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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通過飛航事故調查法賦予飛安會獨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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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方旭台北十一日電)台立院今天三讀通過 飛航事故調查法,不但將現行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更名為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並依法賦予飛安會獨立調查機關地位,未來也將獨立行使調查職權,不受行政體系 干預。

法案並規定,航空器使用人與所有人除應於事故發生後四小時內,主動通報飛安會外,也必須協助調查, 同時參予事故調查人員不得擅自發佈新聞,如果違反法 律對外洩露訊息,得處以新台幣五十萬以上,三百萬以 下的罰鍰.並得以連續罰。

根據法案條文,飛安會調查飛安事故是為避免類似 飛航事故再度發生,因此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 是以飛安會的調查報告不得作為有罪判決判斷唯一依據 ,飛安會也將獨立行使職權,不受行政體系指揮,其餘 機關調查也不得影響飛安會的調查作業。

條文也規定,任何國籍航空器在境內發生事故,應 由飛安會負責調查,至於本國籍航空器或本國籍航空公 司使用之航空器的事故,當發生於公海或不屬於任一國家的領域,也屬飛安會調查範圍。同時飛安會專案調查 小組得委託檢查機關,就飛航機組人員與乘客之死因與酒精、藥物、毒物的使用狀況進行解剖、檢驗等調查。

針對飛安會調查報告,法條中也規定,政府機關收到飛安事故調查報告後九十天內,應向行政院提出處理報告,並以副本通知飛安會。調查報告中有關飛安改善建議事項,認為可行者,應詳提具體分項執行計劃,並由行政院列管,同時由飛安會進行追蹤。

若政府相關機 關未依飛安會改善建議改正缺失,行政院應予以處分。推動修法的親民黨籍立委劉文雄(基隆市)則表示 ,過去飛安會根據民用航空法相關規定授權設立,導致權責與民航局混淆不清,不但欠缺監理和調查功能,更沒有法定地位,因此修法後將可避免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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