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去山林的30多戶林農,無路可走,質問蒼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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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1日訊】江西省宜豐縣黃崗鄉坪田村上坑、下坑二組村民,30多戶,130餘人,世世代代靠山吃山,維持生計。現屬宜豐縣石花尖墾殖場貧民,為帶山退場,山林權爭議一事上訪已有數十年之久。自從石花尖鄉政府作出處理決定後直至宜春中級法院終審判決都是屢屢敗訴,其中內情又有誰知,這中必有權錢交易,不可告人的勾當。

石花尖墾殖場(石花尖鄉)兩塊招牌一套人馬,80年代後才設有“鄉”而且連續五次自行“作出”與“撤銷”其內容是同一個事實理由。這明顯是找不到合法的理由和證據來維護本不屬於該場的山林。這樣的“石府”處理決定顯然很不公平,為何兩級政府和法院還要層層維護?

石花尖墾殖場(鄉)既沒有提交當時原告寫的自願申請書,又沒有上級的批文,為何法院判決還聲稱原告1958年冬經自願申請上級批准已轉為國營黃崗山墾殖場全民職工,既然1958年已轉為全民職工為何在相隔8年之久的1966年9月25日還有資格寫“報告”把山帶到石花尖墾殖場呢?這既沒有事實證據又不符合邏輯思維的語句為何還寫判決書上呢?

所謂的入場“報告”,也是在文化大革命時期為確保領導過關,由場領導起草,沒有山林的人(張紹良)照抄,也未經任何單位和部門批准同意的“報告”。就算是國家徵收也該給予補償,森林入股也應得到股利,為何幾十年來就連“報告”上所寫的丁點兒山價款從1971年後都一直沒有兌現?這所謂合法報告不是一張廢紙嗎?該墾殖場(鄉)的權力難道是專門用來鎮壓公民和非法強行佔用集體山林來維持縣下屬企業嗎?

土地證不但是該場使用他們集體山林的主要憑證,而且還是辦理林權證不可少的合法依據。該場領導明知土地證在村民手中,為何背著村民出縣政府蓋章自行填寫所得到的“林權證”也算合法依據嗎?我們手中持有的是由縣政府頒發的土地房產所有證,在政府沒有公開宣佈廢除之前,山林又示經國家徵收,難道就這樣變為國有了呢?

解放時政府按原基礎不變重新把這片林地落實給予他們,作為今後繁衍生息的資源,為何數十名男、女勞力進場後,辛辛苦苦動了一輩子,同樣付出了一生的血汗,竟然沒有得到該廠任何“待遇”,至今也無生活保障,雖然有些人按判決中所說享受了“待遇”,那麼大部分沒有帶山進場的人為什麼和我們一樣享受了同等待遇,所以說所謂的“待遇”是《勞動法》規定應有的報酬與我們的林權爭議沒有任何關係。為何法院還把這“待遇”作為合法依據呢?

如今該場乘改革之機,亂砍濫伐全部山林不但受到嚴重的破壞,而且大面積的國有林和部分爭議山林也被有權、有錢的人佔有和“買去”,剩下的部分爭議山林也即將處理完畢,本場“幹部、工務員”和有權威的人購買以自己或別人的名義出面不進行公開投標,比如:價值值100萬元人民幣的山林就40-50萬元弄到手後,還要增加山林面積,類似的事情無計其數,全場民眾反應極為強烈,請問該場的改制方案是否符合當今“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政策宗旨嗎?

他們在場掛靠了數十年,部分家庭還住著解放前和解放初期的爛房子,生活環境沒有多大的改變,經濟也十分困境,無論是朝代變更,制度變換,政策翻新,我們世世代代在這片土地上繁衍生存,已有數百年的歷史也算是地地道道的林農,物換星移,蒼天作證。讓他們帶山返回原村也好為他們今後130多人的生存謀條出路。這30多戶林農天天在企盼,上級機關主持正義,恢復歷史本來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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