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靈:由上訪制度失靈看中國憲法的缺失

湘靈

人氣 4
標籤:

【大紀元10月1日訊】世界上大概很少有政府能夠像中國政府這般言行不一。就在胡錦濤以國家主席與中共總書記這雙重身份不斷聲稱「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始終做人民的公僕」,且安然領受輿論大讚其「親民、重民」情懷之時,天子腳下的中央政府各機關,如「兩辦」——中辦、國辦,「兩高」——高檢、高法,「兩中」——中紀委、中組部門前,卻佈滿了大批警察、便衣,甚至還有花錢僱來的地痞流氓,專門攔擋阻截上訪的芸芸眾生。這一切表明,中國信訪制度的功能正在發生根本性的逆變,由解決群眾疾苦冤情變成了抓捕上訪者的陷阱。

  在中國政治生活中,上訪制度的變味正好與中國的「改革」的變味同步,當一切掠奪民眾利益之舉假「改革」之名以行時,上訪制度也就走到它的反面。一種制度如果走到了與設立之初衷完全相反的地步,這一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就值得懷疑。一些論者由於對「上訪制度」所依附的政治體制之制度性缺失瞭解,認為「仰仗清官為民作主的思想,是被儒家文化浸透深植於中國國民骨子裡的一個傳統,這一傳統沿襲至今便是上訪鳴冤」。

  其實這一評論並不符合事實,並非中國公眾出於偏好「選擇」了上訪制度,而是中國公民缺乏西方國家公民所享有的那種憲法規定的「訴權」保護。這裡所談的訴權並非中國憲法第41條規定的「申訴權」和「控告權」,而是指廣義訴權,包括起訴權、上訴權、反訴權、再審權、申訴權等。許多現代民主國家都在憲法中規定了這項公民權利。筆者曾看到一些網友針對「截訪」現象發出疑問:「美國與其他國家是怎樣解決民眾上訪問題的?」這種疑問源於對法治社會的制度隔膜,而這種隔膜完全是中國政府那種「社會主義民主優於資產階級民主」的宣傳所導致的。

  在中國,信訪制度原本是作為威權統治的減壓閥而存在,而現代法治社會並不需要信訪,因為民主國家的公民擁有憲法保護的「訴權」,一切公民權利受到侵害的法律爭議都能夠提交司法程序,通過訴訟方式予以救濟。同為東亞國家的日本,其憲法第3章「國民的權利與義務」中明確將訴權作為國民的基本人權。美國、法國等國家雖未在憲法中明確規定公民的訴權,但或可由憲法有關條款推導出來,或由憲法判例等方式確認。

  即使與原來並列為社會主義大國的俄羅斯,在保護公民權利方面也做得比中國好得多。俄羅斯憲法第46條除了規定公民的訴權之外,還特別規定:在國內現有的法律手段都已用盡的情況下,公民有權依據俄羅斯聯邦簽署的國際條約向保護人權和自由的國際機構控訴。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到,俄羅斯公民不僅可以向國內法院提出訴訟,還可以向有關國際組織提出訴訟。而中國在批准國際人權公約時,就沒有接受公民個人有向保障國際人權公約的機構申訴的權利之條款。現實生活中,中國公民如果向國際人權組織提供自己或他人受害的資訊,往往會被政府以「危害國家安全罪」與「洩露國家機密罪」逮捕判刑,鄭恩寵就是其中一例。
  中國也在憲法中明確規定了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基本權利的條款,但這些基本權利的保護必須以公民的訴權為前提。否則,當這些基本權利受到侵犯後,由於普通法律與憲法均無明確、適當的救濟途徑,結果導致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形同虛設。近兩年因為拆遷而導致財產權受到嚴重侵犯的事例在中國相當普遍,但因為沒有公民訴權加以補救,在缺乏救濟途徑的情況下,因拆遷導致利益受損者只能選擇「上訪」一途。只此一項,即可明白,訴權是保障人民真正享有憲法所保護的基本權利的載體。

  從理論上講,設立憲法的目的有兩個,一是制約國家權力,二是保障公民權利,而保障公民權利又為立憲的核心目的。但在中國的現實生活中,違反憲法、侵犯公民憲法權利之舉已經成了社會生活常態,更嚴重的是公民的憲法權利受到侵犯後不能及時得到法律救濟。中國在第三次修憲中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但因憲法中對公民訴權無明確規定,使得公民在基本權利受到侵害,特別是在受到國家公權力的侵害時,根本無法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濟。

  上述分析已經表明,上訪制度失靈,只是威權統治下公民權利嚴重缺失的一個縮影而已。而公民權利的保障在中國至少還有三大步要走,第一,基本權利必須先在憲法中予以保障,比如訴權;第二,憲法規定的權利還必須被法律具體化,比如財產權利與言論自由的權利;第三,必須改變黨與領袖高於法律的局面,建立法律至上、法律之上無更高權威的憲政制度。

(華夏電子報〕(http://www.dajiyuan.com)

相關新聞
湘靈:從魔瓶中放出「魔鬼」以後的尷尬
湘靈:中國近期為甚麼頻頻大曝外資的醜?
湘靈:SA8000社會標準刺痛了中國哪一處?
湘靈:大陸房地產開發為甚麼無法剎車?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