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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登陸台商 最高罰兩千五百萬

2004-03-16 08:56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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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5日報導】(據中廣新聞報導)經濟部三月一號起對台商登陸投資,金額在二十萬美元以下採申報不審查,但如果違法不申報,或經營禁止類項目,經濟部今天公佈裁罰基準,將現行的一百萬到五百萬元罰鍰範圍擴大級距,修正為最低五萬到最高是兩千五百萬罰鍰,最高罰鍰提高為現行的五倍。

台商違法登陸的裁罰基準,是對一般類採分段累計,也就是投資金額未超過一千萬,罰鍰不低於五萬,投資一億以下,十億以下,以及十億以上,則採級距裁罰,最高是罰投資額的1%,但對於是禁止類,則以投資額2%作為罰鍰金額,最高罰兩千五百萬元。

經濟部投審會表示,對於政府未發覺而當事人主動陳報,或是先前申報許可但再增資時沒有申報,都可以酌予減輕罰鍰。

裁罰基準將現行的一百萬到五百萬罰鍰範圍,擴大級距,從最低五萬到最高兩千五百萬,等於是最高罰鍰提高為現行的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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