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看北京法院如何包庇強拆官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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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7日訊】11月11日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傳不服一審法庭枉法判決的原告:馮桂芬兄妹兩人到庭「談話」。

(質詢:所謂談話在法律上是怎樣定義的?應遵循怎樣的法律程序?談話能否代替開庭?談話是徵求意見(瞭解案情),還是另有定義?「談話」有沒有開展「辯論」的程序?法官堅持要原、被告雙方在「談話」中辯論,人們質問:那麼談話的合法性何在?)

談話由主審法官「喬軍」主持:只有原、被告雙方參加;一名記錄員在場。

(質詢:沒有陪審員參加「談話」這是為什麼?合議庭的其它人該不該參加?)

談話開始後法官問:原告!在你們的上訴書中,包含有四項內容,你們控告的是市政府簽發的「拆遷責令」的合法性,對於另外兩項裁決書,與本案無關,你們是否仍然堅持審理?

(四項內容:

一、撤銷本城區法院的枉法判決;

二、撤銷西城區政府下達的「強制拆遷」的責令書;

三、撤銷西城區房管所下達的強制拆遷裁決書;

四、判令被告承擔兩審法庭的審理費用。)

(質詢:

1、一審法院判決、政府強制拆遷責令、房管所「裁決」原本就是一宗案件,為什麼法官非要把同一訴求的案件「拆分」?難道還要讓原告為同一案件分別打三場官司不成?法院是不是想借此搞創收?

2、一審法院已經認定:政府強制拆遷「責令書」、房管所裁決「通知書」、是一體的,從而做出「判決」;原告正是因為不服一審判決才提起上訴的;二審法官卻提出:不是二審法院審理的內容,非要把它「拆分」,這是在耍什麼花招?)

原告答:堅持審理!

法官問被告:你們做出行政行為,依據的根據是什麼?

被告答:我們是根據《國務院拆遷管理條例》(即305號文件;以下簡稱)第17條規定和《北京市拆遷管理條例》(即87號文件;以下簡稱)第16條的規定。

法官:做出裁決時,我們核對過原告戶口薄,上面只有三口人的戶口。

原告答:不是三口人!被告所說不符合事實!原告的愛人、老母當時就在住地、原告收養的一個孤兒也在居住地。

(質詢:

1、中國的法律中哪一項規定:公民個人財產只有同戶口掛鉤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2、「立法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性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牴觸的規定無效……。被告無視國法,以地方性法規規定,強行把「戶口」與「財產」掛鉤,滑天下之大稽。請問:做出「強制拆除公民住房」行政舉措的政府官員,你們可曾知道天下還有羞恥二字?

3、《民法通則》第十五條規定:「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4、87號文件有「拆遷必須依照住戶人口數目」,給予補償的規定嗎?)

法官接著問(被告):你們做出「責令強制拆遷現令後」又採取了那些步驟?

被告答:我們做出行政決定後,政府並沒有具體實施(意:政府沒有責任)拆遷不是由政府進行的。

法官問接著問(被告):那拆遷的事情又是誰做的?

被告答:責令書發出後不久,在一次政府工作會議上,集體做出了拆除(原告房屋)的決
定,只是口頭說了一下,並沒有做具體佈置,拆遷是由相關部門實施的。

法官問第三人(開發公司):拆遷是由你們進行的嗎?

第三人答(開發公司):是,當時我們委託了一家「拆遷公司」由他們進行的拆遷。我們發過一份「拆遷通知書」。

法官問:原告!你們看到這份通知單嗎?(請原告過目)。

原告答:不知道,我們沒有見過!我們的房子被拆除時,是他們(政府)派人來,什麼話
都沒說就拆除了。

(質詢:這份通知書沒有負責人簽名;也沒有接收人「接收」簽名。一個沒有執法權力的單位它有什麼資格簽發「拆遷通知書」?它發出的強制拆遷令有法律效力嗎?隨便什麼人、什麼單位都可以亂髮「通知」,國家的法律秩序靠誰來維護?

政府做出「責令」,政府負責人不簽字,而讓沒有執法權力的單位胡作非為,政府不應當被追究責任嗎?政府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職能跑到哪裡去了?

憲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省長、市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負責制。政府發出的「責令」,負責人不敢簽字,請問誰來負法律責任?

政府真的沒有實施拆遷的具體行為嗎?想以此為借口推卸責任「即要當婊子,又想立牌坊」這就是當今掌權人的醜惡咀臉的大暴露!

