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賁:對貧困者的結構性暴力和貧困者的暴力
【大紀元8月4日訊】“密友資本主義”背景下的社會衝突:當今中國的貧困和暴力
一、“密友資本主義”下的社會兩極分化及其政治後果
二、制度型貧富差別的非正義性及其成因
三、對貧困者的結構性暴力和貧困者的暴力
四、通過憲政民主制度的建設來化解社會衝突
********************
三、對貧困者的結構性暴力和貧困者的暴力
當前中國正受害於關係網資本主義體系和由此産生的巨大的貧富懸殊。但是中國和世界上許多發展中國家不同:貧富衝突不是發生在不同的種族之間。而且,在中國這種貧富矛盾尚未積蓄足夠的可以導致貧富衝突全面爆發的能量。
中國的大多數人對少數富豪的秘密是無緣窺視的。數不清的口耳相傳的腐敗“故事”和日常生活經驗是大多數人感知富豪們爲富不仁的根據。對民衆來說,感覺就是真實。在這種情況下,他們與少數富豪之間到底存在多大的實際經濟差距反而變得不重要了。重要的是,這種經濟上的差距變成了大多數人和極少數人之間各種不可逾越的政治和道德鴻溝,變成了一種“我們”和“他們”之間對立、甚至仇恨的關係。越是生活在貧困中的人們,他們的對立和仇恨感越是強烈。
在《著火的世界》一書的引言部分,蔡美兒講述了她姑媽的故事。她的姑媽是一個富有的華裔菲律賓人,被自己家雇用的菲律賓司機所殺,她家的兩個菲律賓女傭也參與了這一事件。兇殺事件發生時,她姑媽家的許多貴重珠寶失竊,當地警察明顯地同情罪犯,查案時敷衍了事,警察局對這起案件所記錄的作案動機更簡單──“復仇”[9]。此案的前後經過令人深思。在菲律賓人眼中,富裕的華人本是不義的一群,於是對他們奪財害命乃是伸張正義。這種惡有惡報、替天行道的古老正義觀在法制不彰的社會中至今仍極有影響力。
從2003年初開始,中國各地接二連三地有富豪被殺的消息傳出[10]。上述正義觀也在這一系列“殺富”事件以及事後的輿論反應中表現出來。每當富豪出事,在新浪、搜狐網的網友評論裏就會出現大量的“該殺”、“該死”等字眼,最強烈的反應不是呼籲緝拿兇手,而是表露無疑的仇富心態。一位署名“蜀帖龍”的網客在對北京特大劫車殺人案的評論中表述了他爲什麽同情此案第一被告人李小平的理由:“李小平等劫持賓士牌、奧迪牌高級轎車6輛,殺害6人,搶劫數額價值人民幣 593萬多元。很顯然,李小平犯罪集團劫殺的物件非比尋常,(他們)鎖定目標人群定向搶劫,所謂報復社會,其實是報復社會精英,所謂恨,也是恨極少數人,簡而言之,仇富、劫富而已。”這位網客的同情和認同裏體現出一種他心目中的民間正義觀,即以個人力量去糾正那種由社會制度所保護的不義行爲的結果:“巧取豪奪,窮兇極惡,聚斂與暴發,不當、不法而爲富。爲富不仁,爲富寡恥,當代中國富豪階層肮髒、齷齪、卑劣。有意無意地替天行道,李小平等人,擱中國,梁山好漢;撂國外,俠盜羅賓漢而已。”出於這種民間正義觀,這位網客籲請打劫者要“儘快提高自身素質與覺悟,千萬不要與普通老百姓,與工農大衆過不去,節日期間,特別不要與苦寒的下崗工人,與外出打工回家農民過意不去。冤有頭,債有主,要劫要殺,沖著兇狠卑污的富豪,以及爲富豪們保駕護航的黑惡官僚去[11]。”
貧困者對富人的仇恨和對立常常會有暴力傾向,最常見的表現就是謾駡(語言暴力)、搶劫和兇殺(身體暴力)。仇恨本身就是一種心理暴力,仇恨同時也是其他暴力的能量積累。在沒有外力嚴厲約束的情況下,仇恨會迅速地轉變爲直接暴力。當今中國社會一些群體所懷有的仇恨,即使看上去尚屬平靜,其實已經進入了極不穩定的前動亂狀態。以強力壓制來維持的這種平靜已經失去了維護穩定的真正意義。
進一步看,單單譴責貧困者個人暴力,而忽視社會對貧困者所施行的結構性暴力,是不能真正認識暴力傷害的。強調社會結構性暴力與貧困的關係,是因爲“暴力”不只是一種行爲描述,而且更是一種嚴重的道義批評。暴力是一個非常嚴重的道義負面評斷。一切被稱爲暴力的行爲或現象都是非道義的,世界上不存在好的暴力。研究和平理論的著名學者約翰.加爾頓(W. Galtung)把暴力定義爲“任何使人無法在肉體或是思想上實現他自身潛力的限制[12]。”這種“限制”也就是我們這裏所強調的“傷害”。
