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娜﹕誹謗法輪功﹖加拿大法律說“不”

董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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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5日訊】2004年2月3日, 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對中國駐多倫多副總領事潘新春誹謗案做出判決,多倫多法輪功學員喬· 契普卡胜訴。法庭明令當日缺席出庭的潘新春賠償其誹謗言論對契普卡造成的損失及法律費用上万加幣。

為在豁免權保護傘下煽動仇恨的“外交人員”敲響警鐘

本案原告是加拿大公民、法輪功學員,被告是領事級中國外交官。這場中國千百年傳統意義上的“民告官”,對簿公堂時,這個“官”卻沒有出現,而最終敗訴的恰恰是這個“官”,這本身就具足看點。更不用說法輪功作為一個精神團體,4年多來,一直在中國面臨大規模的打壓,而在西方國家卻受到上至政府,下至貧民百姓的認同和支持。

中國外交官對法輪功學員的誹謗違反了加拿大于1976年5月19日加入的“國際民事,政治權益契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Rights)。透過潘新春拒絕接受法律文件,拒絕出庭等藐視加拿大司法等傲慢無理,我們看到的卻是“潘領事”內心真正的恐懼。這种恐懼是源于誹謗后的負罪感?源于被揭穿謊言、被訴諸法律后的惶惑?還是源于對今后仕途升遷、功名利祿的牽挂?恐怕只有 “潘領事”自己心里知道了。但是不管怎樣,誹謗案的結果确實為那些躲在外交豁免權保護傘下,在加拿大干著煽動仇恨、為迫害推波助瀾的人敲響了警鐘。

同一种信仰 兩种不同的法律

与加拿大的判決成鮮明對比的是,在中國,對法輪功的公開詆毀成了被推崇的宣傳國策。電台、電視台、報紙,甚至小學生的課本中,都將真善忍作為抨擊的對象。与此同時,法輪功學員被剝奪了最基本的人權和尊嚴。法輪功修煉者會因一次上訪、在公開場合講一句“法輪大法好”,甚至在給家人的電子郵件中提及法輪功都會使自己身陷囹圄;同時剝奪被非法監禁的修煉人的申訴權、辯護權等合法權利。然而給法輪功學員的這些枉法判決,依据的是江氏的利用人民代表大會這個橡皮圖章下令制定的,完全凌駕于憲法和國際人權公約的所謂“法律”。正如迫害之初,《華盛頓郵報》的一篇文章談到的:“當中國共產党領導人發現他們沒有他們需要的,用以強力鎮壓一個和平打坐社團的法律時,這個政党就命令制定一些新法律。現在這些法律將被溯及既往地應用在審判中,當然是被應用在可能導致該團體領導者們死刑的,裝模作樣的審判中。”

在加拿大,對迫害參与者繩之以法的行動也在加拿大緊鑼密鼓地進行著,据“渥太華公民報”(Ottawa Citizen)和溫哥華“太陽報”(Vancouver Sun)2004年1月21的報道,“15名中國高層官員在皇家警察的監視名單上,他們被指控酷刑折磨和鎮壓法輪功精神運動的成員。如果其中任何一名官員入境加拿大,加拿大皇家騎警將調查這些官員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根据移民及難民保護法,如果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入境申請人犯有反人類的罪行,該申請人將被拒絕進入加拿大。指控名單上包括72歲的前國家主席、現任中央軍委主席江澤民,北京市市長劉淇。

掩藏在仇恨文字背后的黑手

有些人不解,潘領事何以如此有恃無恐的在西方社會媒體公開詆毀一個和平的精神團體,甚至指名道姓的攻擊法輪功學員個人?難道潘不懂或真的敢于藐視加拿大的法律嗎?其實不然。潘之所以敢于這樣,是因為誣陷、詆毀、迫害法輪功,煽動仇恨已經成為了包括潘新春在內的所有中國駐外官員的職權范圍內的一項特殊“工作”。這一點可以從遍布世界的數十家中國駐外使領館的网站連接中;從出現在使領館大樓內,見不得光的誣陷畫展中;從使領館定期向加拿大政界、媒體、社區圖書館派發的詆毀法輪功的資料中;從使領館出面協調的所謂“宗教代表團”、“文化代表團”等的“交流”活動中,看到或听到……

但是,伴隨這种自欺欺人的仇恨宣傳和迫害而來的是文明社會中堅定而一致的抵制。在加拿大,這种對仇恨宣傳的抵制不但來自于法輪功學員,同樣來自加拿大主流社會和政府官員。多倫多地區一位接到中方仇恨宣傳資料的國會議員克林說,這种資料說服不了我,我曾經請外交部長譴責中國對人權的迫害。中國搞這一套不過是為他們侵害法輪功人權制造藉口罷了。面對仇恨宣傳品,國會議員羅伯-安德斯說,“應該要求這些在加拿大干擾人們信仰自由的中國外交官离開,回家去,而且再也不要回來。不要再把更多的此類宣傳品帶到加拿大,來這里反對加拿大法輪功學員。他們一直在試圖壓制宗教自由。不要來這里騷擾!在中國做這些事已經夠惡劣的了!不要把這帶到加拿大來!”

下一個被告——誣陷之詞的始作俑者、迫害元凶

事實上,如果人們了解了誰是潘領事使用的誹謗字眼的始作俑者,恐怕就不會惊訝于潘領事為何如此有恃無恐了。

在中國大陸,當在1999年“720” 后中國老百姓對這种文革式的整人手法、連篇累牘的誹謗性宣傳漸漸厭倦后,10月25日,江澤民為使迫害法輪功得到國、內外輿論的認可,為其修改法律加深迫害開路。在他出訪6國期間,曾親自披挂上演所謂“人際傳播”。十月底,江在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書面采訪時,親口給法輪功捏造罪名。隨后國內官方喉舌《人民日報》等喉舌媒體立即響應江的誹謗,并論證江澤民的講話如何“言之有据”。在江接受采訪,給法輪功定性的5天后,即99年10月3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一個決定,自此,江氏完成了對法輪功實行群體滅絕的法律鋪墊。

4年多過去,江澤民利用“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的滅絕政策,利用非法“610辦公室”對無辜修煉群眾的大規模打壓仍在持續。在遍及全國的勞教所、洗腦班,江耗資國家財力的1/4,迫害數以千万計的中國的法輪功修煉者。其實,潘新春之流既是施害者,同時又是這場迫害的受害者。而真正的迫害元凶是江澤民。但是,同時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在法制健全的社會,無論以何种方式參与迫害的人都在劫難逃。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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