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投書】我對鐘祥市人民法院嚴重判決不公的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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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7日訊】本人在中央電視臺經濟與法欄目裡看到這則申訴﹐感到中國的司法部門真是無法無天﹐顛倒黑白﹐本人不認識誰是劉昌宏﹐但對鐘祥市法院的做法無比地氣憤﹐於是摘錄下來﹐讓大家都看看中國的司法是個什麼樣子﹖下面的內容摘自CCTV《經濟與法》欄目:真話園地(2004-08-03 20:33:35.0)﹐
投書人﹕戟工。

我叫劉昌宏﹐湖北省鐘祥市石牌鎮瓦瓷村村民﹐我于今年二月到鐘祥市石牌法庭起訴本村村民鄭克新侵權一案﹐反告方的鄭克新又起訴瓦瓷村租賃合同無效﹐鐘祥市法院在久拖了四個月後進行了判決。判決書不尊重事實﹐不以法律法規辦事﹐竟然判決被告鐘祥市石牌瓦瓷村與第三人劉昌宏簽訂的漁池租賃合同無效。

我于1998年元月與瓦瓷村委會簽訂了一個湖泊(常年受水災的水灘)的租賃合同﹐我將湖泊改造成漁池後轉包兩口漁池給親戚關係的鄭克新養殖﹐鄭每年向我交一部份轉包費﹐合同應該在2003年12月30日到期。2001年元月十一日﹐瓦瓷村對本村的漁池提前進行第二輪發包﹐我具有承包優先權﹐並與瓦瓷村簽訂了又一輪租賃合同(司法公證書附後)﹐為期六年﹐租賃費2萬元﹐2003年12月的合同到期後﹐由於與鄭克新在處理問題上的矛盾﹐我對轉包給鄭克新的兩口漁池決定收回﹐但鄭堅持佔用﹐我找村委會多次調解﹐鄭卻置之不理﹐給我履行合同帶來影響﹐並在明知我投放養魚苗後﹐又擅自往我應該收回的漁池放魚苗﹐至此﹐我為了保護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將鄭克新告上了被法院。

石牌法庭姓張的法官接手案件後﹐在第一次庭審調解過程中﹐我也同意讓步調解﹐但鄭克新不同意調解﹐不僅如此﹐鄭又將瓦瓷村告上了被告席﹐認為瓦瓷村在第二輪承包中侵犯了村民的權益(實際上只是他個人對村委會的起訴﹐沒有達到三分之一的合法規定)﹐儘管沒有達到合法的訴訟請求﹐石牌法庭竟然將其立案了﹐並且遲遲不予判決﹐拖了三個月簡易審理期限。鐘祥市法院于2004年5月28日才下達判決。判決瓦瓷村與我簽訂的合同無效。
判決書的第一個依據是《合同法》第52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的若干問題的意見》。這些法律依據是牛頭不對馬嘴﹐法律文書適用不當。

首先﹐鐘祥市法院的審判對本案定性錯誤。

認定本案是一個“農業承包經營權糾紛”﹐而事實上本案應當是一個關於“四荒”的租賃經營糾紛﹐因為我與瓦瓷村委會之間的法律關係不是承包關係而是租賃關係﹐本人所交的不是“承包費”﹐而是“租賃費”。村委會交給我的只是一個荒蕪的水灘﹐而不是一個成型的漁池﹐漁池的房屋及其他附屬設施全由本人出資修建有購置﹐如果是“承包”關係﹐必須應當由發包人修好漁池及房屋﹐而本人與村委會的關係正好與之相反。根據國務院《關於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進一步加強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及《關係進一步做好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本人與瓦瓷村簽定的合同應為“荒山使用權租賃合同”﹐故不應當是“承包”關係﹐而是租賃關係。鐘祥市法院明顯的定性錯誤說明瞭什麼﹖

第二﹐鐘祥市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鐘祥市法院在判決書中沿用第一個法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行為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無效﹐”而本案中﹐鄭克新訴本人與村委會侵害了他的權利﹐原審判決定書也認定本人與村委會簽定合同是侵害了鄭克新的權利﹐審判書也認定本人與村委會簽定合同只是侵害了鄭克新的優先承包權﹐而不是損害了鄭的利益﹐權利與利益有著本質的區別。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無效﹐而不是規定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無效。
《判決書》第三個依據——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糾紛案件的若干問題》第五條更加錯誤。本案不是農業承包糾紛﹐就不能適用這個規定﹐即使本案是農業承包糾紛﹐第五條僅只是對程序的規定﹐而不是對訴訟實體權利的規定。僅從條文的規定只是說明﹐如果合同發生糾紛﹐鄭克新可以作為當事人﹐沒有規定鄭克新可以對2001年的合同有權提起訴訟。本案中的合同既不是專業承包﹐也不是招標承包﹐根本不能適用此條款。

綜上所述﹐鐘祥市法院判決的主體就全部錯誤。

原判決認定﹐本人與瓦瓷村委會于2001年1月11日簽定的合同無效﹐鄭克新享有優先承包權﹐這是完全背離法律法規的判決﹐其判決根據“農業承包糾紛規定”的租賃合同無效是嚴重的適用法律錯誤。我國《合同法》規定﹐在租賃行為中有優先權僅是房屋租賃行為中﹐房屋出賣時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租賃行為無優先權。

鐘祥市法院法官的判決說明瞭什麼﹖這就是我們的法院部門口口聲聲高喊的依法辦事﹑公正執法﹖這種判決能夠保護公民的合法利益嗎﹖這樣簡單的案件﹐在法官們的操作下變成了什麼樣子﹖目前﹐這個案件我已依法上訴到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在開庭後要求“調解”﹐而我認為﹐鐘祥法院的判決是性質的錯誤﹐是主觀判斷的嚴重錯誤﹐怎麼能夠“調解”﹖這不是視法律如兒戲嗎﹖

因此﹐我在此進行呼籲﹐還法律以尊嚴﹐還我個人以公道。
我的電話﹕13367239157
申訴人﹕劉昌宏

湖北省鐘祥市石牌瓦瓷村村民

2004年8月3日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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