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赃必枉法,官逼民怎办?

要求中共首先让司法独立,弃人治为法治

【大紀元9月7日訊】自读到鸣惊的 《中国同胞们,警惕独夫民贼戕害国家与民族!—呼吁公开地、公正地司法审理周正毅案 》文章以来,(该文刊於2003年8月16日<澳洲日报>)
笔者就一直关心着与周案有关的人与事。

近二周来,各报对周案有如下二点报导:

一,周正毅勾结上海市政府,违法贷款,迫使上万名上海市静安区居民搬迁案,目前已经宣判,上海居民被判败诉。(这是江泽民下令并强行将周案移交给本身是周案嫌疑的黄菊督办所预料中的
必然结果。)

二,长期为被拆迁户争取合法权益作辩护、也是帮助成功起诉周正毅的律师郑恩宠,在今年6月6日遭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上旬被上海法院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正式起訴。(据郑家人诉说,郑恩宠自遭拘留至起诉一直未准与家人见面及联系。)最新消息是已定于8月28日进行不公开地审判,而郑‘罪名’在几经‘更正’之后终于要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审判了…。

周正毅是一个罪行严重、事实明白的待审疑犯,竟然在受审之前就已赢了官司的第一仗;而江泽民及同伙则从这个赤裸裸的枉法官司中逃避了法律审判的第一关。

人类历史表明,不论什么社会制度和历史时机,只要在统治集团的最高层出现巨贪或严重枉法等行径,那么这个社会一定是贪污泛滥、恶吏遍地、冤狱层出、黑势力飚升、民怨沸腾,社会动荡…。

在十六大前,中共政治局开了五次会议,决定江泽民全退,而江非但没全退反通过中共换班使其责任变小但权力更稳固了,尤其玩弄国与民的自由度大大地增大了…。做成这个局,是江氏阴谋成就:在十六大会期,由老军头们逼胡锦涛当场表态,拥立江为中共军委主席,在共产党最庄严的全国代表大会上上演了新纪元的逼宫;在政权上,江广植亲信,在中共最高层结成占多数的政治小集团,控制了朝政。江的“垂帘听政”会如同慈禧那样给国家和民族带来难以估量的灾难,至少江领头涉嫌的巨贪腐败是比不可救药的清朝未年更无药可救。前后担任过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与香港分行行长的刘金宝因涉嫌周正毅案遭逮捕后供认,在2002年12月被国际清算银行发现的无人认帐的20多亿美元,是江为自已准备的後路,是通过中银香港分行转移至海外的。有其父真有其子,江绵恒也涉嫌转移巨额资金至海外,这些巨款来自刘及其它银行行长所给的“贷款”,现都成了国营银行的坏帐…。在江的政治小集团中还有着多位官属最高之列、所涉之案也属最大之列的嫌疑…。江独裁而江在中共高层内的奸佞僭越,使得中国的‘政治-社会生态链’成为:枪杆子—专制、人治、独裁—-贪赃枉法、无法无天!!

“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已是今日中共的梦魇。官逼民反,民不得不反!中国人民如何反抗江氐同伙的罪恶行径呢?

不妨以史为鉴。在此切入二个历史镜头:

镜头一:1990年12月25日,圣诞节,星期一,“齐奥塞斯库已经被罗马尼亚军事法庭处决了,在致命的一枪之后,士兵们还不停地射击,把他的尸体打得像个巨大的蜂窝。这位几星期以前还在接受人民顶礼膜拜的总统,显然至死都不相信,在他的人民中间居然潜伏着如此强烈的仇恨。”(摘自《变化 1990年-2002年中国实录》第9页)但凡有历史责任感的人们,对上述历史镜头是会有沉重感的,当今人类社会对
于暴君的自绝于人民与对暴君的以血还血的暴力之外,有否其他选择和解决方法?

镜头二:2003年7月1日,中共党庆日,星期二,香港50万居民上街示威游行反对“23条恶法”…,(实际的人数在75万以上,至少十个香港居民中间有一个人参加了游行。)数日後香港特区政府不得不宣布“23条”立法押後!

这是中国人民自1949年中共建政以来追求民主所取得的第一个成果,这对香港乃至全中国的民主建设有着深远的历史影响和巨大的现实借鉴作用。

在人类的新纪元,应有更多非暴力途径可用来解决对抗性的矛盾,取决于矛盾双方是否有足够的政治的与历史的智慧。

作为一个中国人,对眼前发生的这些事可以做些什么呢?可以做的事还是很多的,如下的一些事若有更多些人来参加就一定会更好,譬如:

可以大声疾呼,呼吁或响应呼吁。不仅可响应“呼吁公开地、公正地司法审理周正毅案”,还可“呼吁公开地、公正地司法审理郑恩宠案和刘金宝案”。郑案和刘案均是周案的‘案中案’,其中任何一案不公开地、不公正地司法审理,均可使‘台前疑犯’周正毅案与‘台後疑犯’江泽民及其同伙得以逃避法律的审判。‘中国人权’组织与一些海内外的著名律师对郑恩宠案给予高度关注和帮助,促请中国政府无罪释放郑恩宠等等。

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暴露、揭发和广告江氐同伙的罪恶行径,并将其与江氐提倡的‘三个代表’结合起来,还江氐同伙一个真面目。在让人们了解江氐同伙的罪恶行径同时认识到江氐同伙在道德沦丧上的丑恶行径,因而思考一个重大问题:什么是现代人的道德?和怎样对现代社会进行德治?“法治为表,德治为里”。江氐同伙的罪恶行径当须法治,江氐同伙在道德上的丑恶行径则涉德治。法治与德治一体二面,综合治理须表里结合。(只是眼下中国为“乱世”,只能先用力抓法治的整建了。)因江氐也常把德治放在嘴上,今给他立此存照。