加爾頓把暴力區分爲“直接性暴力”、“結構性暴力”和“文化暴力”三種形式。“直接性暴力”(殺戳、殘害、肉體折磨等)和與直接暴力有關的各種壓迫(監禁、管制、奴役),是造成社會、政治恐懼的最直接原因,也是最赤裸裸的暴力形式。社會越現代化,“直接性暴力”就越爲“結構性暴力”所代替。“結構性暴力”是通過現代社會的政治、社會和經濟體制來起作用的,它並不需要直接施加於暴力物件的肉體。加爾頓把“結構性暴力”總結爲四種表現:剝削、滲透、分裂和排斥。他對這四種表現的分析和說明都是從壓迫著眼的:剝削是一種使一方受惠的“勞動分工的不平等結構”;滲透是指“統治的一方通過控制被統治者或對被統治者的思想控制,來佔據中心位置”;分裂是指“分裂和隔離被統治者,將之分而治之”;排斥則是將被統治者置於邊緣地位。尊卑等級、貧富差別、經濟和政治權力的不平等關係,這些都是結構性暴力的主要形式。無論是“直接性暴力“還是“結構性暴力”,都必須依靠“文化暴力”來獲得合理性和道義辯護。“文化暴力”乃是指文化中那些能被用來爲直接的或結構性的暴力辯護、使之合理化的內容[13]。爲貧富懸殊或暴富辯護的“自由市場論”,或者“要市場、不要民主”的說辭,都是這樣的文化暴力。
貧困與社會性結構暴力密不可分,這是因爲,暴力對維護社會現實制度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在一個貧富懸殊的社會中更是如此。沒有人會自己選擇貧困,也沒有人會自得其樂地接受貧困。貧困者常常會有怨恨,會有違背或破壞現有秩序和規則的強烈意願。貧困者會偷盜、搶劫,逼急了還會行兇殺人。這些都不單單是刑事犯罪行爲,而是斯考特(James C. Scott)說的“弱者的反抗”,或如另一位論者所說的“黑夜政治”:“一些白天幹著卑賤工作的下層人,到了晚上漆黑一片的時候,就會伺機對富人施暴、砸石頭、毀財物。總之,這看不到的‘歹徒’很可能就是白天畢恭畢敬爲你擦鞋的下人[14]。”無論是對付貧困者的反抗行爲還是反抗意願,國家暴力都是唯一有效的手段。國家暴力並不總是表現爲一時一地的懲處犯罪、關押罪犯、強行遣返“盲流”人員等等。它還表現爲一種震懾威力,因爲國家暴力可能對貧困者造成比貧困本身更嚴重的傷害,以致於絕大多數人權衡之後覺得,與其犯罪還不如接受貧困。
在當今的中國,對貧困者的許多社會措施都以強制或強迫爲主要手段。這些措施本身就具有暴力性,如對農民強制征繳各種稅收和收費,強行讓工人下崗或退休等。而對受害者的任何具有抗爭意義的行爲,如抗稅、抗議、申訴、上訪等等,現行體制都以妨害社會穩定爲由強行制止或加以懲罰。對貧困者的強制、強迫和懲罰手段,都是以現有法規爲依據的。現行體制不僅以法規來限制、禁止和處罰貧困者的逾越或抗爭行爲,而且還用法規來堵塞貧困弱者群體爭取自身權益的幾乎所有公民政治途徑,如禁止他們組織自己的政治或社會團體、出版自己的刊物、擁有自己的言論場所、議政渠道和司法訴訟代表。即使對“安分的”貧困者,如進城打工的農民,現有的城市法規也明目張膽地將他們(包括他們的家人子女)當作二等公民。運用於貧困者的許多法規都是一種以法律爲名的高壓統治手段,都是社會結構性暴力的體現。
在貧富懸殊嚴重而持久的狀態下,社會結構性暴力的濫用必然導致弱勢群體更大的不滿,而其中部分人則可能鋌而走險,採用個人暴力實行社會報復。在這一意義上,社會結構性暴力和個人暴力可能構成一種正反饋,社會結構性暴力用得越多越普遍,個人暴力的發生也越頻繁,由此又引起更廣泛的社會結構性暴力,那樣將形成難以化解的社會仇恨,緩解社會矛盾的機會就越來越小了。
原載當代中國研究 [2004年第2期(總第85期)](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