指出,除了另有規定的航空貨運、陸路貨運 外,民營投遞業者只能寄送包裹、印刷品及廣告宣傳宣 單等。

如果民營遞送業者違法承攬並投遞通信信函,初犯 者最低罰十萬元,並書面通知停止違法行為,未停止者 可連續處罰,再犯者按次累加罰款十萬元,最高可罰五 十萬元。

民眾若誤收他人郵件卻故意不返還者,初犯者最低罰二千元,再犯者按次加罰二千元,最高可罰一萬元,交通部郵政司說,這類違法行為處罰只對有證據可查的掛號信函有效。有關違反郵政法的取締作業,將由交通部郵電司派 人或會同警察機關辦理,或請中華郵政公司派人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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