可以为“反腐救国救民”动动脑筋。中国的司法恶劣是中国百姓遭灾最大的原因之一,也是中国可能大崩溃的最大的潜因之一。“不反腐亡国,反腐则亡党”早已为全党、全国共识。“党国”之事可以不理,但司法这国家和民族的大事是直接地关系着每一个中国人,躲不掉、避不开的,想不管行吗?如今,中共与中国人民的诸矛盾中,唯独在“反腐倡廉”的利害关系上是生死与共的,并且不管任何人的意愿,只要是“反腐救国救民”就与“反腐救党”必然地、自动地联在了一起。基于这样的现实和认识,那么党民之间在此一点上就应该存在着一个可以探讨的空间,何妨顺着这个逻辑探索…。

既然‘反腐’之业已是‘救国救民’与‘救党’的大事,那么笔者不顾自身的浅簿,就“首先让司法独立,弃人治为法治”请教于中共、请教于天下人。

该不啻与虎谋皮的‘天开异想’由如下二个方面组成:

一,设想:

(一) 改制:

中国的司法制度与世界接轨—-取消中共在“公(安)、检(察)、法(院)”整个司法系统中的中共党组织与党的领导权,改‘公安’为‘警察’等—-一句话,司法权只属于国家而不再属于一个党所有。

(二) 赎买:

1,把江泽民及中共政治局委员、政治局常务委员中涉犯经济案者送至海外,给予优渥的生活养起来等。

2,在司法改制前所犯经济案者,凡主动坦白、积极做好退赃退赔者,基本不判刑,给生活安排、给出路等。

(三) 反腐措施:

1,高薪养廉,给国家公务员优厚待遇。

2,设立‘反腐非常时期’及‘国家公务员非法利用职务罪’等,以“严打老虎,并肃苍蝇”之方针对在‘非常期’内犯经济等刑事案者严惩不贷等。

二,在现行政治体制下的可行性探析:

1,中共在中国宪法中写进了‘四项原则’,其实质是在“坚持共产党领导”的这个实质性的‘坚持’之下不经由中国人民选择而自任为执政者。这是一个目前暂无改变的现实。从这个现实出发,司法独立後中共继续执政—-拥有行政权与立法权不变,并且军队等仍在手中,中共的统治基础依然合乎中共执政所需要的法理、政制、国体及实力等。

2,司法权对于专制制度的统治者来讲无非二个主要用途:镇压政治异已保持自身统治的稳定;打击刑事犯罪保持社会的稳定。对于前者,现代社会在法律上的政治对立的较量主要集中在立法上,“23条”立法是一个现成例子,何况中共手中还有着镇压政治异已足够多的其他工具和手段;对于後者,现代社会在法律上的对犯罪的较量主要集中在司法上,譬如今日中国的贪污盗窃泛滥与贪赃枉法成风的孪生与共生的社会现象,所表现不是中国的刑法有什么严重不足之处,实在是中国的司法太腐败黑暗所致!!司法独立,对于中共会失去统治无处不在的威严感及其它优越感,但得到的却是国家与民族的转危为安,包括中共自身的转危为安。二害相较取其轻,二利相衡取其重,对于一个经历了中国大变、并面临着中国继续大变的有着五十四年执政的党来讲,对于司法独立的取舍是该有足够的政治经验与历史责任感了。

3,中国的司法独立,除了已参与及想往参与“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黑交易”、 “权X交易”…者之外,全体中国人民、全体中共党员、全体海外同胞及全体来华投资者等等都会衷心拥护的。这股人心力量是任何反对派所阻挡不了的!

4,涉嫌贪赃枉法的中共高官将是最大的反对派。这些人身上最大就是一个“贪”字,仍只可晓之利害。譬如江氐家族,不但江泽民本人涉嫌贪赃枉法,其子江绵恒也有明显贪污之嫌,如果江泽民还能幻想在其死之前逃脱法律的制裁话,那么幻想江绵恒也有这样的好运气实在是在做白日梦了…。看看世界贪狂的独裁者哪个有好下场?还不如拿了中国人民的赎买钱举家到海外去做寓公的好。江在十六大前所做的资金外逃就为举家外逃作准备的,如今给江一个新挑选岂不更好?江氏既去,司法独立,法治实现,中国与中华民族就有一个大转机;此亦是‘党国’的‘长治久安’,对中共而言请走一个江泽民与归还一个司法权,此交易亏乎赚乎?

讲到底,在一党专制的政治体制下提出司法独立,就是承认并接受中共的继续执政,但是中国的司法必须独立,必须改变在专制的一党手中的司法权在很大程度上是保护罪犯的工具因而是对人民犯罪的利器这个性质与事实,只有在这种新法制下‘反腐倡廉’在中国才可能真正地实现,而现今中国社会极度腐败、黑暗、混乱的局面才会得到彻底地控制与改变,国家与民族才会有休养生息与文明发展的机会,由此为包括政治体制改革在内的中国的全面改革与发展提供了一个平稳过渡,才可得到改革的社会成本小但收效大且全面而持久的益处。

要求中共首先让司法独立,弃人治为法治,阴谋耶阳谋耶,人神共鉴。

谨此向仗义执言、为捍卫中国弱势群体的权利而遭莫须有罪之狱灾的郑恩宠律师致敬!并响应要求中共立即无罪释放郑恩宠!!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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