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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電線走火 所有權人過失 一審被判刑

2004-10-24 19:28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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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二十四日電)台灣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二段一處十二樓老舊民宅,九十二年8月間因電線走火造成兩人死亡,建物所有人胡克斌、胡宗光等人因疏於維護建物設備使用安全,經法院審理認定應負過失致死責任,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及十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法院審理發現,火災發生原因係因電線老舊所致,火災雖發生在十二樓,卻迅速延燒至頂樓加蓋十三樓鐵皮屋,致當時在十三樓睡夢中兩名無辜民眾全身燒灼傷嚴重,送醫均不治死亡,而建物登記所有權人為胡克斌,實際居住使用者則為胡宗光。

法院指出,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胡克斌與胡宗光兩人應負維護建物合法使用與構造及設備安全義務,但根據證人供詞,胡克斌、胡宗光兩人明知建物電線老舊,且因與其他親戚共用電錶而有配電問題,但抱著「得用且用」心態,未積極改善配電設備,終因電線走火造成兩人死亡。

由於兩人未善盡維護建物使用安全責任,法院審理後依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過失致人於死罪,分別判處兩人有期徒刑一年及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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