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中英:論“主義”的新定義及“主義”與社會制度、社會形態的關係

吳中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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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3日訊】 在中國、在“共産國家”,似乎人的任何一種行爲、任何一種思想,都可以用“× ×主義”來表示。“主義”這個東西達到了濫用的程度。當然,這一點我認爲並沒有什麽錯誤,因爲“主義”這個東西本來就是對思想和行爲的一種概括、說明。“主義”的真正含義是:一種思想、意識、觀念或主張、學說、理論、法律制度、規則等權力、行爲、狀態或事物之間的狀態等的表現意義。所以,其問題是在於:有些人把“主義”與國家、社會制度及社會形態等混爲一談,從而,借兩種“××主義”的區別而反對進步、反對正義,維護其落後、腐朽的國家、社會制度及社會形態等。

  所以,我認爲,必須要把“主義”與國家制度、社會形態等區分開來。而區分的最好方法,就是對各種“主義”進行“模式定義”。這也就是確立定義各種“主義”的“通用模式”。

  我確立的“主義”的“通用模式”有兩種形式:第一種,“就是主張……的表現意義”,或者是,“就是……的主張或表現”;第二種,“就是把……作爲……的表現意義。

  下面,我就用這個“通用模式”去定義一些“××主義”。“專權主義”,就是主張對一些共權或具有特殊性質的公權進行某個人或一些人的“專有”的表現意義;或者說,就是把一些共權或具有特殊性質的公權作爲某個人或一些人的“專有”的權力的表現意義。對於“專權主義”,人們有時也把它作爲“侵權主義”的內容去解釋。“專權主義”與“專制主義”基本上是相同的。只是“專制主義”更傾向於說明專權者對被專權者控制、管制、強制、或壓制的狀態。“侵權主義”,就是主張侵佔、侵犯、侵害(別人)的正義權力的表現意義,或者說,就是把本是侵佔、侵犯、侵害(別人)的正義權力的罪惡的權力、行爲作爲正義的權力、行爲的表現意義。“正權主義”,就是主張正義的權力的表現意義。“罪權主義”,就是主張犯罪的權力的表現意義,或者說,就是把本是犯罪的權力作爲正義的權力的表現意義。“犯罪主義”,就是主張犯罪的表現意義,或者說,就是把犯罪的權力、行爲、利益等,作爲正義的權力、行爲、利益等的表現意義。“集體主義”,就是主張個人要爲集體著想,要遵從、服從集體的決定、意志和要求,要以集體的權力、利益爲重,以自己的利益爲輕,要爲集體的權力、利益,而付出、犧牲自己的權力、利益等的表現意義。對於“集體主義”,我不能否定它在某些時候的合理性,但“它是正義的”或“它在任何時候都是合理的”,這卻是我所否定、反對的,我更加反對公法人、專制者們借“集體”之名而行侵害私人、個人的權力、利益的犯罪的“集體主義”。“官僚主義”,就是官僚運用其所擁有的絕對權力, 而形成的各種爲人、處事、辦事的表現。(官僚,就是指掌握著絕對的國家公權力的人。)“公本主義”,就是“以公爲本”,倡導公權至上、公法人至上,要求一切的相關存在,包括對生産資料及其他一些物質的佔有、生産經營活動、生産成果的分配、人們的日常生活,甚至是婚姻及一些家庭問題,等等,要以公法人、公權力爲基本、基礎或主管、主體、主導,要有公法人、公權力的管理或參與的主張或表現意義。另外,關於“共産主義”、“社會主義”、“資本主義”、“愛國主義”的問題,我另有單獨文章具體論述。

  有些人也許會認爲,用主張去定義一些“主義”可能有點不妥。比如說:“野蠻主義”。有些人爲人、處事表現得很“野蠻”,我們就可以說這是“野蠻主義”。但是,如果說這些人“主張”“野蠻”,就說不過去了,這些人似乎並沒有這樣的“主張”。 所以,在對“主義”的定義中,除了“主張”之外,我就在最後再加上了“表現意義” 這四個字。這樣,就成爲了“主張……的表現意義”,雖然有些人在思想上、意識上並沒有那樣的“主張”,但是,卻有這種“主張”的“表現意義”。這也就解釋通了。

  此外,還有一點對“馬克思主義”的認識問題。其實,“馬克思主義”,是以馬克思爲主的一些人的思想、意識、理論的一系列主張、表現。“馬克思主義”,是一個包含共産主義、罪權主義、党權專制主義、公本主義、公産主義等等在內的一系列主張、 表現意義的總體。但是,“馬克思主義”中並沒有“社會主義”的內容和表現。這一點我在對“社會主義”問題的單獨文章中有具體論述。

  我們瞭解“主義”的通用定義模式之後,看到誰再把“××主義”定義爲“……的生産方式”、“……的社會制度”、“……的社會形態”,我們就應該知道:那是錯誤的。共產黨就常把“主義”說成是“××生産方式”、“××社會(國家)制度”之類的,然後,就把“××生産方式”、“××社會(國家)制度”的一些“特徵”、“性質”強加到“××主義”的身上。結果是歪曲了“××主義”的真正含義、內容和意義。“主義”的實質,是“主張”、“理論”、“思想”、“意識”等表現出來的意義,我們的確是可以在它後面加上“制度”、“社會”等,來確定某些社會制度或社會形態。事實也證明,用“××主義”來定一些社會形態,有時的確是對社會形態的最好說明。但是,“××主義”與生産方式、“××主義制度”、“××主義社會”那是絕不相同的。我們必須要把它們區分開來,尤其是要把“主義”與社會制度、社會形態區分開來。我們還必須要明白:是先有“××主義”,然後,才“有可能”有“××主義制度、“××主義社會”。而絕不是相反的。這就像是要先有父母,然後才能有兒女一樣。另外,這裏還有“有可能”三個字,這就是說,並不是任何的“××主義”,都可以用來構造“××主義制度”、“××主義社會”。因此,我們定義出“××主義社會”,就是指“××主義的內容、要求在這個社會中起到了非常重要、非常巨大的作用, 甚至是成爲了有關這方面的意識(形態)、權力狀態、利益狀態或行爲狀態的主體(表現)的社會”。這也可以說是“××主義社會”的通用定義。比如說,“專制主義社會”,就是指專制主義的內容、要求在這個社會中起到了非常重要、非常巨大的作用,甚至是成爲了有關這方面的意識(形態)、權力狀態、利益狀態或行爲狀態的主體(表現)的社會。由此我們也可以看出,“××主義”與“××主義社會”是絕不相同的。

  總之,我們必須要知道“主義”的定義形式及內容、意義,也必須要瞭解“主義”與生産方式、社會(國家)制度、社會形態的聯繫與區別,這樣,我們才能對國家、對社會有正確的認識,政治、社會等方面的理論也才能發展、進步。同時,這也可以消除、消滅因對“主義”、“××主義社會”或“××主義制度”等方面的錯誤認識而造成的罪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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