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支柱:打死我也不当人民陪审员

杨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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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31日讯】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决定》)。这个决定在报刊上一公布,立即就有所谓“宪政学者”出来唱赞歌了,什么“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啦,“逐步步入法制化轨道”啦,什么司法民主化的“一个跳跃性的进步”啦。这个由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通过的决定,我也是认真看过的。如果这位“宪政学者”只是“无耻者无畏”,我也懒得搭理他,毕竟如今的中国文人、学者中无耻者太多,搭理不过来的。让我难以忍受的,是他的“无知者无畏”,居然鼓吹陪审员直接选举。

民主选举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合意的投票选举(包括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一种是随机的抽签选举。世界各文明国家的通例,行政首脑和立法机关成员的选举采用投票选举的方式,目的是选贤任能;陪审员或陪审团成员的选举则采用随机的抽签选举方式,目的是尊重普通公民对法律的理解。法治之不同于人治,就在于法律是预先公布的,普通人能够理解法律并据以约束自己的行为。如果审判人员理解的法律与民众所理解的法律不一样,民众就会动辄得咎,这样的“法治”是非常恐怖的。陪审制度有诸多作用,如在法律和民意相悖时使法官免受民意的冲击、唤起民众的公民意识、在民众中普及法律知识等等;但它最重要的作用,还是保持与法庭适用的法律与普通公民的理解相一致。

在法官指挥的法庭上当陪审员并不是什么难事,出庭前不熟悉相关法律的成年公民同样可以当陪审员。庭审程式有法官指挥,相关法律的含义有法官和(或)律师阐释,证据及其含义有当事人、证人和律师来提供、揭示。在非刑事案件中,陪审员只要能理解双方当事人或(和)其代理律师的争论哪一方说得更有理就可以了。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员只需要能理解控方提供的证据能否充分证明他们所控告的罪名的犯罪构成就可以了。理解别人说出来的东西跟自己能不能说出来是两回事,自己做一件事与评价别人做同样的事情做得好不好也是两回事。我们普通人既没有能力参加国际篮球比赛,也没有能力担任国际篮球比赛的裁判员;但是如果有人告诉我们篮球比赛的规则及其可能的解释,我们不能看出哪个球队又得了两分或三分以及最后哪个球队获胜了么?

因为这个缘故,陪审员的资质应该普通而非优秀。这要求陪审员遴选范围必须足够大,参与某一具体案件审判的陪审员必须有足够数量,陪审员切忌职业化——无论是专职还是兼职。只有从人数尽可能多的陪审员遴选名单中随机抽签产生足够数量的非法律专业人员充任具体案件的陪审员,才可能使法庭对法律的理解与公众保持一致。

为了防止少数人通过钻营垄断当陪审员的机会,陪审员出庭一般是没有报酬(没有固定工作的例外)的,属于公益活动。这反过来又要求陪审员的遴选范围必须足够大,以减轻陪审员的公益负担。

如果我对陪审制度的上述理解是正确的,那么《决定》唯一的进步是它规定了“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其他的许多规定都与设立陪审员制度的法理相悖。

《决定》要求陪审员 “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决定》还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这显然是要求陪审员在个人品德、健康状况、文化程度和法律知识上高于普通公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当然应该公正,但陪审员的公正应该靠杜绝陪审员与案件审理结果、案件当事人、证人、律师等的利害关系来保证,而不应该要求陪审员的品德高于常人——品德高尚的人对法律的理解可能跟普通人不一样。“身体健康”可以把虽有疾病但思维正常并且体力足以担任陪审员的人排除在外,“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更是直接把绝大部分成年公民排斥在陪审员遴选名单以外。要求陪审员接受培训的规定则直接与《决定》中规定法律专业人士不得担任陪审员的立法意图相冲突。此外,法律规定应该明确,像“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一般应当……”这种弹性极大的表述,是不应该出现在规范性法律档中的。所以无论是根据陪审制度的立法目的还是根据法律的明确性要求,都应该用内容明确的排除法来规定陪审员遴选范围,例如有故意犯罪记录或因故意犯罪重大嫌疑被拘禁者不得担任陪审员,有精神疾病或智力缺陷者不得担任陪审员等等。

《决定》规定陪审员名单由基层法院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这跟要求陪审员 “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一样,势必把陪审员遴选名单缩小到一个相对比较狭小的范围之内,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没有时间审查一个包括大多数成年公民的陪审员候选人名单的。所谓“宪政学者”提出的陪审员直接选举主张就更糟糕,让公民直接选举产生数量庞大的陪审员遴选名单成本有多高?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富裕得可以这样产生陪审员。唯一的可能就是将陪审员名额限制在一个更狭小的范围内。但是这样选举出来的人只能是精英,而不可能是普通民众。投票选举本身就是只适用于选举贤能的,从人群中投票选举普通人不但跟从人群中投票选举坏人一样荒谬,而且比选举坏人更难以操作。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这一规定跟《决定》)关于陪审员资格、任命程式和培训的规定结合起来看,我不能不得出这样的结论:依据《决定》)所产生的人民陪审员是半职业化的,是兼职法官。任期,正是职业化或半职业化的典型标志。

“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这一方面也意味着具体案件审判中陪审员的人数太少——这样少的人完全可能全都是社会精英;另一方面意味着陪审员是合议庭中的少数,即使都不是精英而且意见完全一致,也只有在合议庭中法官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他们的意见才真正起作用。而这种陪审员的意见罕见地起作用的判决,还可能被并未参与庭审的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推翻。

这样一个档,居然被所谓“宪政学者”说成是“司法民主化的‘一个跳跃性的进步’”。我眼拙,实在看不出它民主在何处。

老实说,在这样一个陪审员制度下打死我也不当人民陪审员。这种半职业化的陪审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而没有额外的报酬。我是个俗人,虽然我也愿意偶尔做点公益活动,但我不希望从事公益活动花太多的时间,影响我干赚钱的事情。尤其是考虑到这种陪审制度下陪审员个人意见的作用很小,很难表达公众对法律的理解,我就更不想赔进去那么多时间了。我承认,在行政化的司法体制下,法官的个人意见作用也同样不大,但人家可是有工资的啊。所以除非我哪一天堕落了,想通过当陪审员受贿或介绍贿赂从中渔利,否则我是决不会在这种司法体制下当人民陪审员的。

就算《决定》所规定的陪审员制度没有上述毛病,就算陪审员的遴选范围包括所有没有故意犯罪记录的理智正常的成年公民,就算判决由陪审团做出或者陪审员占合议庭成员的多数,我也没有底气欢呼什么司法民主化。审判公开是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到如今已经22年了,做到了吗?《决定》虽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但它是最高法院起草的。这种自己约束自己的东西,能够当真吗?陪审员出庭客观上是要分法官的权的,规定陪审员制度的法律档由法院起草,本身就是很不严肃的。

最后,陪审制度的建立的确是司法民主化的重要内容,但它必须建立在立法民主化的基础上,建立在司法公开与司法独立的基础上,否则是没有多少实质意义的——无论建立陪审制度的法律档是多么卓越。而在目前的司法体制下,单就司法独立这一前提而言,政法委员会对公检法的领导与“协调”,审判委员会改变庭审结果的权力,院长对法官的实质上的任免权,都使得法官本身不可能仅仅根据法庭调查、辩论所了解的事实和法律独立做出判决;陪审员享有与合议庭法官同样的权利,又能如何呢?

--转载自《新世纪》网站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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