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支柱:打死我也不當人民陪審員

楊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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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31日訊】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簡稱《決定》)。這個決定在報刊上一公佈,立即就有所謂“憲政學者”出來唱讚歌了,什麼“有中國特色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啦,“逐步步入法制化軌道”啦,什麼司法民主化的“一個跳躍性的進步”啦。這個由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通過的決定,我也是認真看過的。如果這位“憲政學者”只是“無恥者無畏”,我也懶得搭理他,畢竟如今的中國文人、學者中無恥者太多,搭理不過來的。讓我難以忍受的,是他的“無知者無畏”,居然鼓吹陪審員直接選舉。

民主選舉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合意的投票選舉(包括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一種是隨機的抽籤選舉。世界各文明國家的通例,行政首腦和立法機關成員的選舉採用投票選舉的方式,目的是選賢任能;陪審員或陪審團成員的選舉則採用隨機的抽籤選舉方式,目的是尊重普通公民對法律的理解。法治之不同於人治,就在於法律是預先公佈的,普通人能夠理解法律並據以約束自己的行為。如果審判人員理解的法律與民眾所理解的法律不一樣,民眾就會動輒得咎,這樣的“法治”是非常恐怖的。陪審制度有諸多作用,如在法律和民意相悖時使法官免受民意的衝擊、喚起民眾的公民意識、在民眾中普及法律知識等等;但它最重要的作用,還是保持與法庭適用的法律與普通公民的理解相一致。

在法官指揮的法庭上當陪審員並不是什麼難事,出庭前不熟悉相關法律的成年公民同樣可以當陪審員。庭審程式有法官指揮,相關法律的含義有法官和(或)律師闡釋,證據及其含義有當事人、證人和律師來提供、揭示。在非刑事案件中,陪審員只要能理解雙方當事人或(和)其代理律師的爭論哪一方說得更有理就可以了。在刑事案件中,陪審員只需要能理解控方提供的證據能否充分證明他們所控告的罪名的犯罪構成就可以了。理解別人說出來的東西跟自己能不能說出來是兩回事,自己做一件事與評價別人做同樣的事情做得好不好也是兩回事。我們普通人既沒有能力參加國際籃球比賽,也沒有能力擔任國際籃球比賽的裁判員;但是如果有人告訴我們籃球比賽的規則及其可能的解釋,我們不能看出哪個球隊又得了兩分或三分以及最後哪個球隊獲勝了麼?

因為這個緣故,陪審員的資質應該普通而非優秀。這要求陪審員遴選範圍必須足夠大,參與某一具體案件審判的陪審員必須有足夠數量,陪審員切忌職業化——無論是專職還是兼職。只有從人數盡可能多的陪審員遴選名單中隨機抽籤產生足夠數量的非法律專業人員充任具體案件的陪審員,才可能使法庭對法律的理解與公眾保持一致。

為了防止少數人通過鑽營壟斷當陪審員的機會,陪審員出庭一般是沒有報酬(沒有固定工作的例外)的,屬於公益活動。這反過來又要求陪審員的遴選範圍必須足夠大,以減輕陪審員的公益負擔。

如果我對陪審制度的上述理解是正確的,那麼《決定》唯一的進步是它規定了“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應當在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其他的許多規定都與設立陪審員制度的法理相悖。

《決定》要求陪審員 “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體健康”、“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決定》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對人民陪審員進行培訓,提高人民陪審員的素質”,這顯然是要求陪審員在個人品德、健康狀況、文化程度和法律知識上高於普通公民。陪審員在審判活動中當然應該公正,但陪審員的公正應該靠杜絕陪審員與案件審理結果、案件當事人、證人、律師等的利害關係來保證,而不應該要求陪審員的品德高於常人——品德高尚的人對法律的理解可能跟普通人不一樣。“身體健康”可以把雖有疾病但思維正常並且體力足以擔任陪審員的人排除在外,“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更是直接把絕大部分成年公民排斥在陪審員遴選名單以外。要求陪審員接受培訓的規定則直接與《決定》中規定法律專業人士不得擔任陪審員的立法意圖相衝突。此外,法律規定應該明確,像“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體健康”、“一般應當……”這種彈性極大的表述,是不應該出現在規範性法律檔中的。所以無論是根據陪審制度的立法目的還是根據法律的明確性要求,都應該用內容明確的排除法來規定陪審員遴選範圍,例如有故意犯罪記錄或因故意犯罪重大嫌疑被拘禁者不得擔任陪審員,有精神疾病或智力缺陷者不得擔任陪審員等等。

