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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漏敵後工作人員名單 台高檢署起訴曾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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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十一日電)台灣前國防部軍事情報局文職人員曾昭文,民國八十六年起被中共國安部門吸收,將軍情局在大陸的敵後工作人員資料,以及台灣本地民心狀況資料交付中共,現職的軍情局文職專員陳穗瓊則涉嫌協助曾昭文情蒐;高檢署偵結後將兩人依刑法外患罪及違反國安法為敵人情蒐等罪起訴。

檢方起訴指出,曾昭文原是軍情局人員,於民國七十七年離職,但他在八十六年被中共國安部門化名「李京」的不明人士吸收,為中共蒐集台灣「島內民心狀況」資料 (時間從八十六至九十二年,曾收受三萬美金報酬),到了八十八年,「李京」又要求曾蒐集軍情局現職人員動態。

曾昭文因曾任職軍情局,與軍情局現職九職等的特情專員陳穗瓊熟識,因此在受命後,於九十一年九月三日到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利用中共所提供經費,分別邀宴陳穗瓊及另一軍情局現職軍人,由陳穗瓊等人提供國軍派赴特殊地區從事特種工作的人事資料及情報員派遣事項,交給曾昭文,曾再利用便利商店的傳真機,將機密資料傳真至北京市交給「李京」;檢調軍於民國九十年監控後,於去年十一月中將兩人查獲。

曾昭文及陳穗瓊到案後矢口否認犯行,曾辯稱僅與陳等人閒聊,並非以軍情局人事動態為重點,傳真給北京的資料也只是本地報紙輿情等;陳則辯稱聚餐純屬聊天,相關名單未列機密等級,且不知曾昭文已被中共吸收,但檢方根據國防部鑑定報告,確認資料是機密文件,且局內人員都應熟知保防規定,因此兩人辯詞不足採信。

國安法第五條之一規定,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軍政機構刺探機密,處五年以下徒刑、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刑法一百零九條則規定,涉犯洩漏或交付國防秘密罪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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