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廣州日報副社長兼總編被判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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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9日訊】 原廣州日報社副社長兼總編輯何向芹,日前被廣州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判決書指出,從96年的新年到2000年新年期間,擔任廣州日報副社長兼副總編輯的何向芹,利用兼管報社下屬企業廣華印刷廠的職務便利,通過購買香港一家企業的印刷機,先後十次共收取該公司職員賄款一萬九千五百美元、二萬港元、五百瑞士法郎;從97年至2000年十月期間,何利用分管廣告業務的便利,先後十二次收受廣告處處長陶某從廣告提成款中提取的二十萬零五千元人民幣、四千美元;99年下半年到2001年新年,何利用分管發行處的職務便利,先後三次收取賄款六萬元人民幣,為行賄人張某的任職予以關照。

法院判決書指出,鑑於何向芹自首、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並能退清贓款,決定減輕處罰。同案的原廣州市委宣傳部長、廣州日報社社長黎元江已於上月十二日在廣州市中級法院受審,起訴書指其涉嫌受賄逾百萬元人民幣,並指他道德敗壞,長期與多名女性保持不正當關係。法庭當日宣佈擇日判決,但至今還未作宣判。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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