綜上,由「開發公司」簽發的這份「強制拆遷通知書」是一份違法、無效的文書,且看二審法官對此如何認定?!!)

代理人發言:政府行政舉措違反了《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政府不是財產權利人,自身不具有處分公民合法財產的權利,根據《立法法》第八條第(六)、(七)項的規定被告行政行為是違法行為。

政府行政舉措違反了《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貪污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政府不是原告合法財產的權利人,政府無權處分公民的財產!政府做出的「強制拆遷責令書」是沒有法律依據、沒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政府行政舉措違反了……

法官打斷了代理人的發言,說:行了!不要說了,在案卷裡已經有了你們所說的法律條文
了,你們就不要再重複了!還有什麼需要補充的說一下。

(質詢:不允許代理人發言(重複)一審法庭上的陳述理由,符合「人民」法院的審判規則嗎?請大家評判!)

代理人發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本案中拆遷人沒有進行評估就將私人房屋拆除,違反國家法律規定!

另一代理人補充說:就以被告所做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305文件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被告沒有進行,這也說明被告的行為是違法的!

法官又轉了話題:一審法庭在審理中已經對證據材料進行了質證,你們對證據材料還有什麼要說的嗎?

代理人答: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被告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的責任,……。」一審中我們要求被告向法庭出示其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但被告沒有向法庭提供。被告在一審中宣稱他們是根據內部文件的規定進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我們要求被告出示「內部文件」的文本,被告也沒有出示。不能認定一審法庭進行了質證。(法律規定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做為判案的依據!

法官手舉「一審法庭的筆錄」說:你們還有什麼證據需要向法庭提供的嗎?這裡有你們都已經簽過字(指一審庭審筆錄)材料請你們看一下。(但筆錄上沒有記載:被告沒有向法庭提供應由被告舉證的文件和規範性文件。)

【註:一審法庭上坐在旁聽席上的一位記者已經對現場進行了錄音,原告表示將在適當的時候把他公佈於世。】

(質詢:

1、行政訴訟要由被告提供證據和規範性文件,原告沒有舉證的義務,為什麼要原告提供
證據?

2、一審中代理人指出:拆遷人必須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依法進行轉讓登記;在土地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四款);土地轉讓必需依照《合同法》確定的原則進行: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平等協商簽訂協議後方可進行;拆遷人必須通過國家規定的資格認證才能進行拆遷(國家規定的資格誰「證書」有十四項之多,)被告只提供了其中的三項拆遷資格遠不能證明「拆遷行為合法」。

3、在一審法庭上原告代理人,曾尖銳指出:被告違反國家《憲法》、《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民法通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行政訴訟法》、《合同法》及《立法法》等多部國家法律規定。

代理人質問:國家的法律為什麼在「拆遷活動中」都不好用,而唯獨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由地方政府制定「私立」的「地方性規章」卻可以通行無阻?「人民」法院不依國家法律審判、不「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有什麼資格掛「人民法院」的招牌?何不把「人民法院」改名為「地方規章院」?!)

談話接近結束,訴訟代理人質訊法官:「談話,不是正式開庭,談話包含的內容中有沒有開展辯論的程序?」,「談話」與「開庭」有什麼區別?

法官沒有解答!!

(質詢:法庭辯論是正式開庭審理的一個程序,應該在庭審中進行!在「談話」中就被告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展開辯論符合法律程序嗎?

根據《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7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全面審查。

當事人對原審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有爭議的,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楚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二審法院企圖以「談話」代替「開庭」,進一步暴露出政府操控司法,官、法勾結、沆瀣一氣可見一斑。)

另一代理人補充發言:通過以上談話可以看出,當事人對原審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有爭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證據不確鑿、程序不合法,根據《立法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採信沒有法律效力的地方性規章作為判決的依據不是公正、公平的審判,二審法院應當「開庭」重新審理!不應當以「談話」取代「開庭」。

兩位代理人的發言再次被主審法官喬軍打斷:我已經聽你們說了好幾遍了,用不著再重複!

最後主持談話的法官:喬軍說:談話到此結束!如果法庭認為應該開庭審理,將另行通知當事雙方,如果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將直接作出宣判。宣判日期另行通知。

在核對「談話記錄」簽字認定時,原告見記錄中沒有記錄:「二審法院應當『開庭』重新審理!的意見」,文字記錄,以筆補充寫在記錄空白處。

人民的法律意識一天天在提高,維護人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鬥爭絕不會停止。鬥爭中的人民堅信「一時勝負在於力,千古成敗在於理!」勝利一定屬於人民!!!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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