《決定》規定陪審員名單由基層法院提交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這跟要求陪審員 “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體健康”、“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一樣,勢必把陪審員遴選名單縮小到一個相對比較狹小的範圍之內,因為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沒有時間審查一個包括大多數成年公民的陪審員候選人名單的。所謂“憲政學者”提出的陪審員直接選舉主張就更糟糕,讓公民直接選舉產生數量龐大的陪審員遴選名單成本有多高?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富裕得可以這樣產生陪審員。唯一的可能就是將陪審員名額限制在一個更狹小的範圍內。但是這樣選舉出來的人只能是精英,而不可能是普通民眾。投票選舉本身就是只適用于選舉賢能的,從人群中投票選舉普通人不但跟從人群中投票選舉壞人一樣荒謬,而且比選舉壞人更難以操作。

“人民陪審員的任期為五年”。這一規定跟《決定》)關於陪審員資格、任命程式和培訓的規定結合起來看,我不能不得出這樣的結論:依據《決定》)所產生的人民陪審員是半職業化的,是兼職法官。任期,正是職業化或半職業化的典型標誌。

“合議庭中人民陪審員所占人數比例應當不少於三分之一。” 這一方面也意味著具體案件審判中陪審員的人數太少——這樣少的人完全可能全都是社會精英;另一方面意味著陪審員是合議庭中的少數,即使都不是精英而且意見完全一致,也只有在合議庭中法官意見不一致的情況下他們的意見才真正起作用。而這種陪審員的意見罕見地起作用的判決,還可能被並未參與庭審的審判委員會的決定推翻。

這樣一個檔,居然被所謂“憲政學者”說成是“司法民主化的‘一個跳躍性的進步’”。我眼拙,實在看不出它民主在何處。

老實說,在這樣一個陪審員制度下打死我也不當人民陪審員。這種半職業化的陪審員要花費大量的時間而沒有額外的報酬。我是個俗人,雖然我也願意偶爾做點公益活動,但我不希望從事公益活動花太多的時間,影響我幹賺錢的事情。尤其是考慮到這種陪審制度下陪審員個人意見的作用很小,很難表達公眾對法律的理解,我就更不想賠進去那麼多時間了。我承認,在行政化的司法體制下,法官的個人意見作用也同樣不大,但人家可是有工資的啊。所以除非我哪一天墮落了,想通過當陪審員受賄或介紹賄賂從中漁利,否則我是決不會在這種司法體制下當人民陪審員的。

就算《決定》所規定的陪審員制度沒有上述毛病,就算陪審員的遴選範圍包括所有沒有故意犯罪記錄的理智正常的成年公民,就算判決由陪審團做出或者陪審員占合議庭成員的多數,我也沒有底氣歡呼什麼司法民主化。審判公開是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到如今已經22年了,做到了嗎?《決定》雖然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但它是最高法院起草的。這種自己約束自己的東西,能夠當真嗎?陪審員出庭客觀上是要分法官的權的,規定陪審員制度的法律檔由法院起草,本身就是很不嚴肅的。

最後,陪審制度的建立的確是司法民主化的重要內容,但它必須建立在立法民主化的基礎上,建立在司法公開與司法獨立的基礎上,否則是沒有多少實質意義的——無論建立陪審制度的法律檔是多麼卓越。而在目前的司法體制下,單就司法獨立這一前提而言,政法委員會對公檢法的領導與“協調”,審判委員會改變庭審結果的權力,院長對法官的實質上的任免權,都使得法官本身不可能僅僅根據法庭調查、辯論所瞭解的事實和法律獨立做出判決;陪審員享有與合議庭法官同樣的權利,又能如何呢?

--轉載自《新世紀》網站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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