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移扶貧金」成俎上肉 貪官三招飽私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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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3日訊】﹝大紀元記者許惠安綜合報導﹞中國貧困百姓救命錢,常常被某些基層幹部視為「唐僧肉」。據悉,中國政府的扶貧款是通過政府部門逐級下撥並由下級政府(部門)支配使用,在使用中被不當挪用的現象相當嚴重;同時,由於扶貧資源的短缺,在扶貧款的分配中,時常出現不當競爭,貪污受賄亦未能杜絕。扶貧款、救災款被挪用、侵吞等事件在中國各地都在上演。

據《楚天都市報》報導,地處國家級貧困縣,鄂西北山區的鄖西縣的貧困農民三五年以來一直無人過問。至2003年,全縣低收入和貧困人口仍有12萬,其中人年均純收入625元以下的貧困人口有5萬人,以致被列為 「遷移扶貧」工程受惠縣。

1994年11月,中國國務院將鄖西縣列為重點工程的「遷移扶貧」。有關扶貧匯報材料中顯示,僅1998年至2000年,該局共投入310萬元,協助725戶貧困山民「遷移扶貧」,每戶平均應獲得「扶貧款」4200餘元。

但是,有村幹部以每戶發上萬的「扶貧款」為誘餌,在許多從山上搬遷至平地的農戶房屋上掛上了「遷移扶貧」的牌子,以應付上級檢查扶貧工作,事後,在檢查矇混過關之後,僅以區區200塊(人民幣,下同)打發這些農民,實際上扶貧款卻去向不明。

報導說,位於關防鄉土地嶺三組的王致遠,1999年,他花7萬元建起的樓房,2001年3月被鄉領導莫名其妙地掛上了「遷移扶貧」的牌子。「報酬」是鄉領導給了他200元錢。

另據雲嶺村二組農民吳行國介紹,他於1997年建的土房,誰知1999年村裡給噴塗上了「百戶扶貧遷移工程」字樣,也沒給一分錢。他說,反正鄉里、村裡經常在農房上刷什麼標語,也沒當回事。據悉,在公路沿線兩旁,不少半新的農房都噴塗了「百戶扶貧遷移工程」字樣,除了「乞兒溝」的15戶農民「撿了便宜」之外,沒聽說有農民拿到錢的。

報導指出,在鄖西縣關防鄉、景陽鄉、上津鎮,沿路邊蓋房上高掛「遷移扶貧」紅牌子,大部份是從山裡遷移下來的「富裕戶」,但這些農房大都是農民在「遷移扶貧」之前用自己的「血汗錢」建造起來的,他們或者是所得「扶貧款」極少,或者根本是分文未得。

據亞洲時報焱樺 撰文指出,在這3個鄉鎮,隨機調查了19戶所謂「遷移扶貧」的農戶中,有1戶獲得100元的「扶貧款」,有9戶獲得200元的「扶貧款」(其中一戶不願領取),有6戶沒得分文,有1戶是鄉政府為其整理的地基,有2戶是真正享受的「遷移扶貧房」,每套大約優惠4000餘元。也就是說撥給鄖西縣的310萬元基本上都不知去向了,而且現在這個貧困山區,能靠自己的力量遷移下來的基本上是經濟狀況相對較好的農民,大量真正貧困的山民還住在山上過著無人問津的日子。

據悉,在中國財政部2001年8月上旬通報,甘肅省扶貧辦在挪用中央財政扶貧資金2750萬元建綜合寫字樓的同時,還將中央專項扶貧資金2180萬元違規借給該省扶貧辦所屬的16個公司;四川省筠連縣扶貧辦主任在1997-2000年間,共挪用扶貧資金171.52萬元,占同期上級財政扶貧撥款的64.6%,用於購置資產、發放獎金等;疆自治區審計廳2000年在對全區30個貧困縣1998年改水資金和1999年扶貧資金的審計中,就有1.66億元或被用於蓋辦公樓、購置小車,或被地方有關部門長期滯拔或擅自改變用途;西省扶貧部門2000年依法對1999年以來福坡紫金牛進行審計,涉及違法違紀資金亦達4200萬元,收回資金僅2700萬元;法制日報》2001年8月7日披露,浙江省溫州市的扶貧經費有三分之一被幹部吃掉,導致一些貧困鄉村愈扶愈貧。

報導指出,類似現象在其他地區亦不乏罕見;2004年以來,江西省新建縣連續查處了數起發生在扶貧、救濟領域的案件,如一個村申請到了3萬元扶貧款,卻被村支書以3000元轉讓給鄰村,而這筆款項又被鄰村村支書等人瓜分。

中國《檢察日報》從已查處了的案件反映的情況,分析總結了農村基層幹部「黑掉」扶貧、救濟款大致途徑有三:

一是,「回扣」。每一筆扶貧資金下撥前後,負責呈報、審批的政府職能部門都要獲得一些回報,或是受益人事後的「感謝」,或是受益人事前的「感情投資」。回扣一般比例不會低於10%,有些初次申報扶貧資金的基層單位為使今後的申報之路寬闊暢通,往往捨得投入,給予回扣的比例有時會超過50%。

二是,「截留」。村裡有錢撥下來了,求錢若渴的個別鄉鎮領導於「公」於「私」都不會坐視不管。從公的角度看,鄉里等著錢急用,而村上的欠賬一時還不清,於是巧立名目把錢扣下一部分;同時又有人私下打著個人「小算盤」:村裡有錢了,多少總得孝敬一下「鄉官」吧,否則自己在「村官」的位置上也不可能坐得太久。

三是,「揮霍」。能用於計劃專案的錢本來就不多,一路打點下來,到了村裡已所剩無幾,但有些村委會幹部還要以「跑專案」的名義吃喝揮霍。

專家認為,出現以上問題皆因:在當前的一個階段,扶貧資金的申報、撥付遠未形成規範的制度,同時又缺乏透明度及必要的監督,而且相關部門對侵吞國家專項扶貧救濟資金的行為的查處還不到位。犯罪嫌疑人往往是利用掌握申報、審批、發放扶貧和救濟款的機會,大搞權錢交易,使很大一部分國家用於扶持貧困地區的專項資金和用於救濟困難群眾的救急資金,流入到少數腐敗分子的個人腰包。

報導說,儘管2000年4月,中國人大常委會修改了刑法第93條第2款,將農村基層幹部涉及扶貧款等6種款項的經濟犯罪案件又劃歸檢察機關管轄,但如果忽略政府扶貧的真正目的,則解決中國貧困問題的成本與代價將會更大。專家因而建議,應該大力發展NGO組織(非政府組織)和政府一起參與扶貧。@(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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