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投书】我对钟祥市人民法院严重判决不公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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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7日讯】本人在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里看到这则申诉﹐感到中国的司法部门真是无法无天﹐颠倒黑白﹐本人不认识谁是刘昌宏﹐但对钟祥市法院的做法无比地气愤﹐于是摘录下来﹐让大家都看看中国的司法是个什么样子﹖下面的内容摘自CCTV《经济与法》栏目:真话园地(2004-08-03 20:33:35.0)﹐
投书人﹕戟工。

我叫刘昌宏﹐湖北省钟祥市石牌镇瓦瓷村村民﹐我于今年二月到钟祥市石牌法庭起诉本村村民郑克新侵权一案﹐反告方的郑克新又起诉瓦瓷村租赁合同无效﹐钟祥市法院在久拖了四个月后进行了判决。判决书不尊重事实﹐不以法律法规办事﹐竟然判决被告钟祥市石牌瓦瓷村与第三人刘昌宏签订的渔池租赁合同无效。

我于1998年元月与瓦瓷村委会签订了一个湖泊(常年受水灾的水滩)的租赁合同﹐我将湖泊改造成渔池后转包两口渔池给亲戚关系的郑克新养殖﹐郑每年向我交一部分转包费﹐合同应该在2003年12月30日到期。2001年元月十一日﹐瓦瓷村对本村的渔池提前进行第二轮发包﹐我具有承包优先权﹐并与瓦瓷村签订了又一轮租赁合同(司法公证书附后)﹐为期六年﹐租赁费2万元﹐2003年12月的合同到期后﹐由于与郑克新在处理问题上的矛盾﹐我对转包给郑克新的两口渔池决定收回﹐但郑坚持占用﹐我找村委会多次调解﹐郑却置之不理﹐给我履行合同带来影响﹐并在明知我投放养鱼苗后﹐又擅自往我应该收回的渔池放鱼苗﹐至此﹐我为了保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将郑克新告上了被法院。

石牌法庭姓张的法官接手案件后﹐在第一次庭审调解过程中﹐我也同意让步调解﹐但郑克新不同意调解﹐不仅如此﹐郑又将瓦瓷村告上了被告席﹐认为瓦瓷村在第二轮承包中侵犯了村民的权益(实际上只是他个人对村委会的起诉﹐没有达到三分之一的合法规定)﹐尽管没有达到合法的诉讼请求﹐石牌法庭竟然将其立案了﹐并且迟迟不予判决﹐拖了三个月简易审理期限。钟祥市法院于2004年5月28日才下达判决。判决瓦瓷村与我签订的合同无效。
判决书的第一个依据是《合同法》第52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个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些法律依据是牛头不对马嘴﹐法律文书适用不当。

首先﹐钟祥市法院的审判对本案定性错误。

认定本案是一个“农业承包经营权纠纷”﹐而事实上本案应当是一个关于“四荒”的租赁经营纠纷﹐因为我与瓦瓷村委会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承包关系而是租赁关系﹐本人所交的不是“承包费”﹐而是“租赁费”。村委会交给我的只是一个荒芜的水滩﹐而不是一个成型的渔池﹐渔池的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全由本人出资修建有购置﹐如果是“承包”关系﹐必须应当由发包人修好渔池及房屋﹐而本人与村委会的关系正好与之相反。根据国务院《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及《关系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本人与瓦瓷村签定的合同应为“荒山使用权租赁合同”﹐故不应当是“承包”关系﹐而是租赁关系。钟祥市法院明显的定性错误说明了什么﹖

第二﹐钟祥市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钟祥市法院在判决书中沿用第一个法律《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行为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无效﹐”而本案中﹐郑克新诉本人与村委会侵害了他的权利﹐原审判决定书也认定本人与村委会签定合同是侵害了郑克新的权利﹐审判书也认定本人与村委会签定合同只是侵害了郑克新的优先承包权﹐而不是损害了郑的利益﹐权利与利益有着本质的区别。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无效﹐而不是规定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无效。
《判决书》第三个依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第五条更加错误。本案不是农业承包纠纷﹐就不能适用这个规定﹐即使本案是农业承包纠纷﹐第五条仅只是对程序的规定﹐而不是对诉讼实体权利的规定。仅从条文的规定只是说明﹐如果合同发生纠纷﹐郑克新可以作为当事人﹐没有规定郑克新可以对2001年的合同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的合同既不是专业承包﹐也不是招标承包﹐根本不能适用此条款。

综上所述﹐钟祥市法院判决的主体就全部错误。

原判决认定﹐本人与瓦瓷村委会于2001年1月11日签定的合同无效﹐郑克新享有优先承包权﹐这是完全背离法律法规的判决﹐其判决根据“农业承包纠纷规定”的租赁合同无效是严重的适用法律错误。我国《合同法》规定﹐在租赁行为中有优先权仅是房屋租赁行为中﹐房屋出卖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租赁行为无优先权。

钟祥市法院法官的判决说明了什么﹖这就是我们的法院部门口口声声高喊的依法办事﹑公正执法﹖这种判决能够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吗﹖这样简单的案件﹐在法官们的操作下变成了什么样子﹖目前﹐这个案件我已依法上诉到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在开庭后要求“调解”﹐而我认为﹐钟祥法院的判决是性质的错误﹐是主观判断的严重错误﹐怎么能够“调解”﹖这不是视法律如儿戏吗﹖

因此﹐我在此进行呼吁﹐还法律以尊严﹐还我个人以公道。
我的电话﹕13367239157
申诉人﹕刘昌宏

湖北省钟祥市石牌瓦瓷村村民

2004年8月3日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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