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洋之花侵犯張柏芝肖像權 一審判決賠償5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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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5日訊】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4日對香港明星張柏芝訴珠海東洋之花化妝品有限公司、重慶家樂福連鎖超市有限公司肖像權糾紛一案進行了一審宣判:判決東洋之花化妝品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公開登報向張柏芝賠禮道歉,立即停止侵權,銷毀侵權產品的包裝,並賠償張柏芝經濟損失人民幣51萬元,被告重慶家樂福連鎖超市有限公司對賠償的其中25.5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據中華網9月15日報道﹐2000年東洋之花化妝品有限公司與張柏芝簽訂了《合約書》,雙方約定:張柏芝同意參加東洋之花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行的東洋之花護膚品及沐浴露電視及平面等各項廣告物的演出;廣告使用時間:沐浴露 2000年6月15日至2002年6月15日止,護膚品:2000年9月1日至2002年2月31日止;東洋之花公司應付張柏芝廣告肖像權買斷及演出酬勞為人民幣250萬元和新聞發佈會酬勞人民幣20萬元。
  
  2003年,張柏芝以東洋之花公司擅自在其生產和銷售的東洋之花首烏精華洗髮香波及東洋之花各類香皂上使用張柏芝肖像進行商品宣傳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東洋之花公司及上海太平洋百貨公司淮海分公司與華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向張柏芝公開賠禮道歉,停止侵權並銷毀所有侵權產品,賠償經濟損失250萬元人民幣。經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調解,雙方於 2003年7月11日達成協議:珠海東洋之花化妝品有限公司一次性賠償張柏芝人民幣51萬元;珠海東洋之花化妝品有限公司承諾自調解書籤字之日起不再生產張柏芝在該訴訟中所指產品(即東洋之花首烏精華洗髮香波及東洋之花各類香皂);張柏芝放棄對本訴訟所指產品而產生的一切權利,除非珠海東洋之花化妝品有限公司又生產包裝上記載的保質期為2005年7月以後的訴訟中所指產品。
  
  2002年9月2日,張柏芝在上海市錦江麥德龍現購自運有限公司處購買了東洋之花公司生產的東洋之花花之雨綠茶洗髮露(清爽去屑400克促銷裝)一瓶,該產品載明保質期到期日為2005年2月26日,當地公證處對整個過程進行了公證。2003年7月10日,張柏芝又在重慶家樂福公司超市購買了東洋之花花之雨養膚皂特惠裝一個(三塊牛奶潤白型養膚皂),其保質期到期日為2005年1月4日,重慶市公證處見證了整個過程,並出具了保全證據公證書。
  
  2003年8月12日,張柏芝認為東洋公司和重慶家樂福公司在未徵得其同意前提下,擅自在生產和銷售的上述兩種產品的包裝上使用其肖像,侵犯了其肖像權,損害了其合法利益,故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二被告向張柏芝公開登報賠禮道歉、停止侵權並銷毀所有侵權產品、賠償張柏芝經濟損失人民幣250萬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東洋之花公司在東洋之花花之雨綠茶洗髮露的外包裝上使用張柏芝肖像,超出了雙方合同約定的使用範圍,亦不屬在上海訴訟時張柏芝已聲明放棄權利的產品,故東洋之花已構成對張柏芝肖像權的侵害。張柏芝提供其在重慶家樂福公司購買的東洋之花皂類產品,其載明的保質期到期日為 2006年1月4日,已超出了在上海法院調解時確定的保質期2005年7月。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訴訟中所指產品屬張柏芝已明確聲明放棄權利的產品。故張柏芝提出被告侵權的事實成立。遂作出前述判決。 (黃豁)(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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