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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酒駕肇事 他頂替穿幫

2004-10-06 19:19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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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賴仁中╱台北報導〕兩名男客與酒店漂亮美眉同車出遊,黃姓美眉酒駕撞到它車,何姓男客逞英雄,跳出來自承駕車,並亮出身上的龍鳳刺青向被害人示威,但相關人的說詞兜不起來、頂替戲碼荒腔走板,致頂替情節穿幫,何某救美不成,還被判刑一年,落得入獄服刑下場。

離奇的是,何某雖被認定為黃女頂罪、且被判刑確定,但本案女主角黃姓美眉,卻被另一個審理庭認定其酒駕罪證不足,駕車者應另有其人,反而獲判無罪定讞;本案遂形成,被指肇事的黃女獲得脫身,而挺身救美的何某反要入牢的奇特結局。

判決指出,何某與黃女等兩男兩女,九十年10月間於卡拉OK飲酒作樂後,一起搭黃姓美眉的轎車離開,車子行經台中市英才路時衝入對向車道,撞及劉姓男子轎車;被撞的劉某證稱,當時一出車禍,他就下車幫對方車子開車門,看見黃女坐在駕駛座上,酒味很濃。

但何某卻主動跳出來,表示黃女是他的「七仔」(台語,意指女友 ),他才是駕車者,接著掀起衣服亮出身上的「刺龍刺鳳」向劉某威嚇;後來警方到達,何某應警訊時,仍堅稱是他駕車,但因劉某指證黃女,她仍被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

檢方偵查時,「英雄救美」的何某察覺偽證罪不輕、苗頭不對,改稱他當時只是在附近路旁運動的民眾,不清楚是誰開車,是因被撞的劉某堅稱他和黃女一夥,他一時講氣話,才說車子是他開的,目的只是好心要救黃女而已,並非要作偽證。

偵審過程中,黃女說詞也改變,她先說坐在右後座,發生車禍後才從左後方下車,後來在公共危險罪案的偵審過程,又說坐在左後座;至於是誰開車?事發時車上另一郭姓男子聲稱,是一名「錢董」開車,而錢董是黃女在酒店介紹他認識的,他不熟,但黃女卻說,開車的人是郭某的朋友,她不熟…。

因不少供詞前後不符、情節矛盾,何某被查出他出面替黃女頂罪,檢審雙方都認定黃女才是駕車人,儘管何某一再喊冤,上訴到三審,最近仍被依偽證罪判刑一年定讞。

至於黃女因涉駕車肇事而被控公共危險罪部分,審案的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的另一個合議庭認為,本案只有劉姓被害人指證黃女駕車,其他相關當事人都說不是她開車,或不知是誰開車,因而認定黃女的罪證不足;在何某的偽證罪定讞之前,黃女就已先被二審判決無罪確定。

酒駕找人代 頂罪者自首

〔記者李永盛╱台北報導〕頂罪案無獨有偶,駕駛賓士豪華轎車的張姓男子,車禍肇事逃逸,事後不但找人頂罪,又誣指是被害人撞他,甚至託民代向被害人關說、串證,不料頂罪者怕吃官司而反悔,張姓男子才坦承犯行,趕緊與被害人和解,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他6月徒刑確定。

判決指出,有賭博前科的張某,被控於八十九年10月8日下午,駕駛賓士轎車沿台南市慶平路由東向西行駛,行經慶平路與育平路口正欲左轉時,不慎撞及亦行經該路口的一名女機車騎士,致女騎士人車倒地,右手腕刺傷及多處擦傷等。

但是張某明知撞到人,既沒報警又沒下車查看,反而駕車逃逸,被害人根據現場遺落的轎車車牌及賓士標示牌,向警方報案。

沒想到張某為逃避刑責,竟然找林姓男子頂罪,好笑的是,林某事後知道張某犯下的是公共危險罪,最重可處五年以下徒刑,知道「代誌大條」,遂在檢方展開偵查後向檢察官自首。

出面頂罪的林某,事後被法院依「使犯人隱避而頂替罪」判處拘役廿九天確定;至於肇事的張某,到案後矢口否認犯行,反而推說他將車停於路口,遭被害人所撞,當時他還有下車問對方有沒有怎樣,才駕車離開等語。

張某甚至還找來議員,向被害人關說勾串,要被害人作證指張某肇事後有停車詢問她的傷勢。

雖然張某費盡心機力求脫罪,但法院認定,案發時被害人係騎乘輕機車,被告係駕駛賓士車,若是被害人輕機車撞擊被告賓士車,以被害人警訊所言車子時速三十公里,張某的賓士車怎會掉落車牌及賓士標示牌?且賓士車前車頭撞擊凹損,顯示賓士車損害不輕,故認定是賓士車撞上機車。

且張某若曾在肇車後停車而未逃逸,豈會任憑車牌遺落現場而不取走,故不採信張某辯詞,認定張某車禍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

原本一審判張某九個月徒刑,但二審時張某坦承犯行,又與被害人民事和解,賠償其損失,故改判6月徒刑。

頂罪現形記 警替酒駕客

記者賴仁中╱特稿

酒駕肇事,找人出面頂替,前例不少,但任何一件車禍案,一旦詳細調查,極易從枝微末節找出真相,欲達「完全犯罪」的頂罪目的,可說大不易。

酒駕頂替事件,一般來說有兩種,一是「現場頂替」,飲酒人駕車肇事,馬上和車內其他未沾酒的乘客「換位」,由後者頂罪,看似沒有破綻。

但警方只要隔離訊問相關人,因相關人「串供」的時間不夠,往往三兩下,就被發現「你講一套、我說一套」,疑點多多、破綻處處,等到「頂不下去」時,若偽證者已在筆錄上具結簽名,這時就可能構成偽證要件。

何姓男子觸犯偽證罪就是一例,倒是被頂替的黃女反而無罪,屬於罕例。

另一種常見的頂替情節,是肇事者逃離現場,事後找人出面頂罪,這種頂罪法,因串證時間足,甚至還能「沙盤演練」,好像可行;但其實仍是穿幫機會大於成功。

譬如,過去有一名警官酒駕肇事逃逸,因身為警職,恐遭免職處分,事後安排女友出面頂罪,但被害人在事發當時已經目擊開車者是男性,故執法者聽取兩造陳述後,把每一個發生車禍的小細節對照供詞,再與客觀情節比對後,真相也跟著現形。

即使被害人未目擊駕車的是何人,透過現場查訪,也往往可以得出真相,何況,不少民眾痛恨肇事逃逸,常常有目擊者見義勇為「追車」,協助破案。

再看開賓士的張姓男子肇事逃逸、找人頂罪,照說,沒有任何人目睹駕車人是誰,按理似可「過關」,沒想到頂罪者擔心被判刑而自首,搞得張某進退失據,趕快尋求和被害人和解;過去有不少類似案件,則因頂罪人「心防不夠」,偵審時被發覺疑點多,最後仍被拆穿。

俗話說得好:「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車禍肇事想以頂替脫罪,著實不易;根本之道就是規矩開車,若仍發生事故,還是循法而為的好,否則搞到最後得不償失,更划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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